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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纠纷40案

钢材买卖纠纷40案

分类:
典型案例
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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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中建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起诉案件数达到了四十起,案由是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事实和理由是原告自2011年起给被告多个项目供货,双方根据项目需要签订了独立《物资采购合同》,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诉讼请求分两类:一类要求确认被告已支付货款本金4973万多元,欠款补偿款738万多元,利息、违约金40多万元,共计5753万元;另一类是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本金2661万多元,欠款补偿款377万多元,利息、违约金58万多元,共计3097万元。以上的涉诉金额将近一亿。

 

  被告将上诉四十起案件全部委托吴颂德律师团队代理。接受委托后,吴颂德律师考虑到上述案件数量众多和涉案标的巨大,涉及工程项目商务、技术和财务问题,要完成工作量不仅巨大而且对专业技术要求高等特点,马上组建了一支强大的专业律师服务团队:由一名诉讼专家顾问、一名工程项目商务专家顾问、三名建设工程专业主办律师和两名律师助理组成,分专题策划,内部进行分工,集中二十天,投入超过有效服务时间800个小时,基本全面收集了四十起案件相关合同、协议、付款、供货、结算等资料,进行了分类整理,多次会同被告项目和公司财务部、商务部、法律部召开专题会,并驻场被告公司核对案件证据和财务账目,按程序和实体确定了该系列案件焦点:

  1、原告诉请的适格性和诉讼时效是否超期;

  2、被告付款的针对性;

  3、被告付款流程是否符合约定;

  4、原被告约定的“背靠背”条款的适用性;

  5、原告既主张补偿款又主张违约金、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围绕案件焦点,律师团队针对每个案件出具代理意见及证据目录提交法院,代理意见主要内容为:

  1、部分案件距离被告最后一笔付款已超过两年,在此期间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已超诉讼时效;

  2、部分案件被告支付给原告款项在付款凭证明确写明合同编号,是有指向性;

  3、合同中双方约定结算不以现场收货单为结算及付款依据,双方结算及付款的最终依据为经双方书面确认的结算书,原告至今未与被告结算,因此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主张补偿款、利息、违约金是没有依据;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

 

  上述四十起案件一审历时近二年,开庭八次,在庭外调解数次无果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最终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基本采信律师团队代理意见,驳回三十七起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只支持了其中三起案件。

 

  一审判决后,原告将三十七起案件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在二审中双方律师经过多次开庭并在庭外积极沟通,历时近半年,最终在二审法官主持下将四十起案件合并达成统一调解。

 

  吴颂德律师组建的律师服务团队历时近三年,最终使得该系列案件圆满解决,不仅为被告减免钢材款及补偿款、利息、违约金1300多万元,诉讼费22万多元,而且有效缓解了被告资金严重短缺的困境。律师团队所体现的勤勉敬业精神和过硬专业能力在上述案件代理中得到了充分展现和客户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