郝俊杰:诉讼文书卷的阅卷重点和目的|刑辩实战第11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3-08-01

作者:

郝俊杰

来源:



本公众号第363篇文章,2023年第92篇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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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编者按

中同“刑辩实战”第11期培训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围绕“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这一主题进行研讨交流。

此次培训邀请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陈琦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培训部主任、刑委会副主任贾朝阳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文林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于兴泉律师、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峰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陈永生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史立梅教授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次近3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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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郝俊杰律师的主题发言,现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郝

俊

杰





大家下午好:

再次欢迎和感谢陈永生教授、史立梅教授以及京城知名刑辩律师同仁莅临中同所传经送宝。

下面,我针对诉讼文书卷的阅卷问题,分三个部分,谈一下个人体会。


一

诉讼文书卷的种类



侦查机关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将案件程序性部分的文书单独成卷,称为诉讼文书卷。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规范了97种法律文书,其中立案、管辖、回避文书8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4种,强制措施文书30种,侦查取证文书37种,技术侦查文书4种,执行文书6种,刑事通用文书5种,规范性文书3种。后来,又相继增加了重新/补充鉴定、电信诈骗资金冻结及返还、电子数据取证等法律文书20余种。


律师阅卷期间,常见的诉讼文书是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和侦查取证文书。立案文书主要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等。强制措施文书主要包括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换押证等。侦查取证文书主要包括传唤证、提讯提解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报告书等。


二

诉讼文书卷的阅卷重点



1、审阅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断案件来源,是否有报案人,是否存在被害人,报案是否及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案件管辖是否准确。


2、审阅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文书:时间节点,是否正确,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结合证据材料卷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确认是否因变更强制措施而翻供或者有其他变化。


3、审阅鉴定类文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是否提出异议。


4、审阅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在罪名和犯罪事实上是否存在变化。


5、审阅变更强制措施文书:理由和依据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等。


6、审阅提讯证、换押证:核对时间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提审和讯问笔录时间是否一致,提审和讯问的侦查人员是否一致。


7、 审阅入所健康检查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态,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情形。


8、审阅强制措施是否存在超过法定时限,是否存在非法羁押或超期羁押的情形。


9、案件调查核实后立案的,是否超过调查时限,调查核实期间的侦查措施是否合法。


10、审阅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理由,补充侦查后的起诉意见书的变化。



三

诉讼文书卷的阅卷目的



刑事辩护根据辩护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审阅诉讼文书卷的阅卷目的,主要针对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顾永忠教授从广义的角度提出,程序性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案件程序事实和程序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要求办案机关予以采纳,或者对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制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定罪量刑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辩护活动。同时,顾永忠教授总结了程序性辩护的四种类型:请求型程序性辩护、要求型程序性辩护、抗辩型程序性辩护、救济型程序性辩护。

对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针对侦查、检察机关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一种是针对审判机关而确立的发回重审制度。对于其他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虽然作了许多禁止性规定,但并没有对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纠正”来解决。所以,应当区别非法证据与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根据阅卷结果,区分严重程序性违法和轻微程序性违法。严重程序性违法涉及管辖、回避、诉讼时效、羁押期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是程序性辩护的重点问题,关系到案件的实体走向,是有效辩护乃至无罪辩护的关键。

轻微程序性违法是由于侦查人员疏忽大意,导致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瑕疵和漏洞,比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文书遗漏签字等,一般可以通过解释说明予以纠正。作为辩护律师,对轻微程序性违法的事项也要据理力争,作为与检察官、法官进行协商式辩护的砝码,也能起到一定的辩护效果。

以上就是我对诉讼文书阅卷的学习体会,不妥之处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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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1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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