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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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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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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全国优秀律师杨矿生

  引子

  他有着传奇般的多彩人生!

  正如诗人所描述的“寻梦?撑一只长篙,向青草更青处漫溯,满载一船星辉,在星辉斑斓里放歌。”

  他,生在襄阳古城,长在贫瘠乡村,少年时代充满了苦涩和动荡。因为贫困,他一步一徘徊地离开了校园;因为梦想,小小的他,历尽艰辛有重回书生朗朗的课堂。

  他,为了寻梦,寒窗苦读,书海遨游。1981年,他作为湖北襄樊市文科状元考入武汉大学法律系。在那些青春燃烧的岁月里,他正可谓是“恰似同学少年,风华正茂;书生意气,挥斥方遒”。

  他,为了寻梦,武大毕业后,又走进中国人民大学,成为刑法学研究生。在导师的教诲和引导下,他对法律、对社会乃至对人生都有了更深层次的感悟和思考。

  他,一名无上光荣的检察官。1987年,他走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检察厅的工作任务就是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批捕和起诉工作,制定刑事政策,指导、协调重大案件的办理等。10年的检察官生涯,他参与与办理了多起在国内外颇具影响的大案、要案。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在理论上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有了新的思考和探索。

  他,一名优秀律师。1998年,他为了心中的一个梦想,辞去公职,开始了富有挑战性的律师生涯。他坚信:人生能有几回搏。一个理想、一份坚持就会有一段不寻常的路。

  做一名优秀的律师,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上有所作为,成了他新的定位。

  他,就是杨矿生,一个为了寻梦而上下求索的人。

  杨矿生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及主任,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公安局打击经济犯罪法律专家委员会特聘专家。自1998年成为执业律师以来,他爱岗敬业、业务精湛、收获颇丰。

  不寻常的寻梦旅途,使杨矿生有了许多不寻常的感悟和故事。

  重于泰山——责任·使命

  “投毒”、“病痛”、“伤残”。一组组看似简单的词汇,如利器一般在中毒学生家长的心上划来划去。

  2005年9月22日,河北某中学发生了一起46名学生中毒事件。涉嫌故意投毒的膳食科会计于海旺被依法逮捕。

  学校很快表态:“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中毒事件是于海旺个人故意犯罪行为导致,应由于海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学校的如此答复,中毒学生的家长们怒不可遏。他们说:子女在学校就餐时发生“毒鼠强”中毒,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更有伤心的家长责问:投毒的人虽然被抓起来了,但是我们现在还没有得到赔偿,孩子的后半生不能就这样毁了!

  双方对峙,矛盾一触即发。

  中毒学生家长代表急切地找到杨矿生律师。

  杨矿生很快就摸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就案情而言,并不复杂,但杨矿生却敏感地意识到:事态严重,一发千钧。

  执业以来,杨矿生始终不忘律师的神圣使命——为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杨矿生认为,对于这种群体性案件,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主动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引导当事人杜绝违法或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接受此案后,杨矿生和所里其他律师立即成立了工作小组,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抓住此案的重点、难点、研究相关法律问题。

  尔后,杨矿生率领律师工作小组多次向学生及家长了解案情,充分收集证据,并十多次召开家长会,向他们宣传、解释相关法律,安抚疏导他们的情绪,劝阻他们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引导他们依法索赔。

  因为矛盾重重,索赔工作也是一波三折。

  “当我们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索赔后,从申请立案开始就遇到了许多困难。首先就是选择谁作为被告。”杨矿生从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他认为,“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果选择投毒人于海旺作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索赔,无法请求精神赔偿。而且于海旺本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即使法院做出判决,也是执行不了的‘法律白条’。”

