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中几个常见的“小问题”,辩方也得全力争取

发布时间:

2024-02-26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444篇文章,2024年第21篇


春节前,连续参加了几个案件的庭前会议,春节刚过,又迎来了一个案件的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重大刑事案件庭审的一种预演,很多问题都会在庭前会议上露出端倪。

庭前会议主要是听取控辩双方对相关问题的意见,由于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涉及辩方(指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程序性事项,多数情况下,控辩双方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会有分歧,合议庭也不会轻易同意辩方的意见。

近年来的庭前会议中,不仅控辩双方对抗激烈,而且辩审激烈冲突的场面也频频出现。焦点主要集中在管辖、回避和排除非法证据这三个方面,后来,公开旁听问题也变成了一个冲突较大的问题。这些冲突不仅引起了律师界的广泛质疑,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当然,除了这些重大激烈冲突的问题之外,有些问题的对立性不太强烈。在很多案件中,辩方提出申请和请求的某些事项,矛头并不直接针对办案机关,辩方提出申请后,虽然控方也会反对,但是,经过坚持和争取,有些事项可能会达成一致意见,获得合议庭的许可。

辩方的申请事项如果能得到合议庭的许可,对律师的有效辩护当然会有很大帮助。所以,对于这些对立冲突性不太强烈的事项,辩护律师也不能轻易放手,要想办法争取解决。

这里我们对几个庭前会议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其中的某些问题可以供大家思考。


PART 一  当事人自书材料为什么没有入卷?


在很多案件中,律师阅卷时会发现办案机关移交的卷宗材料中少了一些内容。有一些案件,虽然从卷宗材料中看不出来有遗漏材料的线索,但是我们在会见中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能够发现这些线索。


我们在中原某地承办的一起行贿案件中就发现了这样的情况。当事人为了其哥哥解除留置,请王某帮忙并给付巨款。会见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为什么相信王某的原因作了详细陈述,根据他的陈述来看,其有被欺骗的因素在内。但是,他陈述的这些内容在监委的审讯笔录材料中没有记载。


当事人还陈述说,他曾亲笔书写过几份书面材料交给了办案人员,在这些亲笔书写的材料中写明了这方面的内容。然而,律师在卷宗材料中也没有看到当事人提到的这些自书材料。


辩护律师认为,当事人所陈述的为什么会相信王某并拿钱请他帮忙的内容,事关当事人主观故意内容的认定,非常重要。所以我们在庭前会议上提出了调取当事人在监委所做的自书材料的申请。


控方的回应是监委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这些材料涉及其他案件的秘密,故不能提供。当事人当即表示其自书材料写的就是自己涉案事情的经过,没有涉及其他秘密。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除了支持被告人的观点之外,还进一步发表了补充观点。我们认为,即使办案机关认为自书材料涉及某些秘密,也可以对这些涉及秘密的部分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然后再提交法庭审查。控方对辩护律师的这种观点没有再表示新的反对意见。


PART 二  其他办案机关收集的材料能否调取?


对同一起案件,不同的机关在不同的阶段都进行过调查,相关调查的证据材料的内容也不一样,特别是有些证人证言的说法前后可能完全相反。先前的调查结束后并没有把当事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新的调查中却作为了犯罪处理。

这种情况下,先前有关办案机关调查形成的一些证据材料,和控方现在提供的证据材料完全不同,对当事人来说就是非常有利的证据材料。

由于这些材料掌握在有关办案机关手中,律师无法直接调取。我们只有通过法院或者检察院去收集调取这些材料。

我们在北方某法院办理一起受贿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我们的当事人被指控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策划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他人贷款,以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名义收受他人钱款,涉嫌构成共同受贿。

当事人辩解称,虽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他人获取贷款,但是,他同时也帮助企业做了大量与贷款无关的咨询服务工作,这些工作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没有任何关系。而且,他还称这个事情有关公安机关先前已经调查过,且没有作为犯罪处理。他要求调取原来的公安机关办案的笔录材料。

我们认为先前公安机关所做的调查笔录,对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有重大的作用,所以我们在庭前会议上就提出了调取的申请,控方开始不同意,我们当庭对申请的理由做了充分阐述,并提供了原办案机关的线索,最后合议庭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PART 三  辩方的证人是否有必要出庭作证?


申请证人出庭是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不仅控方证人出庭难,就连辩方自己找的证人出庭也难。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经过协调争取,做好相关说服工作,律师的申请还是能够得到许可的。

我们在北方某地办理了一起受贿案件,发现有一个人对相关事实情况比较清楚,办案机关并没有向他调查过这些问题。

我们向其了解有关情况以后,认为他的证言非常重要,因而我们在庭前会议上就提出了申请,要求法院通知该人出听庭作证,合议庭同意了我们的申请。


PART 四  监委的同步录音录像能否申请调取?


律师申请查阅同步录音录像,也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特别是对申请查阅监委调查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更难。有两关需要通过,第一关是只有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时才能申请调取,这是一个前提条件。第二关是只有检察院和法院认为需要调取的时候,由他们来和监委协商。这两关几乎就封死了律师申请调取监委全程录音录像的出路。

我们在办理一起贿赂案件时,一名辩护律师提出,因为被告人的笔录内容不全面,为查明核实被告人供述内容的完整性,故申请调取监委阶段的全程录音录像。

控方的回应称,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涉及排除非法证据时,才能够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没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所以不符合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条件。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对证据合法性有异议和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区别。

由此可以看出,律师对于如何申请调取监委的同步录音录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认真研究。


PART 五  对涉案物品是否需要申请价格鉴定


很多案件中,办案机关会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但是在有些案件中,如果物品有购买的价格,办案机关就不会对这些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就会依据购买的价格认定其价值。我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比如在我们办理的行贿案中,中间人拿着当事人的钱找人帮忙,其称花巨款买了茅台酒送给了办事的人,控方就根据发票的价款认定行贿款。

我们认为,由于茅台酒属于比较贵重的物品,层次品种繁杂,品质不同,价格也不同,而且还会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可能,不应该简单地以购买的发票价格认定行贿受贿款。故提出应当对购买的茅台进行价格鉴定。

控方回应的理由是有购买酒的发票,就应当以发票上的数额作为认定行受贿的数额。

这类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也要认真研究,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方法。


PART 六  辩护律师能否带一名律师助理出庭?


根据相关规定,律师可以带一名助理出席法庭配合工作,但是当律师提出这个要求时,各地法院的做法完全不同,特别是在庭前会议中,有些法院非常强硬,无理由地反对律师带助理出席。


所以遇到这种需要带律师助理出席法庭的情况时,我们一定要充分做好准备,最好是事前多和法院沟通。


我们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在被告人不多的案件中,经过和法院提前商量,都能够带助理出席法庭。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畅销书。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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