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集体中毒引发索赔
2005年9月22日晚6时,河北省三河市第二中学的一些高二学生结束了一天的军训,第一拨回到学校食堂吃晚饭。开饭刚几分钟,学生们陆续恶心、呕吐,不少人甚至晕倒在地,出现了明显的中毒症状。随着人数越来越多,学校立即意识到,是饭菜出了问题,赶紧停了晚饭,将其中症状严重的46名学生紧急送到附近医院抢救。经诊断,学生们是急性毒鼠强中毒,其中9人重伤,8人轻伤,其余29人均为轻微伤。
是谁给学生们下了毒?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看事发前都有谁进过食堂后厨。在走访中,警方得到了一条重要线索,膳食科会计于海旺就在开饭前来过一趟。
面对警方的讯问,于海旺承认是自己故意投毒。原来,事发前,于海旺被调离了工作岗位,他怀疑是他的顶头上司,膳食科主任向校领导告了他的黑状。于海旺怀恨在心,“我被调离,你们也别想好过。”于海旺说自己在路边买了毒鼠强,装在矿泉水瓶里带进了厨房,趁他人不注意,洒进了稀饭里……
因受害者众多,这起案件震动河北,于海旺很快被逮捕。但学生们还在饱受中毒的折磨,依靠血液透析治疗,还经常头晕、呕吐。
三河二中是当地的重点中学,家长对孩子们寄予很高的期望。中毒之后,家长们担心孩子留下后遗症,影响今后升学习、就业等,为此多次到三河市政府、教育局、廊坊市政府等部门上访,要求政府对学生中毒留下后遗症和引发的其他疾病,给予终身免费治疗。中学毕业后,由市政府安排工作。每名学生一次性给予精神补偿费50万元。不过,学校却认为于海旺投毒,自然应该由他赔偿,学校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一时间,双方剑拔弩张,一场危机一触即发。
北京名律挑战高难度案件
学校的态度激怒了家长,为了讨个说法,一些家长求助媒体,希望舆论监督能让学校赔偿。报社建议家长们走诉讼途径,为他们介绍了北京一位名律师杨矿生。
与此同时,当地政府部门协商后也认为,学生家长要求二中承担责任应该依法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三河市教育局应家长们的要求,同意承担律师费。
然而在杨律师任主任的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们却为接不接这起案子产生了分歧。一些律师谨慎地认为,家长们情绪很大,期望值高,如果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能达到他们的预期,律师肯定费力不讨好。而且政府付出的律师费很低,这与案件庞大的工作量相比极不相称。如果在这个敏感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家长们有过激行为,律师也会受到牵连。
经过反复讨论,杨矿生主任拍个板——接下案子。“律师不能仅仅追求经济效益,更要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化解矛盾,为社会的稳定出份力,这样才能体现律师作为法律执行者的社会职能。面对这么多苦苦期盼的家长,我们更不能退缩,不能让他们对我们律师失望。”就这样,中同所决定正式接受委托。
杨矿生主任与律所其他3名优秀律师组成工作组,专程赶赴三河,召开全体家长们会,与46名学生家长签定了委托代理协议。
维权诉讼困难重重
为了社会责任,杨律师接下了家长们的重托,但维权的路上却是充满了难题。
事情已经拖了大半年了,家长们早已经无法克制自己的情绪。杨律师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安抚家长和学生。“中毒的后遗症和影响现在还看不出来,升学和就业的事都是以后需要考虑的,当下之急是先给孩子们要回应得的赔偿。”杨律师大会小会地给家长们分析案情,宣讲法律,劝告家长们要依法维权,千万不能再有过激行为,否则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家长们因为有了律师做主心骨,都逐渐平静了下来,一些过分的要求也放下了。
杨律师说,家长们的索赔项目最重的就是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但这两项诉讼请求在法律上都有障碍。首先,毒鼠强中毒能否鉴定出伤残等级很难说,如果无法鉴定,赔偿的依据就不充分,索赔很难达到预期。而中毒的后遗症到底有多大,医学上难以具体界定,后遗症的赔偿责任,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界定。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对被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对被告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杨律师解释说:“这就意味着,如果选择于海旺作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的话,无法请求精神赔偿。而且,于海旺本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即使法院作出判决,家长也拿不到钱。” 而且,对于这么高的精神赔偿金,河北省以前都没有类似判例。