  经过深思熟虑,杨矿生决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杨矿生率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建议法院对赔偿案作和解处理。法官和律师共同建议学生及家长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进入诉讼程序,起诉于海旺和某中学,对某中学的民事赔偿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被害人与某中学的民事赔偿问题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能达成协议,46名中毒学生就能得到赔偿;如果协调不成,依据现行法律由法院判决的话,这46名中毒学生就得不到赔偿。”杨矿生律师进一步分析说:“孩子们中毒引起的后遗症到底有多大,中毒事件对孩子合理的精神赔偿标准,各方面的理解差异很大,法律上也存在着空白和难点。”

  面对种种难点,杨矿生知难而上。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律师的良知使他下决心办好此案,做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杨矿生对自己的事业、对自己的每一项工作都有着一种百折不回的精神,有着一种难得的激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后,杨矿生就此案有关法律问题与其他律师进行了全面探讨,并对调解内容反复磋商。最后法院认同律师的意见,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中毒学生做出合理赔偿。

  经过杨矿生及其他律师的不懈努力,经过长达8个月的多方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意见。某学校在承担了中毒学生的抢救医疗费的情况下,再给中毒学生总共600万元的补偿。律师的工作受到当事人、当地政府及法院的高度评价。

  杨矿生律师不仅认真对待每一件个案,同时,他还善于从个案中总结升华,从微观到宏观,从实践带理论。

  通过这起案件,杨矿生发现:此案反映了我国刑事法律与社会救助制度在救助刑事被害人方面存在空白。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侵害而遭受损失,其获得赔偿和补偿的途径主要有,一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进行赔偿,但多数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方得到赔偿;二是通过政府协调,由政府或有关单位进行补偿。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存在随意性和差别性。因此,杨矿生呼吁,应尽快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法律化、制度化,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救济补偿制度。

  一丝不苟——敬业·爱业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0年的工作经历,使杨矿生得天独厚地参与办理了许多重大刑事案件,并有机会深入考察了西方司法制度,这使杨矿生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由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更多的思考。杨矿生说:“现在我出庭的身份虽然变了,但维护法律尊严的使命没有变。辩护律师是在尊重事实是基础上,是在深刻领会法律内涵的基础是上,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分析案情和运用证据,为其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与检察机关从不同的角度共同保证办案质量,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正如杨矿生所说的,他和广大律师一样,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执业活动的根本价值追求。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用自己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司法公正。

  2008年4月24日,山西晋城的一场矿难令10名矿工遇难、2名矿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56.9万元。

  山西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被告人陈某等提起公诉。

  杨矿生律师作为被告陈某的辩护人,首先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反复研究了相关法律问题。作了充分准备之后,杨矿生在法庭发表了有理有据、丝丝入扣的辩护词。

  针对案情,杨矿生指出:律师对公诉人指控陈某涉嫌谎报安全事故罪和基本事实行为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同时也认为,陈某在本案中有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一、陈某决定谎报的原因、动机和目的是为单位和集体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陈某之所以决定谎报主要是考虑到矿里的集体利益,考虑到村里和工人的利益。因为尉迟村在该矿有35%股份,村里有100多人在矿里上班,煤矿是村里是主要支柱产业和收入来源。而且村民生活用气就是采用该矿的煤气,一旦煤矿关闭,不仅投资者的利益会受影响,村里的利益也会受影响,村里在矿上公正的工人将失业,家庭收入要减少,村里人生活也会受影响。

  这种情况与有些刑事案件中,行为人为个人利益或者为逃避刑事追究而故意隐瞒情况,在主观恶性上完全不同,如果陈某为了怕追究刑事责任,根本就不需要谎报,不谎报就不会触犯法律,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反,正是出于上述原因而谎报,才站在了今天的被告席上。

  二、陈某做出的谎报方案,中层领导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三、陈某及其他矿领导对事故的发生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而不是放任不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7】5号《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规定,以上行为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积极处理善后工作,安抚家属,尽最大的可能给予巨额赔偿,获得了村民和死者家属的谅解。在全部死亡人员被确定后,陈某指派有关人员把死者家属的准确家庭地址弄清,把家属接过来,确定了高额赔偿方案,要求有关人员对家属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就赔偿问题协商,达到双方满意为止。有关人员根据其指示和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并订立了协议,对每位家属的赔偿都超过20多万,基本赔偿数额在40万—50万之间,其赔偿超过400多万。

