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静:如何审查书证 | 刑辩实战第12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4-04-05

作者:

艾静

来源:



本公众号第459篇文章,2024年第36篇



第12期
回顾

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编者按

2024年3月29日,第12期中同“刑辩实战”暨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实务研讨活动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进行研讨交流。中同刑事团队在京成员参加。

此次培训邀请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三级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检察教官田志鹏,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成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法医王居生,第十一届北京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石红英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艾静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发旭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戴福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小波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铮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洪忠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等多位专家和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吴洪淇担任点评嘉宾。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雄飞律师,西城律协副会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欧阳继华律师出席活动并致辞。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靖雯律师主持活动。

同时,本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1300余人次。


刑辩实战


 精彩直播

  扫码回看

↘


以下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艾静律师的主题发言,现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艾


静





大家好,非常开心来到中同律师事务所,感谢杨主任的和赵老师的邀请,不但见到了很多老朋友,还有我的同门师兄张中教授和同学吴洪淇教授,坐在两位顶尖证据法专家中间,太难得了,再次感谢中同。


刚才陈雄飞会长致辞中也讲到了证据的重要地位,也恰逢刑诉法修改的大背景,讨论证据主题格外有价值。接下来就书证的审查,我谈几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对书证基本概念和特点的理解。通说书证是指以其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 不限于书面材料,关键在于它否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


书证最大的特点就是确定于案件发生前或者案件发生过程中,是既定的、历史的。不受书证提供者或办案人员的收集、保全行为而改变。也正因为书证的这一自然特征,使得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所以,在我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书证几乎都被判决所采纳。


那司法实践中,关于书证存在哪些问题呢?我简要指出两个方面。


一

不重视书证的原件,复制件制作亦不规范




在很多时候,有关单位只提供复印件,比如关于公职人员身份的材料。另外在分案审理的情形下,原件一般只能在其中一个案件中。那么就涉及到复制件的制作问题。刚才杨净净律师讲到提取方法的问题,书证的复制件的提取是有明确规定的,刑诉法解释要求物证和书证的复制件需要二人以上制作,且要有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以及两名制作人的签名。这种文字说明和签名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到过,我是没有见到过,最多会有提供人的一句话“此件由我公司办公室提供,与原件一致”,然后他自己一个人签名。实际上,这是不符合程序要求的。

二

将“书面材料”等同于书证




这个问题最常见,同时也是办案机关长期我行我素、乐此不疲的。被滥用和乱用的“书面材料”大多形成于调查程序或侦查程序启动之后,是办案人员为了证明特定案件事实而收集或者制作。有两类比较常见的“书面材料”,一是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二是办案机关出具的说明。


(一)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通常是以单位名义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这类单位证明的目的十分明显,是应办案机关要求,在案发后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还有一类形成于案件发生前的单位证明,并不是为了证明这个案件而形成,而是为了证明其他客观事实而形成,之所以拿到这个案件里,是因为这些证明恰恰能够证明一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二)还有一类是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这种情况说明可谓是“无所不能”。


具体分为六类:其一,证明程序事实的说明,如案件来源、破案过程、取证过程、出警经过。其二,证明量刑事实的说明,如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检举情况、前科情况。其三,对证据链的修补说明,主要是关于证据补强或矛盾排除的说明。其四,查找未果的说明,如证人、被害人、监控录像、书证、物证查找未果,未能重新勘验等办案说明。其五,其他情况的说明,如同案犯处理情况、对犯罪数额的统计、对涉案物品销售数量的统计等等。其六,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委出具的是否退赃退赔、认罪悔罪并建议是否从轻处罚的说明。


对于单位证明,事实上都属于“单位证言”,但所谓的“单位证言”实际上是不具有证据资格的,不属于法定证据。单位只能是提供证据的主体,提供证据与作证是有区别的,单位能够提供给司法机关的证据主要是单位控制或保管的与案件有关的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而不是以单位名义提供所谓的证言。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作证。


此类问题的形成原因:侦查机关、调查机关愿意使用单位证明,它取代了必要的侦查取证。审判机关也愿意采信单位证明,因为这种证明解决了证据链条的缺失,只要能够和其他证据印证或者是弥补,基本上就会采信。


对于书证应当怎样审查呢?不考虑和其他证据间如何印证的话,我认为单独审查书面材料时应当以“分流+排除”的模式来进行:


首先,依据书面材料形成的时间、主体,来对书面材料进行分流,区分单位证明以及办案单位的情况说明,单位证明则区分事前证明和事后证明。


其次,形成于立案前的单位证明是书证,以审查书证的方式和标准去审查“三性”。形成于事后的单位证明,要依据它自身的内容及所欲证明事实来进一步分流,能够转化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应要求转化,比如单位应办案机关要求而出具的关于涉案事实的描述,要落实到证人证言这种法定证据形式上;无法转化的,应从证据资格角度进行质证。



三

对于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比如到案经过,一般都有两名侦查人员的书面证言和签字。类似的情况说明,我认为都应当比照这种要求进行出具。我遇到在职务犯罪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这个情况说明,不但没有办案人员签字,有的时候连监委的印章都没有,这时候如果是对当事人有利的,就认可,不利的,该提还是要提。


今天简要分享这么多,请大家批评。刑诉法修改在即,也非常期待稍后两位教授为大家讲一讲此次刑诉法修改对证据部分的修改趋势。







刑辩实战

·精彩课堂·




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2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声明|

本公众号发布署名作者文章均为原创,一切权利属于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辩护大家谈”公众号及作者署名。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需要白名单授权者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

同一目标  携手共进

同心同路  合作共赢



邮箱:ztxbvip@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3号燕莎盛世大厦八层

交通:地铁8号线安华桥A口出。公交站(马甸桥东)下。






业务垂询

·☎18911568384·
微信


2002

2024

✦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



▍中同律师系列栏目


中同官网


中同律师

中同刑事

业务联系


— 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


此文也许正是别人所需要的!感谢在看与分享。

中同律师

免费咨询

请您保持电话畅通,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