基于以上种种难题,杨律师认为应该抛开于海旺,单独起诉学校才能索赔。
律师调动司法智慧出创举
学校和三河市教育局表示,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于海旺的投毒行为属于个人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没有责任。但杨矿生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教育部的规定只是行业规定,无法和司法解释的级别相比。因此学校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2006年6月,律师们代表中毒学生将三河二中告上法庭,但廊坊中院并未受理,理由是根据 “先刑后民”的原则,民事诉讼要等于海旺的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才能受理。
“等刑事案审完还不知要拖到什么时候,再这样熬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当过最高检察院检察官又从事多年诉讼工作的杨律师突然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
“这是个创造。”杨律师说:“按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只有于海旺才能作为被告。我想了个变通的办法,把学校也夹带进附民诉讼中,和于海旺作为共同被告,但对学校以调解的方式进行索赔。调解是当事人双方你情我愿的事,可以不受法律规定和证据的约束,难以确定的伤残赔偿和精神赔偿都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还不会破坏审判构架。”
想到这儿,杨律师专门找廊坊中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沟通,法官也正有此意。法官同时表示具体的赔偿项目应有统一标准,重伤、轻伤、轻微伤学生在数额上应有平衡,有差距。
苦苦斡旋换来最佳结果
2006年7月22日,家长们汇集在三河二中,律师组带来了案件的进展情况,新的诉讼策略也博得了家长们的认可。不过,谈到按比例确定数额,家长们却出现了一些分歧。一些重伤学生家长认为重伤学生应比轻伤、轻微伤学生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有的轻伤、轻微伤学生家长则认为孩子中毒的后果差异不大,不应当有太大差距。家长们无法统一意见,要求律师及法官来确定合理的比例。
律师组首先将家长们的索赔数额进行了汇总,制作调解方案统计表交给法院,总金额超过1252万元。学校一看就不同意,这与他们只给200万了结的预期相去甚远。
一个月后,廊坊中院刑庭的正副庭长专程到三河,召开第六次全体中毒学生家长会,就案件调解思路和调解方案进行沟通、谈话。承诺将维护孩子们的权益,但家长也要尽快作出合理决定。
随后,律师们再赴法院,与法官沟通,重新确定调解方案,精神损失及残疾赔偿金以伤情不同分为12、14、16万三档。又是一轮讨价还价。三河市政府认可在总额600万以内进行调解。
经过律师与法院的再次协商,轻微伤、轻伤、重伤的伤残赔偿和精神赔偿两项统一确定为11:12:13万,加上其他的陪护、交通损失,赔偿总额596万余元。2006年12月26日,经过第七次学生家长会紧急征求意见,全体学生家长都在廊坊中院确定的调解方案上签了字。
经法院协调,半个月后,三河市二中同意按照调解方案给付赔偿金。2007年1月12日上午,律师、学校、全体家长和中毒学生到三河市燕郊人民法庭,当日就领取了11万余元至16万余元不等的赔偿金。学生们同时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双方的争议就此了解。
至此,杨矿生律师在接受代理的8个半月时间里,8开中毒学生家长会、亲赴河北20余次。在这期间,家长与学校势不两立,法官与家长又要有所避讳,斡旋协调全看杨律师的本事。当为全体学生家长做完结案笔录后,杨律师终于松了口气。
事后,家长们送来了几十面锦旗,廊坊中院和地方政府也对律师们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可杨矿生的律师的思考并没有随着案子而终结。作为一个以刑事辩护见长的大律师,他在此案中的身份也有了一个大转弯,为刑事受害人分忧。“作为刑诉律师,除了要在辩护工作中保护被告,还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这是律师很重要的职责。当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时,我国在被害人救济问题上还存在制度缺失,连被害人律师的诉讼权利也是个法律空白,亟待建立被害人的国家救济补偿制度使他们的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