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检法体制内出来转型做律师,应当改变什么?

发布时间:

2025-03-17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572篇文章,2025年第20篇



律师团队文化



从公检法体制内出来当律师,做的虽然还是法律专业工作,但是和之前的工作相比,服务的对象变了,手中的权力也不一样了,角色定位有更大的不同,甚至周边工作环境的要求和压力也不一样了。所以,从体制内出来做律师,仅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是不行的,最重要的是要完成角色转换,尽快熟悉和适应律师的工作特点、规律和职责要求。特别是要花大力气改变原来在公检法机关工作时形成的一些惯性思维,当然,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都要随之改变,有的甚至是颠覆性的改变。


一

职业优越感要改变


以前在公检法工作的时候与其他人打交道,不会受到歧视和刁难,多少还会有一定的职业优越感。特别在与律师打交道的时候甚至会有居高临下的优越感,总是觉得律师有求于自己。因为案件掌握在自己手中,快一点、慢一点都由自己掌握,律师想阅卷,想看材料,也得服从自己办案的节奏。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也是从便于自己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少考虑律师的需求和感受,这就是在公检法机关工作时带来的职业优越感。


从体制内出来当律师以后,免不了要与公检法机关打交道,在这种情况下,你再也没有那种居高临下的感觉,不仅失去了原有的优越感,还会有许多不适感。如果还是抱着原来的惯性思维,要么你会感到很难受,要么你会很生气,甚至会和办案人员发生激烈冲突,处处被动,有些工作难免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你以律师身份和办案人员打交道时,就要做好心理准备,就要想好万一办案人员刁难你时怎么应对,你也要注意观察,思考怎样与办案人员协调工作节奏。


二

与当事人相处的态度要改变


在公检法体制内工作的时候,办案人员在案件中处于主动地位,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接触的过程中,也是占主动优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采取的是强制性的命令式的态度,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态更多的是服从和配合。


从公检法体制内出来当律师以后,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打交道时,如果再采用这种态度,显然是不行的,他们可能就会拒绝委托你。


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律师都知道,当事人及其家属在这个时候,特别需要有人理解、同情和帮助他们。律师是他们唯一值得信赖的法律专业人员,律师的职责也是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所以律师在和他们打交道的过程中,要和他们建立共情关系,要和他们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要做到这一点,律师就要适当放低身段,和他们保持平等相处、友好相处的姿态。尽管我们是专业人士,能为他们提供专业帮助,但是也用不着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这样的姿态往往令人讨厌。相反,我们要用自己的专业水准、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获得他们的尊重。


有些人从体制内出来做律师,很长一段时间内还改不了说话的官气,改不了爱训斥当事人的习惯,与当事人谈话沟通时缺少共情,甚至还有个别律师在法庭上训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态度要老实点,看上去就是第二公诉人的派头。


三

指控思维习惯要改变


在公检法体制内工作多年的人,基本上形成了指控思维,也就是说,他们在考虑案件的时候总是会从有罪和罪重的方向去考虑。而辩护思维与此完全不同,考虑案件时总是从无罪的方向去考虑,比如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的事实是否证据不足,指控的行为性质是否不构成犯罪,然后才会去考虑罪轻的问题,这是辩方思维的特点。


很多从公检法体制内出来的律师在开始执业的头几年,总是难以摆脱指控思维的影响,他们还是习惯于用指控思维来看待分析案件。当他们拿到起诉书,阅完卷以后,很容易就得出结论,认为起诉书的指控没有问题,当事人构成犯罪,没有辩护空间。


我们在培训新人的时候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比如,我们在办理一起伤害案时,组织了三名律师同时阅卷,然后集中讨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娱乐会所老板)指使其手下保安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为了锻炼新人,我们让一位离开检察院两年多的新律师也参与阅卷,讨论的时候,也是让他第一个发言。该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伤害罪能成立,理由就是被告人本人供述承认他当时在娱乐会所喝多了,被害人过来摸他的头,被手下的保安看见了便冲过来把被害人打伤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有多份类似的供述,供述稳定,所以能够定罪。


其他两位律师讨论发言时则认为,指控证据不足。虽然被害人在该娱乐会所被人打伤是客观事实,但是,因为什么问题被什么人打伤这些关键问题没有查清楚,殴打被害人的行凶者也没有抓住,到案的几名保安均证实自己当时没有上班,现场也没有人能证明是保安打的,更没有人证明是该会所老板指挥保安打的,被害人也无法证明是被什么人打的,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会所老板)当时在案发现场。被告人(会所老板)辩解其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获取的,案发时他根本没有去现场。所以,这两位律师的结论是,根据在案证据来看,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是娱乐会所的保安将被害人打伤的,更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是会所老板指使手下的保安打的,起诉书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这两名认为指控证据不足的律师之中,有一名也是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的律师,只不过他当执业律师也有七八年了,已经适应了使用辩方思维分析案件。这就是两种不同的思维看待同一个案件的差别。


如果不能用辩方思维分析案件,看不出指控中存在的问题,找不到辩护的空间,当事人请你的意义就不存在了,他们就不可能请你作为他的律师。所以在公检法体制内工作多年的人出来当律师,首先要改变的就是放弃原来的指控思维,习惯使用辩方思维。



四

不重视程序问题的习惯要改变


在公检法体制内工作多年的人,很容易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这是因为多年以来我们总是认为公检法是专政的工具,是打击犯罪的工具,公检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追求破案,追求打击,只要能把案件破了,罪犯抓住了,至于在程序上有某些瑕疵无关紧要。很多人因为破了大要案,办理了大要案而立功受奖和提拔,却很少看到在办案中因违反了某些程序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的办案人员总是习惯性地认为程序性问题无关紧要,对案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当然也不会重视这个问题。


从公检法体制内转型当律师的人,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也容易受这些习惯思维的影响,他们很难发现程序中的问题,因为他们过去不重视程序问题,所以也无法发现程序中的问题,更不知道程序问题对案件审理的重要性和影响。


如何发现程序问题,如何看待程序问题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影响,这是我们所有从公检法体制内出来转型当律师的人,都要重视和重新学习的问题。

律师重视程序问题,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倒逼公检法办案人员重视程序,少犯错误,对杜绝和减少冤假错案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特别是,律师展开程序辩护有时会起到颠覆性的作用。


五

不善抗争的习惯要改变


在体制内工作重视上下级关系,讲究组织纪律观点,实行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集体,这种理念也贯穿到了办案工作中。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当承办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上级领导的观点不一致时,要服从上级领导的观点,当自己的看法和检委会(或审委会)的观点不同时,就得服从检委会(或审委会)的观点。在这种环境中工作的承办人员已经形成了服从的思维习惯和行动习惯。即使这些人员从体制内出来转型当律师,这种服从的习惯一时也难以根除,对于自己的律师工作还是会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


当他们在面对办案人员的时候,他们虽然也会和侦查人员、检察官以及法官进行沟通,力求用自己的观点去影响他们,说服他们。但是,他们通常会采用委婉、温和的办法,不善于采用强烈抗争的手段。面对办案人员的错误,即使提意见也比较委婉,留有一定的情面。当侦查人员、检察官或法官不采纳自己意见的时候,也很难以强烈的态度来进行抗争或者不知道采用哪些合适的办法来进行抗争。


所以从体制内出来转型当律师的人,一定要树立敢于抗争,善于抗争的意识,在此基础上还要了解律师们是如何进行抗争的,研究如何采用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案件的公正审理。


总之,从公检法体制内转型当律师,需要转变角色,抛弃原有的惯性思维,采用辩方思维对待案件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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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2024年获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当代十大刑辩好书”。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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