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or非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司法认定探析

发布时间:

2025-03-12

作者:

郝俊杰

来源:



本公众号第571篇文章,2025年第19篇



 律师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电话:13911113667



编者按:在商业活动中,公司印章如同企业的“身份证”,代表企业的意志,是企业权威的象征。然而,在建筑工程等某些领域,由于企业管理不够严格,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时有发生,企业家或者员工因此陷入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法律条文属于简单罪状,又缺少专门的司法解释,导致伪造公司印章的行刑衔接、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引发诸多争议。本文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法律法规、类案判例、学术观点,对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探讨与分析。


印章,是指以文字、 图像等信息表示其名称或者组织机构属性的公章、专用章,能够代表单位内部行使管理职权,外部从事活动并承担法律后果的标志。


公司印章能够体现公司的意思表示,代表公司与相对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公司商业信誉和商业形象。本文所称公司印章,泛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一

印章管理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于印章管理的立法严重滞后,目前对印章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93年4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99年10月3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2010年12月27日实施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7日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25年01月20日实施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等等。


特别要注意的是,公安部2002年8月30日发布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公安部2018年2月14日发布的《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均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不了了之,至今未正式通过。所以,网络上流传甚广的《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都是假规定,危害颇深,甚至在学术论文、法院判决书中都曾被错误引用。


二

公司印章的审批备案程序


根据上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民政部的部门规章等,对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刻制印章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的准许,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三

伪造公司印章的行政责任


伪造公司印章,是指无权制作公司印章的人,模仿或凭空制作公司印章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公司印章,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公司印章的,应当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至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公安部法制局编著的《公安行政案件处罚裁量标准》,列举了上述条款中,伪造公司印章情节较轻的四种情形:1、因本单位印章丢失而伪造印章;2、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伪造印章;3、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4、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举轻以明重,符合以上四种情形的,属于行政处罚中情节较轻的行为,也就是说,符合以上四种情形的,不构成伪造印章罪,不以犯罪处理,这是伪造公司印章出罪的重要依据。



四

伪造公司印章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文理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础,根据对上述刑法条文从字面上的文理解释,可以得出伪造公司印章罪属于行为犯,其刑罚要轻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客体是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的商业诚实信用度,以及印章管理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无权制作公司印章但基于某种目的进行伪造;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登记备案,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


五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关于伪造公司印章的条文,属于简单罪状,对犯罪客观方面没有具体叙明,目前也没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样规定了伪造公司印章的情形,也属于简单罪状,对客观违法行为也没有叙明,也没有相关的具体解释。


所以,关于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立案标准,相关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行刑衔接、罪与非罪的界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一)伪造公司印章的数量不是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07年5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


有的观点认为,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幅度均轻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立案标准应高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所以,应当以3枚公司印章作为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立案标准。但是,该观点在理论指导和司法实践中均不能成立。


首先,从理论指导上,2016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第二条,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形以外的刑法第280条入罪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注意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注意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否定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参考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3枚印章的立案标准,应当根据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


其次,司法实践中,通过案例检索,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判决中,伪造1枚、2枚公司印章的案例大量存在。最高院典型案例梁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以及(2024)冀0606刑初371号、(2024)冀1091刑初2号、(2024)冀0533刑初68号、(2021)京0105刑初2839号等判决,均属于伪造一枚公司印章被判决的情况。


通过上述分析,伪造公司印章的数量不是该罪成立的立案标准。


(二)采用数量+情节,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的立案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228号)规定,伪造印章犯罪是建筑领域较为常见的犯罪,通常不单独出现,而是作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的一种手段。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印章,不仅包括公司公章,还包括公司项目部章、合同专用章、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项目经理、承包人伪造一枚上述有关印章且直接获利6万元以上或造成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伪造三枚以上印章的,可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高院、省检、省厅关于伪造公司印章的会议纪要,作为地方司法指导意见,虽然不具有全国适用的普遍性,但是明确了伪造印章数量+非法获利、经济损失的立案标准。


根据以上会议纪要,结合司法判例,伪造公司印章罪应结合数量+情节,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的立案标准。数量就是伪造印章的枚数,情节包括非法获利、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多次使用、是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三)购买公司印章的行为成立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共犯


《刑法》条文没有列明买卖伪造的公司印章行为,成立犯罪,但是,这并不是买卖公司印章行为人的出罪理由。司法实践中,买家虽然没有实质的伪造印章行为,但是买家是犯意的发起人,并为卖家提供样章,相当于为卖家提供了伪造印章的帮助,买家和卖家是共谋行为,成立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共犯。


(四)伪造与真实印章内容有差异的印章


伪造与真实印章内容有差异的假章,是否成立伪造公司印章罪,关键在于伪造的印章能否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只要伪造的印章足以使一般普通大众误认为是真章,那么就符合伪造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伪造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也可以从该罪名保护的法益,进行目的解释,即使伪造的印章与真实印章内容有差异,但是伪造印章的用途,就是以假乱真,真假印章的用途一致,均对外代表被害公司的意思表示,足以侵犯公司商业信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5月11日施行 法释〔2007〕11号)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你院《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一、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适用于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刑事案件。

  二、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形以外的刑法第280条入罪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注意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注意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对于刑法第280条入罪标准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研究,适时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6年3月18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公安部法制局《公安行政案件处罚裁量标准》——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2006年6月6日河北省公安厅冀公治[2006]165号印发)

  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52条第1项)

  性质: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

  (2)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3)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危害程度:

  因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适用情节较轻处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93年4月1日实施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10月31日实施

  二十三、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六、 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民政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7日实施

  四、 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7日实施

  三、 印章的制发的审批程序

  印章的制发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刻制。

  四、 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5年01月20日实施

  第五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硕士


工作经验:曾在公安系统担任基层所队领导兼法制审核员多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


部分业绩:江苏省徐州市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东省临沂市季某组织领导传销案、陕西省汉中市某厅级领导受贿案、河北省邯郸市某局长贪污受贿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米业公司成员涉黑案、天津市河东区张某聚众斗殴案、河北省邯郸市贾某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案、河北省秦皇岛市谭某开设赌场案、北京市西城区某公司虚开发票案等。


☎ 郝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3911113667






中同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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