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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观点 | 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同观点 | 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分类:
中同观点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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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谈对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认识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张东律师)
案情介绍:
       罗某甲于二0O九年至二0一四年陆续借款二百三十万元给其兄长罗某乙经营公司,罗某乙将家庭二处房子买掉经营公司,罗某乙向其妻南某亲戚借款经营公司,罗某乙系公司唯一股东,无其他工作,罗某乙妻子南某系国企高管,因罗某乙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罗某乙向罗某甲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出具借条:本金加利息共三百万元于二O一七年十二月偿还,借条上只有罗某乙一人签字,罗某乙因到期又未偿还,罗某甲于2018年4月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后在罗某乙劝说及承诺还款下撤诉,在罗某乙违背承诺并与妻子南某离婚后,罗某甲再次向法院起诉。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几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有关法律及本案实际,在现有证据证明罗某乙向妻子南某亲戚借钱经营公司下,笔者又在举证期间申请调取家庭财产两处房子转让情况及用途,申请调取罗某乙及南某之间资金往来情况(法院未进行调查取证),并当庭发表了如下意见:
       罗某乙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系夫妻合意,公司收益夫妻共享,所欠原告款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被告罗某乙所借原告款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产生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产生于2018年最高院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之前,当时的借条没有罗某乙妻子南某的签字应受当时法律的调整,所借款项系罗某乙南某夫妇合意经营某公司所用。罗某乙若未获妻子南某同意经营公司下,南某亲戚不可能将钱借给罗某乙,被告罗某乙及妻子南某将房子卖掉用于公司经营属于公司合意,被告罗某乙无其他工作,从2009年公司成立至2018年被告罗某乙、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罗某乙用于家庭生活的来源只能是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原告在知晓2018年最高院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出台后,立即到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权益。罗某乙以还原告欠款劝原告撤诉后,为达原告不追究南某还款的法律责任,被告罗某随后和南某离婚。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2.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有:(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法院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2018年最高院夫妻债务认定的影响
       结合办案体会,只要借条上沒有夫妻双方签字,公司股东不是夫妻双方,夫或妻另一方没有在公司任职,法官倾向意见为一方债务,第三条形同虚设,法官因大量案件积压不会按申请进行调查,举证责任全部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利益很难得到维护。
       公司借款只有一方签字,公司盈利想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亏损产生债务由个人承担,公平正义是司法裁判追求的最终目的,任何案件的判决都应该坚持尊重法律、坚持尊重事实,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最高院2018夫妻债务认定司法解释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针对法官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及在实际处理案件中的行为,本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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