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运恒:涉案财产处置中案外人的权利保护 | 第二十二届论坛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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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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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92篇
总第721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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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日下午,第二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财产辩护的实践难点与立法完善”。
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许兰亭、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春雨等。
本次论坛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勃、法律自媒体大康会客厅主理人杨大康担任主持人。论坛还邀请北京师范大学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教授及中国政法大学首都研究院(北京立法研究院)院长郭烁教授担任点评嘉宾,邀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教授作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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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律师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被告人涉案财物的处置这几年引发了大家的强烈关注,但是在这个里面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那就是案外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的财产怎么来保护?
这几天我们遇到一个小案子很有意思。一位女士前年卖了自己的两辆车,也正常地过户了。这几天一个地方的警方在找她,说你涉嫌非法处置查冻扣财产罪,你把生效判决中黑老大已经被判决没收的车辆给卖了,你现在要不然把车拿回来,要不然把钱交出来,否则就要抓人。
这个小案子暴露出一个目前很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人通知她——这是她名下的车,什么时候被查、冻、扣的,查、冻、扣了之后,人家本人有没有意见,后面又怎么处置,怎么裁判的,怎么执行的,她都不知道。她卖车的时候,是没有查、冻、扣手续的,不管前面有没有,否则她卖的车过不了户,也不会有人买。车都卖完这么久了,现在不但面临着失去财产的问题,还面临着刑事追责的问题。那这里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说就非常突出了。
昨天中央又开会了,说又要开展一年的专项斗争,继续扫黑除恶,尤其重点以网络平台还有软暴力为主。这又面临着新一轮的打财断血的问题。但是办案中打财断血是否准确,有没有伤及无辜,有没有把案外人的血给断了?我们在办案中经常看到,只要有涉黑案件,甚至普通的财产犯罪案件一旦发生,包括职务犯罪案件,抄家抄公司,近亲属甚至远亲属的银行卡、账户都被冻结,社保也交不了,工资也领不了,生活费、小孩子的托儿费都交不起,严重影响案外人的生活。提出异议就慢慢甄别,时间漫长,最后可能也没有及时的落实返还。因此我们现在讨论这个话题的时候,就要把案外人的财产保护问题一起放入到刑诉法修改这样一个视野中,共同来讨论如何完善它。
尤其是马上就开始进行的新一年的专项斗争,涉及的重点是平台。这个网络平台,大家都知道它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复杂,比传统的黑恶犯罪更复杂。它涉及到平台,涉及到商户,涉及到主播,涉及到最终客户等等,因此触及的财产法律关系会带来更多更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进行相对的研究,拿对策。
现在我从三个方面说一下个人观点。有些技术观点老师们在文章中、发言中也都有提及。
首先要在程序上明确案外的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保障其诉讼地位,把它真正当成当事人来看待。这样的话,利害关系人才可能有机会介入到为自己的财产辩护之中。否则的话,就像我刚才举的例子,案外人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财产就没了,甚至还涉嫌犯罪了。
如果这次修法把利害关系人列为当事人,那么就要从知情权开始规定,也就是说只要这个财产一动,查冻扣的时候,就要通知当事人,他就可以提出异议了。不公告,不通知案外人,那是不对的,而且办案部门不能只听嫌疑人、被告人的说法,说这个财产是他自己的,很多时候他有错误认识,或者他没想到有些财产是很复杂的权属关系,可能就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权利。有了知情权,再赋予案外人举证质证,参与庭审辩护,到执行异议的提出等等各个环节的权利,案外人在法律上才有了地位保障。
但现有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原则性的,内容又很零散。比方说刑诉法规定的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与相关的财产处置诉讼,怎么个有权没有说法。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是给法官一个很机动、很酌情的处理权限,叫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参与诉讼。有必要?我们知道法官们一般都认为没必要,我们提出排非,提出证人出庭,法官都是认为没有必要。法律上留下的漏洞太多,这个不是好的立法技术,“有必要”之类的词儿都应当去掉,只要案外人提出了异议,主张权利了,就是有必要,是吧?
目前规定的稍微完善点儿的是缺席审判制度,也就是被告人隐匿、死亡的,专门针对财产进行的审判。这个制度是说要发个公告,让案外人知情,有权利参与到诉讼中来。但是只发公告的话,谁能看见呢,在网络上或者报纸上的一个小角落里,密密麻麻好几百个豆腐块,这其中一个豆腐块,你让老百姓去看见它,这很不现实。尤其是好多时候,明明司法机关是有相关的案外人线索,知道这个案件涉及的财产可能是有争议的,也是能联系到案外人的,那就应当一对一地通知,不能简单发一个公告了事。所以这个缺席审判规定也是有缺陷的,原因还是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案外人地位,没有明确案外人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第二个方面,就是在实质上应当细化涉案财物的甄别标准,尤其是区分案外人财产的认定标准。现在只说应当甄别,应当保护,这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像民法一样写出所有权的证明标准,比方说对于什么是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一个串通投标所得的工程款算不算?被告人借了我的车,用了我的房子进行毒品犯罪,那是不是就一定要把我的车和房算犯罪工具、犯罪证据,给收缴了?职务犯罪人、黑老大的财产更复杂,里面有很多合法财产、共有财产、有权属纠纷的财产,是否需要细化认定标准呢?包括什么叫生活必需的费用,住多大房子算是必要,一个月大人小孩给多少生活费合适?如果涉及到公司股权、收益,就更复杂了,实践中的认定没有标准,经常捎带着就把案外人的公司权益给侵犯了。
最后一个方面,可能是大家还没怎么提到的,我也没想好这词儿,就是在组织上,我指的像审判组织之类的,应当提高财产权属的审查能力,以保障准确的理清法律关系。就是前面有程序规定,有实体认定标准了,但如果还是仅仅依靠刑事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刑事审判人员来处理,就明显能力不足了。因为这是跨专业的事情,涉及到复杂的物权关系,涉及到公司法和各种民事行政法律的适用,刑事司法人员平时接触少,可能不太懂。
有没有可能在管辖上借鉴缺席财产审判的方式,由犯罪地对争议财产立案审理,在刑事审判之外单独以一个诉由来起诉,形成一个新的诉讼,新的三角关系。或者,在组织上来说,从监督侦查的检察官,到审判的法官,是不是都应当有民行部门的人员参与?
我们更希望能够在细化法律诉讼的地位、程序、实体等条款的同时,各部门能够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改善侦查机关违法扣押案外人财产的情况,重视案外人在各阶段包括执行阶段提出的异议,从制度上设计有效的实体裁判回转机制,及时纠正错误查冻扣措施和裁判。
盼望专家们、立法者、司法者都能够深入地思考这些问题,一起推动法治进步。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不是一句口号,而应当在足够重视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能够落地的立法和司法机制把它落实了。否则的话,这个可能还是会出现前面出现的情况,并且在以后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中,把这个问题更加的放大。

文章:“刑辩十人谈”公众号
视频:“星来律师”视频号
转编:湘 帅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证据辩护实务:原理与方法”“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二十二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往 期 回 顾
首届-聚焦研讨"《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 第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研讨会综述 | |
第三届-探讨“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 第四届-刑辩“会见难”的司法现状及律师辩护权益保障 | 第五届-暨第四届蓟门刑辩沙龙《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专题研讨会 |
第六届-"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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