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兰亭:律师如何开展财产刑辩护 | 第二十二届论坛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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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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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76篇
总第705篇文章
2026年8月1日下午,第二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财产辩护的实践难点与立法完善”。
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许兰亭、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春雨等。
本次论坛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勃、法律自媒体大康会客厅主理人杨大康担任主持人。论坛还邀请北京师范大学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教授及中国政法大学首都研究院(北京立法研究院)院长郭烁教授担任点评嘉宾,邀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教授作会议总结。
以下是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许兰亭律师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许兰亭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
名誉主任
一、财产辩护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人身、轻财产”的现象,刑事辩护重点是围绕人身权展开,财产辩护或者处于从属地位,或者难以有效展开。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比如律师可能对财产辩护缺乏重视,或者缺乏财产辩护的技能等等,但最主要的原因,我认为是目前律师开展财产辩护缺乏制度机制的有效保障。第一,对查扣冻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侦查机关既是决策主体,也是执行主体,这就很容易出问题,实践中存在五花八门的不合法、不合理查扣冻行为,却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财产辩护难以发挥作用。第二,检察机关的审查、监督未形成规范体系,加上技术能力欠缺等客观方面的因素,审查、监督呈现出一定的形式化,检察机关往往不提出涉案财物处理意见、不提出具体的财产刑量刑建议,财产辩护缺乏方向。涉案财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很多,但是碎片化的,不成体系,一定程度上讲,目前涉案财物处置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等,都是模糊不清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将相关证明责任直接转移给被追诉人的情况需要引起重视。第三,尽管刑诉法解释规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对涉案财物处置进行专门的调查,但实践中审理形式化、与财产相关的判项模糊化的现象并不鲜见,对涉案财物争议问题进行独立审理的程序机制有待完善,财产辩护难以实现。基于上述原因,很多时候,并非辩护人不重视财产辩护,或者缺乏辩护技能,而是没有机会进行辩护,或者即便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也往往不被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两个质效标准”,将涉案财物监督、审查作为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评价标准。根据“审查起诉质效标准”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未依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属于办案质效不高,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属于不合格起诉案件。这一举措不仅能够强化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监督,也显著有利于辩护律师开展财产辩护工作。此外,今年两高联合发布的《贪污贿赂解释(二)》也涉及涉案财物处置,第23条第2款详细规定了违法所得追缴的顺位和规则,第3款明确了赃款赃物在哪里就去哪里追缴、赃款赃物由谁实际占有就向谁追缴的追缴规则,在此之前,对赃款赃物在案发前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等情形,律师往往只能从法理上提出上述追缴规则,且不一定被采纳,实践中存在司法机关继续向受贿人追缴的情形,这次的司法解释就为司法机关处置涉案财物、律师进行财产辩护提供了明确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释放出积极向好的信号,我们也期望这次的刑诉法修改,能够对涉案财物处置、财产刑量刑的相关规定进行丰富和完善。

二、财产刑辩护的方法和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财产辩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财产辩护”,单指量刑辩护范畴内的“财产刑辩护”,重点指向财产刑的有无及轻重,旨在为被追诉人争取财产刑从宽处罚或者免予处罚,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财产。广义上的“财产辩护”,指所有与被追诉人财产权相关的辩护,主要包括“财产刑辩护”和“涉案财物辩护”,“涉案财物辩护”,重点指向涉案财物处置的合法正当性、合理必要性和财物性质认定的准确性,旨在保障被追诉人在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各个环节中的财产权益。“财产刑辩护”和“涉案财物辩护”相对独立,同时相互影响、紧密联系、共同服务于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整体辩护宗旨。以经济犯罪中的罚金刑为例,作为犯罪情节的违法所得数额、涉案财物中个人合法所有财产数额对判处罚金数额具有重要影响,而这些财物性质、数额的认定,恰恰是“涉案财物辩护”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律师开展财产刑辩护,一定不是孤立地只关注财产刑的量刑,而应当同时关注涉案财物处置等与财产利益直接相关的内容,要“既见树木也见森林”。对律师如何开展财产刑辩护,我结合办案实践总结了以下几个方法和原则。
