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而不辍 ‖ No.3 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何选择权利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

2025-03-28

作者:

郝俊杰

来源:



本公众号第575篇文章,2025年第23篇



 律师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电话:13911113667





NOTE

编者按


他,曾经在警徽下守护平安,除暴安良,如今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明察秋毫。从公安民警转型成为律师,继续与法同行,弘扬法治之光。《“刑”而不辍》系列文章,从不同的职业角度,分享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中的个人体会。文章结合真实的办案经历,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晦涩抽象的法律规定,旨在让更多的普通人了解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运用法律,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和力量。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


刑事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有些情况下会以案件管辖、追诉时效、犯罪构成、犯罪情节等不同理由,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控告人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的,控告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程序、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法院的刑事自诉程序,三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口头通知不予立案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控告人因为缺少《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法律文书,维权期间被相关部门拒之门外。




一

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程序


(一)复议复核的申请期限、作出决定期限


复议复核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程序。控告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如果复议结果仍是不予立案,控告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


案件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与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能否同时进行?


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与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作为内外不同的两种救济途径,不能同时进行,以免作出截然相反的结果。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程序,并非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前置程序,可以先申请复议复核,再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也可以直接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如果既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同时又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应结合受理结果,选择两者中的一种救济途径,分为四种情形处理:




二

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


(一)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流程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内部自侦案件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


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经过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决定正确的,书面答复控告人;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及时移交捕诉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回复检察院。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理由成立的,十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批准,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立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理由成立的,十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批准,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立案,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通知,有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权利。



(二)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办理期限


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对受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处理结论,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不同于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程序,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没有时间上的严格限制。但是,为了便于调查核实案情,控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提出申请越早越好,至少应确保在追诉时效内。


(三)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构成刑事犯罪,是否可以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将刑事犯罪降格作为行政处罚处理的情况,如果被害人不服,除了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外,仍然可以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理由是: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执法活动具有监督职能。第二,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表明不作为犯罪处理,被害人认为应当刑事立案,属于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三

人民法院的自诉程序


除了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控告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到被告人侵害,这是提起自诉的主体条件。第二,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自诉的证据条件。第三,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曾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是提起自诉的程序条件。


刑事自诉案件中,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自诉人处于原告地位,对指控被告人成立犯罪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相比于公诉程序,刑事自诉人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能力差,相关权利无法保障,导致刑事自诉维权面临诸多困难。



总结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优先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复核,仍然不予立案的,申请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最后的救济途径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第五条  ……但申请人尚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如检察机关受理后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复议、复核申请的后果,建议其先行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申请人坚持提出监督申请的,予以受理。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列情形的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在公安机关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后如仍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处理结论,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

  第三条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既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法律结论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办理,但发现有新证据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硕士


工作经验:曾在公安系统担任基层所队领导兼法制审核员多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


部分业绩:江苏省徐州市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东省临沂市季某组织领导传销案、陕西省汉中市某厅级领导受贿案、河北省邯郸市某局长贪污受贿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米业公司成员涉黑案、天津市河东区张某聚众斗殴案、河北省邯郸市贾某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案、河北省秦皇岛市谭某开设赌场案、北京市西城区某公司虚开发票案等。


☎ 郝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3911113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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