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七种武器之“孔雀翎”

发布时间:

2024-02-23

作者:

赵玉来

来源:


                 

本公众号第443篇文章,2024年第20篇


赵玉来 律师

中同刑事团队


孔雀翎算是古龙小说中最可怕的暗器,江湖上都是它的传说,但没有任何人可以详细描述它的威力。据说孔雀翎发动之时,暗器四射,犹如孔雀开屏。在刑辩律师的“武器库”当中,称得上“孔雀翎”的恐怕只有非法证据排除了。把非法证据排除称为“孔雀翎”,既凸显了它的威慑力,也揭示了其隐蔽性。非法证据排除就像刑辩律师的“暗器”一样,有时打出去就会有颠覆所控罪名的效果。


非法证据作为诉讼法学的一个专门概念,权威的《牛津法律词典》将其解释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将其界定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其实都存在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01


非法证据排除为何应受重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不同国家的司法中有不同的表述,但基本含义是法院应当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并不能容许使用这样的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参见:岳礼玲:《德、美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我国确立刑事证据规则之经验借鉴》,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第180页。)


非法证据排除为何如此重要?这源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理念:维护法治的公正和尊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非法证据若被用于案件审理,不仅会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还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手段。正如有学者所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对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保障的是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的合法性,强调的是执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纯洁性,维护的是国家惩罚犯罪程序的公正性。”(卞建林:《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反思》,载《当代法学》2023年第3期第19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与发展彰显了司法的进步。司法机关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一是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有时可能为了追求破案速度或追求业绩,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这些非法证据在案件审理中一旦被采纳,可能会使被告人遭受不白之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二是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体现。这一规则能促进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观念的转变,使其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公民权利。



02


非法证据排除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结果



我国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既希望借此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又限制可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将其区分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派生证据。”(卞建林:《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反思》,载《当代法学》2023年第3期第20页。)在很多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与否,往往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命运,甚至可能导致案件结果的翻天覆地。


在有些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之后,案件可能会走向无罪。例如,在某省某市曾经发生了一起命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13日23时许,陈某某在张某某的出租屋内与其发生争执,过程中,陈某某用手捂住张某某的口鼻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致张某某死亡后逃离现场。某市中院经审理,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上诉后,某高院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重审之后,还是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某某又上诉,称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才作的有罪供述,侦查人员在搜查其住所时没有搜查证,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并非来自自己住处的物品,并坚称自己没有杀人。


某高院在二审过程中发现本案的证据存在重大问题,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


一是排除掉了陈某某的有罪供述,这是本案的关键证据。陈某某有四次有罪供述,原审法院在重审中认定第一次有罪供述因审讯行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但采信了余下的三次供述。然而,这三次供述中,有一次并没有证明作用。另外两次有证明作用的讯问笔录内容竟然高度雷同,指事问供迹象特别明显。合议庭认为,这两次讯问笔录没有证效力,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二是排除了搜查获得的物证。本案一审定罪的另一关键证据是在陈某某的住处搜查到的死者张某某私人物品。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之一是在陈某某家里搜到的死者张某某的私人物品。但是搜查证的批准日期和陈某某签字的日期竟然差了整整八个月!这次搜查属于无证搜查,且不排除侦查人员事后补办搜查证以隐瞒真实取证过程的可能性。合议庭依法认定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在这个案件中,上述非法证据排除后,未被排除的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二审终审改判陈某某无罪。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颠覆了所指控罪名的典型案例。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赵 玉 来 律 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天津市某区检察院、天津市某区委政法委工作多年。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民交叉业务、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

部分业绩:担任原济南市人大代表窦某某的涉“恶势力”案件辩护人,成功摘掉了“恶势力”的帽子,三个罪名的无罪辩护获得成功;担任贵州省吴某某、杨某等14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案2号人物辩护人;担任广东省刘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二审1号人物辩护人;担任山东省聂某某等10余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案1号人物辩护人;担任广东省徐某某等涉嫌贪污罪一案主犯徐某某辩护人;担任河北省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主犯高某某辩护人(涉案金额5亿余元);代理了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赵玉来律师联系方式:135211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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