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有多恐怖?

发布时间:

2025-03-21

作者:

赵玉来

来源:


                 

本公众号第573篇文章,2025年第21篇


赵玉来 律师

中同刑事团队


最近有青年律师跟我交流问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有风险吗?我跟他说:当然有风险啊!事实上,风险是无处不在的,青年律师执业要遵守执业规范,不能触及红线。对于刑辩律师的风险,曾有人戏称:“如果要做律师,一定不要办刑事案件;如果要办刑事案件,一定不要去取证;如果要取证,一定不要取证人证言。倘若这些都做不到,那就去看守所报道吧。”可见,刑辩律师的风险不容忽视。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规制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个规定也经常被称为“律师伪证罪”。不管法学界对这一规定存在多少争论,令律师们不安甚至害怕的现实是律师因涉嫌毁灭、伪造证据而被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日趋上升。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既像“紧箍咒”一样裹在律师头上,也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悬于律师头顶。


律师界中正流传着这种比喻:“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是一个铺满鲜花的陷阱”。如果你缺乏足够的经验,你可能不会意识到律师自身陷入风险的真实案例竟然如此之多。这些案例中隐藏的职业风险和潜在危险足以让专业人士都不寒而栗。


大家来猜猜什么样的证据容易被用来认定辩护人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呢?首当其冲就是言词证据。几乎每年都会有一些律师因为对言词证据的调查取证而深陷牢笼。当然,有人也会不解言词证据怎么会让刑辩律师深陷其中呢?其实这是由言词证据的特性决定的,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这样的案例太多了,其中的教训太深刻了。比如,有个青年律师李某在为某强奸罪案的嫌疑人辩护时,为了帮助该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诱导被害人张某写下嫌疑人不知道其真实年龄的虚假材料,提交给办案民警。李某还让犯罪嫌疑人的父亲陈某某伪造被害人案发时已满14周岁的假身份证,并由该律师将假身份证交给了办案的检察官。后来案发,最后,某区法院认为,律师李某作为辩护人,诱导被害人做虚假陈述,并引导他人伪造被害人身份证明,伪造虚假证据,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律师对于是否进行调查取证的问题,必须进行必要性以及可能带来之潜在风险进行详尽的评估。对于主观性较强的证人证言,律师不能轻率或盲目地进行调查取证。


除了调查取证之外,还有一个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那就是《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虚假诉讼罪,也就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所设立的罪名。


斯伟江律师曾经发了一篇《上千车牌死里复活,数十律师掉入“陷阱”》的文章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文章讲述了事关律师执业的现实危险的案例,在案例中,数位律师身陷刑事犯罪指控,原因就是参与了虚假诉讼的案件。其实,许多律师在接受客户托之时,常常忽略了对客户的必要警惕,尤其是在客户是亲戚朋友所介绍之时。在少数情况下,也有一些律师为了获取案源千方百计地讨好当事人,却忽略了一些当事人会编造谎言来哄骗律师,从而导致自己深陷风险之中。


梳理一些虚假诉讼的案件后,我们会发现,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通常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据来欺骗法官,使“虚假案件”显得“真实”。他们为了营造这些案件在形式上属于正常案件的假象,通常会雇用代理律师,这些律师可能是从网上联系的,也可能是街头巷尾扫律师事务所而聘请的,其中,很多都是设计精巧的骗局,陷入该骗局的律师往往不知情。但是,一旦虚假诉讼行为被揭露,这些律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共犯。


虚假诉讼行为在实践中并不难以辨识,其往往是有迹可循的。由案件类型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涉及拆迁的离婚等类纠纷是虚假诉讼行为容易发生的领域。对于这些案件,律师应该特别关注并保持高度警惕,严格审查每一份证据,不放过每一个细节。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不少风险,稍有疏忽便可能坠入深渊。如果律师连自身都无法保护,又怎能奢望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呢?


总之,刑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保持极度的谨慎,调查取证要规范,防范虚假诉讼记心间。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赵 玉 来 律 师

中同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社会任职: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城区律协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西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曾在天津市某区检察院工作多年。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民交叉业务、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


部分业绩:1.担任原济南市人大代表窦某某的涉“恶势力”案件辩护人,成功摘掉了“恶势力”的帽子,三个罪名的无罪辩护获得成功;2.代理了某司长张某受贿罪案,取得了大幅从轻的良好效果;3.担任广东省刘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二审1号人物辩护人;4.担任山东省聂某某等10余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案1号人物辩护人;5.担任广东省徐某某等涉嫌贪污罪一案主犯徐某某辩护人;6.担任河北省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主犯高某某辩护人(涉案金额5亿余元);7.代理了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研究课题:参与7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写作,其中,2012年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承办201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参编图书:作为副主编参与5本法律图书的写作出版,2022年9月出版《证券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2024年7月出版《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


☎:赵玉来律师联系方式:135211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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