第一,人身权辩护与财产权辩护并重。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权与产权保护并重是大势所趋。律师不仅要形成人身权辩护与财产权辩护并重的意识,更要强化财产辩护的技能本领,财产辩护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财产性质、权属的认定,涉及刑民交叉、公司法等多个领域,律师不仅要精通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还要熟悉民商事交易、财务会计等规范、知识,一专多能,以适应被追诉人及家属的双重诉求。
第二,尽早介入。有的律师等到庭审阶段才开始关注财产刑问题,这往往已经晚了。实践中,一旦财产被查扣冻,想轻易解除是很不容易的,而法院对没收财产的裁量权巨大,几乎难以受到有效约束,对于已经查扣冻的但无法充分证明是违法所得的部分,办案机关又不想退,没收财产这一财产刑往往发挥兜底作用。因此,理想的做法是,在侦查阶段就开始关注财产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财产权属、性质,及时申请解除不合法、不必要、不相关的查冻扣。前面提到的检察院“两个质效标准”,律师就可以充分运用,要求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进行审查监督。
第三,重点围绕财产性质和权属展开证据辩护。财产刑辩护高度依赖证据支撑。律师要善于运用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财产评估鉴定等手段,开展证据辩护。财产辩护往往需要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要大胆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当然要注意防范风险,我始终认为,只要依法依规,就没有风险。
第四,注重与家属的沟通配合。财产刑辩护中,很多证据材料往往需要家属配合提供,如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债务凭证、家庭开支证明等。律师应当与家属有效沟通,形成合力。
三、呼吁和建议
第一,参照逮捕强制措施,对查扣冻等强制措施进行体系化规定和诉讼化改造。实践中,侦查机关查扣冻权力过大,监督虚化,救济落空,被追诉人财产权被侵害,往往始于不合法、不合理、不相关的查扣冻。非法查扣冻可谓“万恶之源”。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改变决策主体与执行主体合一的现状,限制侦查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权限,加强监督和救济。如由检察机关对查冻扣进行事先审批,借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由检察机关依职权、依申请定期核查查扣冻等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对不合法、不合理、不相关的查扣冻,及时督促解封返还。
第二,限缩没收个人财产的适用范围,法官应当恪守刑法的谦抑原则严格适用没收个人财产。没收财产的法理基础一直饱受争议,实践中问题也很多,没收部分财产几乎都表述为一定数额的钱款,与罚金刑的区别很小,没收全部财产存在扩张适用、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裁判者应当严格适用没收财产刑。
第三,完善涉案财物处置、财产刑的指控、审理程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应明确财物权属认定、处置范围、处置方式的具体意见及证据依据,明确判处财产刑的具体量刑建议。完善法院对财物争议问题独立审理、实质裁判的程序规定,杜绝书面审、形式审、附带审,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同时允许利害关系人实质参与庭审。财产判项应当具体明确,杜绝笼统、模糊。
总之,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财产辩护的空间会越来越大,律师要做好准备,积极参与,共同促进“人身辩护与财产辩护并重”这一辩护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文章:“刑辩十人谈”公众号
转编:湘 帅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证据辩护实务:原理与方法”“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二十二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往期回顾
第六届-"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
第五届-暨第四届蓟门刑辩沙龙《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专题研讨会
第四届-刑辩“会见难”的司法现状及律师辩护权益保障
第三届-探讨“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第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研讨会综述
首 届-聚焦研讨"《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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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中同律师的核心业务之一。
中同刑事团队在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的领衔下,由一批具有雄厚刑事司法工作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组成。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秉承依法、诚信、尽职、专业的执业理念,注重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媒体的关系,采用专业化、封闭式、团队化的办案模式,坚持敬业尽责、精益求精、专注执着,做到敢辩、真辩、会辩,用尽一切合法手段,把辩护做到极致。
中同刑事团队二十余年来,代理了数百起中央国家机关及地方公职人员、公司高管人员、民营企业家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责任事故犯罪、涉黑犯罪等多种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许多案件在当地或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如:厦门远华集团走私系列案、重庆“风起云涌”地产受贿窝案、文强案、央视大火案、 “10·27”东莞押运员开枪防卫案、北大方正李某系列案、阿里巴巴高管职务侵占案、浙江某集团季某55亿元集资诈骗案、湖北浙商涉嫌4.3亿元职务侵占案、海南40余亿元虚拟货币非法传销案、山西“7·14”特大涉黑案等等,多起案件取得了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减少减轻指控、从轻减轻处罚或二审改判的较好结果。
中同刑事团队的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在刑事辩护业界和社会上享有广泛盛誉,荣获了“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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