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82011988     

搜索

关于中同          业务领域          中同荣誉           中同业绩          社会责任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手机版官网

电话:010-82011988/1950

邮箱:zhongtonglaw@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3号燕莎盛世大厦8层

 

中同观点

更多 >>

中同观点 || 基金参与北交所市场的年度回顾和展望
私募基金三百问——第一期
郝俊杰: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司法认定
赵玉来:辩审关系偏离何时休?
索朝律师:在无罪辩护不可行时,刑辩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郝俊杰:律师如何提交辩方证据?
赵玉来:刑辩律师的七种武器之“长生剑”
>
>
从律师视角看律师法修改对公诉的影响

从律师视角看律师法修改对公诉的影响

分类:
中同观点
2008/05/09
浏览量
从律师视角看律师法修改对公诉的影响
 
修改后的律师法,对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进行了完善和强化,律师上述权利的扩大,不仅对侦查工作会产生重大影响,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公诉工作中如何认识这些影响和变化,采取措施,积极应对,迫切需要重视与探讨。
 
一、律师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变化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改善将使得律师在案件证据的掌握上,相对于公诉人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占有优势。]
 
1.律师阅卷权的修改使得控辩双方在掌握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方面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也就是说,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公诉人和律师几乎同时有权对案件材料进行了解。如何理解此条规定中的“案卷材料”,为什么这里不用“所有材料”的提法?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之日,检察机关掌握了解的材料也不一定是所有材料,因为在审查中期和后期,可能会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可能会提供新的案件材料。因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查阅的案卷材料,客观上只可能是检察机关已掌握的材料。
 
2.律师阅卷权的修改使得公诉人掌握的证据材料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全部处于一种公开的状态。在以往的诉讼实践中,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只需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即可。而根据修改后律师法的规定,无论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还是不利的材料,无论是主要证据,还是非主要证据,无论是审查起诉之日检察机关掌握的材料,还是补充侦查后的材料,AC无论是侦查机关收集的材料还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材料,律师在审判阶段均有权查阅。这一规定,将使得控辩双方对于在查阅和了解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掌握的案件材料方面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
 
3.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改善将使得律师在案件证据的掌握上,相对于公诉人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占有优势。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必须经过被调查人或单位地同意。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可避免地会调查到一些与侦查机关不同的证据,而法律并未规定律师调查到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向公诉人开示或提交,因此,如果律师不主动向公诉人出示和提供,公诉人只有到审判阶段才能掌握。综合来看,在对案件证据材料的掌握上,可能会呈现出由目前控方占优势而转向辩方占优势的发展趋势。
 
4.审查起诉工作难度加大。律师法修改后,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客观上可能会形成侦控部门和律师两条平行的对抗性的证据调查和审查体系。律师通过行使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对案件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已有比较全面、充分的了解,而公诉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和律师调查到何种证据材料并不了解。这种状况就给公诉人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如何分析案情和审查证据带来了一定难度。公诉人不得不从律师的角度,从无罪、罪轻的角度,从证据缺陷的角度,投入更大的精力审查证据分析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将会大量增加,取保候审和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情形也会有所增加。
 
5.庭审对抗性加大,出庭公诉的工作难度增加。律师法一经实施,律师享有充分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后,会及时发现案件疑点和证据漏洞,从而有针对性地展开调查取证和案件分析。这样,在刑事诉讼中,出乎公诉人意料的情况会时有发生,出庭公诉工作被动性增大,而律师的主动性增强,控辩双方在审判阶段的对抗性也会加剧。公诉人在审判阶段查阅或质证律师提供的证据时,可能会发现有的问题原来未曾发现或未曾想到,有的证据与指控证据相矛盾,对同一问题不同的证据角度不同,有的证人证言会改变,这些情况的出现会打破原有的指控思路,延期审理的情况会增多,改变起诉指控意见的情形也会出现,甚至不再重新起诉的情形也会发生。
 
二、公诉工作面对挑战的应变之策
 
 [加强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协调,进一步探索和改变控辩双方庭审前交流机制,将控辩双方能够解决的问题在庭审前解决.]
 
