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涉黑”案件改变管辖以后,律师们为什么还要再次坚持改变管辖?
发布时间:
2024-02-29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445篇文章,2024年第22篇


这个案件在改变管辖之前,是由C市的A区法院管辖。律师们阅卷时发现,在侦查阶段公检法召开过一次联席会议,A区法院在会议上表态认为本案基本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律师们认为这是明显的“未审先定”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提出了A区法院不宜再审理本案,应当改变管辖的申请。
后来这个案件就改变了管辖,被指定由C市的B区法院进行审理,也就是这次召开庭前会议的法院。
案件重新起诉到B区法院以后,在召开庭前会议之前,辩护律师们又发现了影响管辖的新情况。
在本案第一被告人躲避期间,有几个人为其提供了住处,这些人被指控构成窝藏罪。该窝藏案也是由A区法院审理的,A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窝藏案被告人构成窝藏罪,同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窝藏案被告人提出上诉后,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C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认为,本涉黑案件在一审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A区法院对窝藏案的一审判决和C市中院的二审裁定,实质上已经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种判决和裁定结果显然又属于“未审先定”,同样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C市中院作为B区法院和A区法院共同的上一级法院,其对本案第一被告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裁定结果必然会影响B区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而且C市中院作为B区法院二审案件的上级法院,在未来二审审理本案时也必然会受到窝藏案裁定的影响,很难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的法院,都不适宜继续审理本“涉黑”案。因而我们再次提出改变管辖的申请,要求将本案指定C市辖区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述管辖异议,B区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回应表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本案由B区法院管辖审理。并进一步解释本案由B区法院管辖审理的理由是:窝藏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已被撤销,进入再审,妨碍该院管辖的障碍已消除;且本案被告人羁押时间已三年多,如果再改变管辖,羁押时间也会拖得更长;被告人转移到其他偏远的看守所关押,困难也很大。
辩护律师们一致认为,省法院的决定不妥,不利于该案的公正审理,B区法院的解释也不能令人信服。大家一致坚持申请将该案指定由C市以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PART 一 窝藏案虽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并不当然表明原有的错误已得到了纠正
据B区法院法官介绍,窝藏案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此可见,再审理由并没有明确表明是因为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当所致。再审目前也未出结果,提起再审并不当然意味窝藏案中判决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错误得到了纠正。只有将判决中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内容彻底纠正,才能避免该错误继续延续。
PART 二 C市中级法院对窝藏案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该裁定的错误影响并没有消除
虽然C市中院对窝藏案的裁定和A区法院对窝藏案的一审判决均被撤销,启动再审程序。但是C市中院“未审先定”,直接将本案第一被告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错误已经形成,其影响并未消除,也无法消除。
PART 三 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的法院已经丧失了对该案公正审理的客观基础
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的其他法院,在窝藏案中将本案的有关被告人直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或成员,表明他们认为本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识早已经形成,且已成为了他们的共识。
PART 四 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的法院已经丧失了对该案公正审理的公信力
由于C市中院以及辖区内的其他法院对本案的“未审先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这已经成为客观事实。
PART 五 解决羁押时间过长及变更羁押地点困难等问题,不能以牺牲公正审判作为代价
PART 六 如果本案仍然有由C市中院及其辖区内的法院审理,将发生重大的程序违法错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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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畅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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