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涉黑”案件改变管辖以后,律师们为什么还要再次坚持改变管辖?

发布时间:

2024-02-29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445篇文章,2024年第22篇


这天上午9点,我们众多律师作为一起“涉黑”案(以下称“本案”)的辩护人准时赶到C市B区法院,参加该案改变管辖以后的庭前会议。

会议讨论的第一个议题自然是对管辖是否有异议。经过一个半小时的激烈争论,律师们一致强烈坚持申请改变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法官便宣布庭前会议不再继续,将把律师们的意见向上级汇报请示。

对这个案件的管辖异议,是我办理众多“涉黑”案件中坚持管辖异议态度最强烈的几个案件之一,也是已经改变管辖后又再一次坚持申请改变管辖的案件。

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们为什么会在案件已经改变管辖之后,还要再次申请要求改变管辖呢?其中自然有深刻的原因。


这个案件在改变管辖之前,是由C市的A区法院管辖。律师们阅卷时发现,在侦查阶段公检法召开过一次联席会议,A区法院在会议上表态认为本案基本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律师们认为这是明显的“未审先定”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提出了A区法院不宜再审理本案,应当改变管辖的申请。


后来这个案件就改变了管辖,被指定由C市的B区法院进行审理,也就是这次召开庭前会议的法院。


案件重新起诉到B区法院以后,在召开庭前会议之前,辩护律师们又发现了影响管辖的新情况。


在本案第一被告人躲避期间,有几个人为其提供了住处,这些人被指控构成窝藏罪。该窝藏案也是由A区法院审理的,A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窝藏案被告人构成窝藏罪,同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窝藏案被告人提出上诉后,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C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认为,本涉黑案件在一审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A区法院对窝藏案的一审判决和C市中院的二审裁定,实质上已经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种判决和裁定结果显然又属于“未审先定”,同样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C市中院作为B区法院和A区法院共同的上一级法院,其对本案第一被告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裁定结果必然会影响B区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而且C市中院作为B区法院二审案件的上级法院,在未来二审审理本案时也必然会受到窝藏案裁定的影响,很难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的法院,都不适宜继续审理本“涉黑”案。因而我们再次提出改变管辖的申请,要求将本案指定C市辖区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述管辖异议,B区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回应表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本案由B区法院管辖审理。并进一步解释本案由B区法院管辖审理的理由是:窝藏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已被撤销,进入再审,妨碍该院管辖的障碍已消除;且本案被告人羁押时间已三年多,如果再改变管辖,羁押时间也会拖得更长;被告人转移到其他偏远的看守所关押,困难也很大。


辩护律师们一致认为,省法院的决定不妥,不利于该案的公正审理,B区法院的解释也不能令人信服。大家一致坚持申请将该案指定由C市以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PART 一  窝藏案虽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并不当然表明原有的错误已得到了纠正


据B区法院法官介绍,窝藏案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此可见,再审理由并没有明确表明是因为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当所致。再审目前也未出结果,提起再审并不当然意味窝藏案中判决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错误得到了纠正。只有将判决中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内容彻底纠正,才能避免该错误继续延续。


PART 二  C市中级法院对窝藏案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该裁定的错误影响并没有消除


虽然C市中院对窝藏案的裁定和A区法院对窝藏案的一审判决均被撤销,启动再审程序。但是C市中院“未审先定”,直接将本案第一被告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错误已经形成,其影响并未消除,也无法消除。


除了上述已经撤销判决的案件以外,还有新的关联案件的判决正在形成。

本案另一个被告人的哥哥涉嫌窝藏的案件也由A区法院审理,并判决其构成窝藏罪,而且认为窝藏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这个窝藏案的判决将本案相关被告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同样属于“未审先定”。此案已经上诉,目前正处于C市中院的二审之中。这就表明,C市中院对窝藏案错误认定的影响还在持续中。


PART 三  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的法院已经丧失了对该案公正审理的客观基础


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的其他法院,在窝藏案中将本案的有关被告人直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或成员,表明他们认为本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识早已经形成,且已成为了他们的共识。


在本案没有审理之前,就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种先入为主的认识是难以改变的,对未来案件审理的影响是极其有害的,审判人员也很难摆脱这种认识和压力做到客观公正审理。

因此,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其他法院已经失去了公正审理本案的客观基础。我们也不能指望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的其他法院改变这种先入为主的认识,从而对本案作出公正审理。


PART 四  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的法院已经丧失了对该案公正审理的公信力


由于C市中院以及辖区内的其他法院对本案的“未审先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这已经成为客观事实。


辩护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于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其他法院已经失去信任,他们已经失去了公正审理本案的社会基础。

如果本案不重新改变管辖,仍在C市辖区内的B区法院审理,将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导致发生上诉、申诉等问题。


PART 五  解决羁押时间过长及变更羁押地点困难等问题,不能以牺牲公正审判作为代价


B区法院解释中所提到的羁押时间过长及变更羁押地点困难的问题确实存在,但是这种问题和困难是能够克服和解决的。

在效率和公正二者之间选择,我们首要追求的是公正,提高办案效率也是为了尽快实现公正,我们绝不能因为一味追求效率而牺牲了公正的实现。同理,虽然变更羁押地点会给当事人和看守所方面带来困难,但是,这些困难相比于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审判只能说是微不足道的,当事人及其家属都愿意承受这些困难,从而换取公正的审判和判决。


PART 六  如果本案仍然有由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的法院审理,将发生重大的程序违法错误


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的其他法院,多次“未审先定”,将本案的有关被告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已经属于“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如果本案不改变管辖,继续由C市辖区内的法院审理,不仅案件实体审理的公正难以得到保障,程序上也会出现重大错误,就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再审。这样造成的影响更大,拖的时间更长,耗费的司法资源更大,对当事人的损害也更大。

因此,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只有改变管辖,由C市以外的其他法院进行审理,才能在程序上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才能使本案的审理摆脱不当的影响和压力,才有得到公正判决的可能,才能有利于维护法院审判的公信力。

以上就是我们坚持再次要求改变管辖的理由。

本次庭前会议虽然暂时结束了,律师们也松了一口气,我们心里也都明白这并不意味着案件一定会再次改变管辖,但是,无论结果怎样,律师们的坚持,对案件最后的结果肯定会产生一定的有益影响。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畅销书。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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