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新力量 || 安世坤律师——我尚且需要真正认识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这个职业

发布时间:

2026-07-04

作者:

来源:


中同刑辩

本公众号第834篇,2026年第60篇



谢谢书记和顾主任的致辞,感谢中同所此次的迎新会,我倍感荣幸。我叫安世坤,和毛主席一样出生湖南,也有幸像主席一样在北京大学学习过几年。其实在各位前辈面前,我这个初出茅庐的小子没有太多能说的,但是在参与了中同所组织的多场活动,亲眼看到中同所对青年律师的关注和关心之后,我觉得我可以借着这个机会,大胆的以青年律师的身份说一些东西。我主要以一句话为核心谈一谈我对刑事辩护的认识。







这句话是,“我尚且需要真正认识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这个职业”。学生阶段接授车浩老师讲授的刑法总论、刑法分论、刑法案例研习时,我对刑事诉讼的理解是事实均在法与不法之间、在最悲情、最曲折、最反转的案例之间(这一块大家有机会可以看看《车浩的刑法题》,当年考车浩老师的期末考试,那真是一坐就是四五个小时,手是根本不敢停,深怕写不完),那个时候我们经常吐槽课上案例之离谱,直呼不可能;也在执业律师去分享真实案例,说到某个案件打掉某个关键证据最终实现无罪时,深感内心之振奋,心想以后自己也一定要做这样的律师。那个时候,刑事诉讼不仅存在于法条与书本中,还存在于脑海中编织而成的理想诉讼实务幻梦中。一句话,就是还没有经受过实务的毒打。


入行以来,说实话,刑事辩护律师这个职业符合我的职业预期,甚至于比我曾经想象中需要做得更多,比如和家属、公检法沟通中的技巧,又比如办理案件的时候需要时刻注意边界,避免让同事给自己当辩护人。总的来说,这是一个能够见证人情冷暖,人心深浅的职业,也是一个需要实体法、程序法专业背书,持续深耕的职业。

但随着愈加深入行业,我认为这些还不够。青年律师,特别是像我这样刚从法学院毕业就一门心思做诉讼律师的,往往对司法实务有着单纯的想象,认为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实务就应当怎么做,对“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仅停留在法理层面,既没有深入思考,也没有切身体会。我将其总结为第一个矛盾——司法实务的现实发展需要与教条化的法学教育之间的矛盾。在这里有一个非常简单典型的例子,就是去年我参办的寻衅滋事涉恶案件,当事人4月份委托到律所,表示案件应该已经移送到法院了,结果从四月底开始,我联系管辖法院,立案庭说没有立案,但是可以给主办法官的联系方式。这里就很奇怪了对不对,立案庭还没有立案哪来的主办法官?这个程序明显存在问题,后来我又联系这位主办法官,还是当地法院的刑庭庭长——没有立案。反正就这一个答复,长达五六个月的时间里,我每周至少给这位主办法官打十几个电话,一直到10月21日,这位庭长还是说案子没立案,律师阅不了卷。精彩的来了,10月24日,法院突然通知说案子立案了,十月底或者十一月初可以阅卷,通知11月17日开庭。我当时就震惊了,当然最后没让他开下去啊,现在这个案子一审还没完整开完。



另一方面是,作为青年律师,听到前辈们说得最多的话是律师的“三五八”定律,我每次听到这种论断的时候都会想,所谓的“三五八”定律,入行伊始的最初“三年”应该做些什么,能达到这个“三”?“三”到“五”之间的这两年又应当有哪些积累,才能实现这个跨越?“五”到“八”之间真的只存在一个时间界限吗?


专业知识的积累,诉讼实务经验的总结,个人IP的打造都需要时间。但在“三五八”的时间界限里青年律师应该如何做,业内经验却参差不齐。主任的《刑辩实战》1和2是对这方面的探索,翻阅下来让我在诉讼实务经验方面受益良多,律师行业客观存在着众多成功的前辈,但人各有别,青年律师的职业前路由此充满着不确定性与模糊性。我将其总结为第二个矛盾——客观存在的职业“完成式”与发展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



我觉得我能在中同所,学习并找到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希望各位前辈多多指教!




文章:安世坤
编辑:孔雨欣
审核:郑   彤


安世坤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业务领域:暴力类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计算机类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
特别领域:精于对案件中现代化电子数据等关联证据的梳理与质证,在参与的案件中,有多份电子数据类质证意见被司法机关所采纳,关联证据的证据能力被打掉,为最终实现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罪辩护打下坚实基础。

业绩概览:

·暴力型犯罪辩护:经办邓某某与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盛某某故意伤害案、薛某某故意伤害案、尹某某等故意伤害案等多起重大伤害类案件,深谙暴力犯罪案件辩护核心要点,对伤情鉴定、因果关系认定、正当防卫适用等关键环节有着丰富的实操经验与辩护技巧;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经办冬某某涉黑涉恶有组织犯罪案(该案涉及13个罪名,指控时间跨度长达二十多年)、黄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等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对有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证据裁判规则有着深入研究,擅长在复杂案件中实现去黑恶化、减少罪名、降低量刑的有效辩护;

·经济与财产型犯罪辩护:办理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高某职务侵占案、雷某某涉嫌诈骗案、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杨某某医保诈骗案等多起经济犯罪案件,擅长拆解复杂资金链条与交易模式,精准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网络与新型犯罪辩护:经办刘某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紧跟刑事司法前沿动态,对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规则、法律适用标准有着独到的辩护思路与成熟的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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