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志鹏:证据审查的思维模型与知识图谱 | 刑辩实战第12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4-04-03

作者:

田志鹏

来源:



本公众号第458篇文章,2024年第35篇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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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编者按

2024年3月29日,第12期中同“刑辩实战”暨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实务研讨活动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进行研讨交流。中同刑事团队在京成员参加。

此次培训邀请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三级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检察教官田志鹏,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成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法医王居生,第十一届北京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石红英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艾静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发旭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戴福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小波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铮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洪忠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等多位专家和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吴洪淇担任点评嘉宾。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雄飞律师,西城律协副会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欧阳继华律师出席活动并致辞。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靖雯律师主持活动。

同时,本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13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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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三级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检察教官田志鹏的主题发言,现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田

志

鹏


大家下午好:


感谢中同所和西城区律师协会搭建的“刑辩实战”这一个分享交流学习的平台,感谢矿生主任的邀请,给我提供了向大家学习,向大家汇报,与大家一起交流的机会。


刚才主持人已经介绍了,我是一名前检察官,现在正在开发一套关于优秀刑事辩护人养成的培训课程。


我将课程分为了五篇4个模块:概论篇、知识篇、思维篇、技能篇和实践篇。


今天我们的主题是证据审查。我将思维篇中关于证据审查的思维模型与知识图谱的部分内容向大家做一个汇报。


我理解的证据审查应当建立的思维模型与知识图谱。


一

如何审查证据,我总结了一些思维模式,供大家参考



1.追本溯源,了解证据的本质特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等八类证据。

学理上,证据法学者根据证据的特质,也对证据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根据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内容和证明作用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和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

法定证据类型与学理上的证据分类相结合。便于我们能够更深刻地认识证据的本质特性。正是这些证据的本质特性,决定了我们审查证据的思维模式与方式方法。

我个人将证据分为人证、物证和其他证据三类。

我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统称为人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统称为物证。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统称为其他证据。

人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言词证据。其都是通过个人表达、展示出某一个具体的人对案件事实、对案件信息的感知、认知、还有情感等。这就决定了,这些证明的内容都具有主观性。这些证据的内容都会因表达人的认知水平、表达能力、情感倾向等出现误差。

审查人证需要充分考虑到人的个体差异、人的立场、情感、认知能力等。如:被害人在反击他人暴力伤害过程中,随手拿起身边的利器将对方击伤或杀死。那么在其向公检法或律师陈述过程中,可能会因其不懂法,陷入法律认识错误,表达为其杀害了对方,认为其构成犯罪,不会认识到其在反击过程中的伤害具有防卫性质。

因此,人证内容是否真实往往会不确定,需要反复质证,以及通过其他证据印证等。

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

个人认为,只有人证的情况下,谨慎入罪。

物证相对客观,其本身具有不可更改性和不能误读性。

其他证据主要是需要相应人员解读的证据,鉴定意见。对于这些证据,如何解读物证是关键。鉴定意见其实质上就是对物证的解读,这也就会因解读人(鉴定人)的不同而可能解读出不同的结果。

还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每一种证据都有其自身的本质特征。了解了这些本质特征,就能为我们的证据审查提供一种思维上的途径或者说是方向。

2.按图索骥,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

作为法律人,我们的行为首先要合法,审查证据也是一样。现有的法律法规,如两高出台的诸多办案指引、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的法规等文件,这些文件大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些法律文件中已经非常详尽地列出了证据的形成过程。我们只要按图索骥,按照这些规定,根据法定的证据取证规则、根据时间线等一步一步地去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就可以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比如于英生案。现场勘验笔录中提取了28枚指纹,但送检只送检了26枚指纹。对于这一证据,如果律师或者办案人员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能够按照证据的形成过程,一步一步地审核,就不会出现于英生被错判的结果。

3.明察秋毫,善于发现和利用证据的细节。

错误往往以正确的面孔表现出来。但是错的就是错的,是经不起推敲的。我曾经办理过的王某申诉案。在该案的故意毁财部分,有两栋房屋被损毁,而在案鉴定意见只鉴定了一栋房屋,至于另一栋损毁房屋,办案机关以原物灭失无法鉴定为由,没有认定毁损金额。

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我在一份证人证言中发现有这么一句话,其称该村庄准备拆迁前为了防止有人突击违建,他们对全村建筑物进行了录像固定。沿着这一线索,经过努力,我调取到了录像,通过录像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据,对原案未鉴定的被毁损房屋进行了补充鉴定,改变了原案认定损毁财物的金额,并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经再审,该案被改判。

4.条分缕析,理清证据的脉络与联系。

我们承办案件,往往有许多不同种类,或相同种类的多个证据。每一个证据的作用,几个证据的相互作用,又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这就需要我们对证据进行分类梳理。理清证据的脉络,寻找证据中的矛盾点、不和谐点。


二

审查证据知识图谱




刑事法律人当然应当熟练掌握刑事法律相关知识,此外,对证据的审查也要建立在具有一定的相关知识基础上。如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如果不了解信用卡的相关知识,可能有时我们在认定银行报案的本金时就会出现偏差。

所以,在知识方面我们刑事法律人更多的应当是杂家,要更多地了解人文知识、社科知识、自然科学和生活常识等。

时间原因,今天就向大家汇报到这儿,想法还很不成熟,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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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2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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