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刑辩律师庭审中的三点困惑 | 刑辩实战第15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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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第632篇文章,2025年第80篇

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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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法庭辩论
编者按:
2025年8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联合主办,北京策略(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策略深圳所”)承办的第15期“刑辩实战”在策略深圳所鹏城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法庭辩论的若干问题”展开了讨论。
本次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院长张桢律师担任主持人,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律师、策略深圳所执行主任巨莹博律师、《中国商报》粤港澳大湾区运营中心主任刘健君致辞,并邀请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骆世明律师、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楠楠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刘晓安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副院长田志平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胡楠律师、北京市东卫(深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联合创始人杨光律师、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剑民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谢华清律师等京粤两地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也特别邀请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武汉大学深圳校友会会长、武汉大学深圳法商学院院长、北京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少雄律师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超50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北京市东卫(深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联合创始人杨光律师在活动上的发言《刑辩律师庭审中的三点困惑》,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中国刑辩律师在庭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本质上是“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模式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理想之间矛盾的集中体现。庭审本应是刑事诉讼的中心,是发现真相、保障权利的核心环节,但在现实中却常常沦为对侦查结论的确认程序。这些问题共同导致了一个结果:刑事辩护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审前阶段采取的措施,如不逮捕、不起诉、认罪认罚的协商等。而庭审过程中的辩护作用变得相对有限且充满了挑战。这样的庭审也必然导致中国刑辩律师存在着以下种种困惑。
刑事辩护中的庭审并不是决定被告人罪责的真正步骤,仅仅是对审前已经形成的结论进行确认的程序。
1.“案卷中心主义”导致“先定后审”
法官在开庭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内心已经形成了有罪预判。庭审变成了“走过场”,只是为了验证案卷的可靠性,而非独立地调查事实。这样必然导致律师在法庭上的一切努力,都是在试图撼动一个法官已经初步接受的“故事”,难度极大。律师的辩护意见很难穿透法官已经形成的预判。
2.举证质证环节流于形式
公诉人往往以“打包”方式,笼统地出示证据(如出示一组证据,证明……),而非一证一质。法官也常以“与之前证据重复”或“为避免争议扩散”为由,限制律师进行深入、充分地质证。上述情况必然导致律师无法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有效地针对性质疑。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官常常以“没有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为由,当庭驳回而不启动真正的调查程序。
3.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极低
中国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率极低,(远低于5%),法庭审理以宣读证言、笔录、鉴定意见为主,这被称为“书证中心主义”或“笔录裁判”。如此这般必然使律师无法通过交叉询问来发现证言中的矛盾、漏洞或揭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辩护权中最有力的武器——当面对质被完全架空。
1.发言权受到不当限制
法官出于效力、维稳或维护公诉人权威等考虑,经常会打断律师发言,提示“辩护意见已经完整了”“不要重复”“围绕焦点进行”。有时甚至会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阻止律师就程序违法等关键性问题进行阐述。这必然使律师无法完整、系统、深入地陈述辩护观点,难以形成有效的说服,辩护的逻辑链和情感冲击力被割裂。
2.申请权被漠视
律师出庭提出的各种申请,如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新证据、通知证人出庭、申请延期申请等等常常被法官口头驳回,且不提供充分、书面的理由。这使得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也必然导致律师无法通过合法程序引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信息,辩护策略从根本上瓦解。
3.辩护意见未被充分听取和回应
这是最让律师感到无力的地方。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律师的辩护观点,尤其是程序性辩护意见,经常采取“选择性忽略”或“概括性驳回”的态度。判决书可能只会写“辩护人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而不进行任何事实和法理上的详细论证与辩驳。这样不仅使本次辩护无效,也让律师和当事人感到缺乏基本地尊重和尊严,严重挫伤了辩护的积极性。




1.来自办案机关的无形压力
在一些重大敏感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中,法院和法官承受着来自政法委、上级法院、舆论等各方面压力,要求“快审快判”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这样辩护律师的“对抗”行为容易被视为“找麻烦”或“不配合”。如此必然导致律师的辩护空间被压缩,甚至可能因为“死磕”而给自己带来执业风险(如被警告、训诫,极少数情况下可能被吊销执业证)。
2.“审辩冲突”时有发生
当律师坚持程序权利,对抗法庭的不当限制时,容易与法官发生冲突。法官可能会使用“责令退出法庭,训诫”等惩戒措施。虽然这是维护法庭秩序的必要手段,但在实践中有时可能被用于压制“不听话”的律师,这就必然导致辩护活动被中断,损害了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宪法权利,也加剧了律师群体的“寒蝉效应”。
刑辩实战
·精彩课堂·
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5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5期:刑辩实战第14期: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实战第10期:(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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