新律师法扩大了辩方权利,给公诉工作带来了新挑战。挑战也是机遇,压力也是动力。控辩关系的变化,必将推动公诉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变化,也有利于促进公诉案件质量和公诉工作水平的提升。
 
1.加强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协调,探索新的侦控合作机制。控辩关系的变化,对公诉机关审查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必然导致侦控关系的变化。侦控关系的变化要求侦查取证活动必须紧紧围绕起诉指控工作的需要进行,要求审查起诉工作应当向前延伸,公诉机关在侦查取证活动中应进一步发挥积极性的引导作用,侦查机关应当按照公诉的需要准确全面地提供证据。目前,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无法调控或调控不力的状况,已不能适应律师法修改带来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公诉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加强与侦查机关的配合和协调,统一思想,探索新的有效的协调机制。
 
2.进一步探索和改变控辩双方庭审前交流机制,将控辩双方能够解决的问题在庭审前解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上述规定为控辩双方搭建了很好的沟通平台,如果运用得当,许多问题能够在庭审前得到消化处理,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但司法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施行并不尽如人意,使得审查起诉工作变成了一项与律师完全无关的内部程序。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控辩双方的交流和碰撞几乎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才能展现,公诉人员实际上是放弃了主动权。律师法修改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性和作用在逐步加强。如果公诉部门仍固守原有的办案机制和方式,不仅会造成出庭公诉工作被动,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积极探索、改革控辩双方的交流机制,拓宽交流途径,有利于改变公诉工作的被动局面,变被动为主动。庭审前交流机制的改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建立告知辩护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制度。当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到公诉部门与公诉人见面、复制案卷材料时,公诉人可以主动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在适当的期限内对案件提出书面意见。二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诉机制改革,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待时机成熟,可将律师调查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向公诉机关开示作为一种制度在立法上予以规定。三是建立有针对性地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交流制度。公诉人通过审查案件和审阅律师书面意见或审查律师提供的证据后,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和问题会越来越清晰,公诉人则可以有针对性地与律师交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提前进行,随时纠正和调整不正确的观点。
 
3.全面审查证据,提高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一是要树立全面审查证据的观念。不仅要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要改变过去注重审查有罪、罪重证据,忽视审查无罪、罪轻证据的单向性思维习惯,要把对两种性质不同证据的审查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学会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二是要提高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分析有罪证据时,既要分析现有的指控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据链,也要分析每个证据的证明力度,分析证据上的瑕疵和薄弱环节,是否存在无罪证据,更要分析无罪证据与证据链的薄弱环节对有罪证据的形成会造成何种冲击。在分析罪重证据时,既要分析罪重证据是属于证明法定从重,还是属于证明酌定从重的证据,也要分析罪轻证据对罪重证据的冲击和影响。三是要尽量避免受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影响,防止先入为主。要在全面分析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努力形成客观公正的公诉意见。
 
4.以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公诉机关在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后,尤其是在审查律师提供的证据和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后,认为存在着以下情形,比如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嫌疑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决定。
 
律师法的修改必然推动刑诉法的修改。庭审中的对抗性会呈现出何种情形,要事先加以预测分析,应当建立合理的、对公诉人庭审表现进行考核的标准,赋予他们一定的主动权,比如对于辩方证据和意见符合事实情况的应允许公诉人当庭予以认同,允许公诉人当庭修正自己的指控意见和观点。
 
5.改革诉讼法律文书。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采纳了律师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尊重律师的劳动。比如在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和公诉意见及其他文书中可以参考判决书的写法,明确记载所采纳的律师意见和证据,或者单独设立一种专门的采纳律师意见的文书进行告知。这样,有利于律师配合证据开示,有利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提出意见。

查看手机版官方网站

手机扫一扫
关注“中同律师”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