  五、陈某具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谎报事件案发后,陈某认识到谎报的严重后果,为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事故并获取宽大处理,在家属和朋友的陪同下,主动到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如实的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服法,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具有法律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采纳了杨矿生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书中指出:陈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判决陈某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4年。

  杨矿生凭借丰富的法学功底、凭借20余年的刑法研究和刑事办案经验,使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优异成绩。特别是出色的代理了几十起中央国家机关及北京、湖北、河北、浙江、江苏等地国家机关干部、国有公司高管人员受贿、贪污公款案。经过杨矿生的不懈努力,使多起案件得到了无罪、不起诉或从轻、减轻的判决结果。

  除刑事辩护领域外,杨矿生律师还在公司投资、融资、重组、改制、兼并等法律业务方面成绩显著。他先后为泰国正大集团、中国粮油出口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国家医药管理集体等几十家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担任过常年或项目法律顾问及诉讼律师。承担过上述企业的设立、股东合作、对外投资等法律事务。此外,杨矿生律师还承办了大量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融资、投资合作等法律业务。

  杨矿生律师为客户提供各类经常性和专项的法律服务,包括项目策划、参与项目谈判、提供法律咨询、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起草及审查各类法律文件、代理诉讼、仲裁等,为客户提供了卓有成就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春华秋实——研究·探索

  律师事业是一项神圣而崇高的事业,杨矿生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和观察调研,对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发表过许多既有现实意义、又有前瞻性的理论文章。

  例如,对于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环境的关系和冲突,杨矿生律师做出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动社会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环境是制约和影响律师事业发展的两大重要因素。因此,正确认识与平衡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环境的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杨矿生进一步强调,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是律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律师执业的环境是诸多因素的综合表现,既有内在的环境,也有外在的环境。

  杨矿生指出:

  (1)职业道德与执业环境共同影响着律师业的生存和发展,二者不可或缺。

  影响律师业生存和发展的因素有很多,总的来说,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能力和执业环境是最重要的3大因素,它们在客观上共同发挥作用,影响和制约着律师业的生存和发展状况。

  (2)职业道德与执业环境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职业道德与执业环境中的任何一方都会对相对一方产生影响。当其中一方处于较好或较高水平的状态时,必然会对另一方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反之,当其中一方处于较差或较低的状态时,亦必然会对另一方的状态产生消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3)在二者互动的过程中,有时候在第一环节上,其中一方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制衡着二者的关系,需要着重加以调整,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4)职业道德的水平状态与提升,依赖于执业环境的状态水平,同时,较高水平状态的职业道德也能促进执业环境的改善和优化。

  律师的职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执业环境的状态。在一种恶劣的执业环境里,单纯追求律师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也是不现实的。当然,当某种执业环境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时,律师也不能被动等待着执业环境好转后才去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而应当时刻牢记律师的职责,尽力提升自己的职业道德,以一种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去赢得社会的尊重,推动执业环境的改善。

  (5)处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环境关系的原则是二者必须处于一种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要求适应的平衡和谐状态。

  从现状分析,杨矿生尖锐地指出,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环境存在冲突。第一,《律师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第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一些对律师的条款极大限制和阻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此外,律师职业道德与政治环境、司法环境、市场环境、社会意识和舆论环境都存在冲突。

  一寸丹心——事业·理想

  当好领头雁,使律师事务所展翅翱翔是杨矿生身上的有一重担。作为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中同所党支部书记,杨矿生付出了许多许多。

