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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昌盛律师: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是劳动关系吗?

段昌盛律师: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是劳动关系吗?

分类:
中同观点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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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处理了一起顾问单位因辞退一名超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而被要求支付各类补偿的纠纷,在我的调解下,最终几方签订了和解协议,避免了一起诉讼的发生。下面我就此次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一下分析,因劳动法律法规繁多,且全国各地在适用上不统一,本次分析,仅针对北京地区。

 

案情简介:

王女士2020年5月2日年满56周岁,2010年10月到甲单位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8年1月甲单位将保洁业务外包给了乙单位,王女士又与乙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都没有变化。王女士在职期间,甲单位、乙单位都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现乙单位要求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务关系,王女士提出经济补偿和未缴纳社保补偿。

一、王女士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司法实践中,大家对这两个法律条文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冲突,作为下位法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能扩大上位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即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应认定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为此,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撤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进行了专门的解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1、类似案例

张英海与北京市大兴区苗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15民初12870号。

 

法院认为,张英海生于1954年4月29日,于1993年3月9日入职大兴苗圃,2014年4月2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张英海与大兴苗圃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于1993年3月9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终止。虽张英海于2014年4月29日后继续在大兴苗圃工作,直至2018年12月20日,但双方在此期间应属于劳务关系,故张英海要求确认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作为请求权基础所主张的相关请求,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王女士离职时没有经济补偿

王女士离职时与乙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没有经济补偿。

2、类似案例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华夏盛世(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2民终10709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为中钢公司、华夏盛世公司是否应支付苗兴国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差额。苗兴国主张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故其劳动关系应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并要求中钢公司、华夏盛世公司支付其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17317.88元;中钢公司、华夏盛世公司对其主张不予认可。经查,苗兴国于****年**月**日出生,于2017年8月6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苗兴国与华夏盛世公司的劳动关系,因苗兴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该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苗兴国关于经济补偿金差额的诉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苗兴国坚持其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甲单位应支付王女士未缴纳社保补偿

王女士于2010年10月到甲单位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5月2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期间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甲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保。虽然王女士提出未缴纳社保补偿时其已经与甲单位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近两年,但因王女士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都没有变化,可以认为王女士的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未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补偿金问题。《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十五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王女士属于农村户口,甲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出了王女士未缴纳社保的补偿金额,在此基础上又给予其一定其他补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次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同时,王女士依法与乙单位解除了劳务关系。

3、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双方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受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因超龄劳动者没有工伤保险,发生事故时按侵权责任赔偿,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规章也规定,为了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职业伤害问题,在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且符合一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更需要做好超龄劳动者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职业伤害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作为超龄劳动者,也要在劳务协议中约定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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