  中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4月,所党支部成立于2004年8月。中同所党支部成立后,杨矿生作为书记,领导支部结合律师行业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工作,紧紧围绕业务建设开展支部工作,充分发挥了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了事务所工作的全面发展。几年来,律师队伍逐渐壮大,由成立之初的4名律师发展到现有律师进40人,其中党员律师9人;业务范围逐渐拓宽,由传统的诉讼业务发展到非诉讼业务,形成了以特色业务带动其他业务综合发展的局面;业务创收稳步提高,2002年创收600余万元,自2005年开始,业务创收超过千万元,并逐渐稳步提升,中同所的工作赢得了有关部门的肯定。中同所党支部被北京市司法局评为“先进党支部”。

  杨矿生深有感触地说:“要想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律师事务所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就有紧紧围绕律师事务所业务工作和发展需要去完善自身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在律师事务所,要将政治学习落到实处,是党支部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一大难点。中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避免政治学习的枯燥和走过场,真正吸引党员和广大律师政治学习的兴趣,激发大家政治思考的活跃性和针对性,在具体实践中,除了鼓励大家自学外,在集中学习方面也下了很大的功夫,并积极开展创新方法、拓展新思路。杨矿生在和党支部成员结合律师重视业务学习的特点,采用了将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培训有机结合起来的方式,以党员律师参会的积极性带动全体律师参会的积极性;集中学习前,先由负责政治学习的支部委员,把政治学习中将要讨论的问题,与业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揉和在一起,事先提炼出问题提纲,提前用电子邮件和公告形式告知大家准备,并打电话逐一落实,然后再组织集中讨论。同时,为了加强党员交流与沟通,过好组织生活,除了传统工作方法之外,在党支部的倡议下,合伙人及骨干律师轮流每月举行一次全所活动,事务所每年举办2次集体外出郊游活动,在新律师入所和老律师调出时集体欢迎和欢送。在这些活动中不失时机第以党支部名义组织召开生活会,在团结活泼的气氛下讨论严肃问题,促进了党员的真诚交流,这种别开生面的支部生活,适合律师特点,受到了大家的欢迎。这种将政治学习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方式,使组织活动开得有声有色,提高了大家的思想理论水平,同时又促进了业务水平,达到了“一开花结双果”的双赢局面,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双促进,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为了使支部工作切实发挥对律师业务的推进作用,在制订和修改支部工作制度时,杨矿生和支部成员紧紧围绕业务工作进行,并且与事务所业务规章制度的有机结合、互为补充、互相推进。目前,事务所制订的20多项制度中,相当一部分内容体现了党的工作内容,业务规章制度中的许多内容也在党支部的规章制度中得到体现。如事务所制定了《当事人须知》、《服务质量监督卡》,交由当事人填写,对案件处理、办案过程和结案进行全面监督,并建立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审查与考核评查制度,由支部指派党员律师负责。这些制度的执行极大地改进了律师服务中的诚信和敬业状况,受到了客户的好评。

  杨矿生主任总结说:

  诚信,是律师事业内在规律的要求。律师业也是讲诚信的行业,也是最需要诚信支撑的行业;失去了诚信,便失去了律师生存的根基。因此,“最讲诚信”是我们中同律师追求的第一个目标。

  敬业,是律师赢取客户资源的法宝。律师法律服务是最讲认真的行业,每一个案件,每一个项目,每一份法律文件都力求做到十全十美。因此,“最讲敬业”是我们中同律师追求的第二个目标。

  服务专业化,是实现客户委托目的的基本保证。法律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工作,需要有精湛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因此,“最讲专业化”是我们中同律师追求的第三个目标。

  尾声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杨矿生律师:

  2005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

  2007年被北京市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2008年被全国律协评为“优秀律师”;

  2008年被中国时代新闻人物活动组委会评为“第七届中国时代十大卓越人物”。

  ……

  杨矿生的寻梦征途使人想到:

  农夫,把种子化为果实;

  作家,把意念化为故事;

  诗人,把情感化为文字;

  成功者就是——把梦想化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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