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辩护实务的角度看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出罪"问题
发布时间:
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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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81篇
总第710篇文章
-编者按-
2026年8月16日,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和北京观涛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山东刑事辩护前沿论坛第7期暨刑事诉讼法修改视野中的程序出罪问题理论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来自山东、新疆、山西、贵州、北京的法学教授、实务专家、律师等100多人参加了会议。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受邀在会议上做了与谈发言。现将他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尊敬的樊崇义教授、各位法学专家、各位法律同仁: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各位新老朋友一起参加这个高层次的研讨会。
感谢主办方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山东省律师协会以及承办方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和观韬律师事务所,特别要感谢胡常龙教授对我的邀请。
刚才,樊崇义老师和几位著名的专家教授从立法、理论、制度宏观层面对程序出罪问题作了深刻阐释,我很受益,也很赞同他们的观点。由此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入罪功能强大、出罪功能偏弱,两种功能结构失衡是大家共同的感受。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近三十年的律师,我在辩护实务中对这个问题也有直接的感受。下面,我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对程序出罪困境及其根源,谈几点看法和思考。
一
关于程序出罪不畅的几个突出表现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看,程序出罪不畅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也可说是三个实务痛点。
第一,审前过滤功能被严重弱化,律师辩护很难在源头阻断不当追诉。
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可以撤案、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不起诉,这是审前阶段过滤出罪的主要制度设计,也是律师审前辩护最重要的出罪通道,是律师审前辩护最关键的发力点。在很多案件中,律师都会抓住这个机会,对一些案件提出建议撤案、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但是,由于侦查、起诉的办案人员更看重案件的追诉推进,对辩护律师的提出的撤案、不起诉意见很难进行实质性审查。致使不少本该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得到终结的案件,却被一路推进到审判阶段。律师审前辩护的过滤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司法实务过度推崇依赖实体无罪判决,律师程序出罪的辩护空间受到大幅挤压。
这是因为很多办案人员抱有一种固化的认识,认为只有实体不构成犯罪,才是真正的出罪,程序出罪不是真正的无罪,仅是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的妥协、让步、从宽的表现。
这种认知就导致了律师的程序性辩护、必要性辩护意见很难被采纳。不少本可以通过程序退出诉讼的案件,无法退出诉讼。
这样,程序出罪的空间就被大幅挤压。无罪辩护的路径被单一化,只能依靠实体出罪。
第三,诉讼程序单向推进的惯性,直接消解了辩护的纠错功能。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像一辆高速运行的火车,在强大的制度推力和惯性推力之下,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呈现出“只进不出”,单向推进的运行特征。而律师的辩护手段单一,只能单方向办案机关说理陈情,没有其他相应的制衡措施,要想依靠辩护把高速运行的“诉讼火车”停下来很不容易。
所以,一线办案律师感受是:追诉容易,辩护难,程序出罪更难。
二
关于两大功能失衡的根源
从刑事辩护的视角看,造成失衡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制度设计的重心是追诉入罪,程序出罪设计没有考虑辩方参与。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各类制度都是围绕着追诉犯罪的主线构建的,撤案、不起诉这些出罪机制的制度设计也是这样,基本属于办案机关内部职权审查,自我纠错的机制,没有给律师留下参与说理、有效抗辩的渠道。程序出罪走的是办案机关的内部流程,而不是律师参与互动形成的司法过滤,律师辩护从外部很难推动程序出罪。
二是司法考核机制,客观上压制了审前出罪,弱化了辩护意见采信力度。
现行考核机制鼓励案件推进,限制审前出罪,对撤案、不起诉持谨慎克制态度,撤案、不起诉容易被视作办案瑕疵。在这种考核机制导向的影响下,律师的出罪辩护意见即使有理有据,办案人员受考核顾虑,不敢,也不愿在自己的办案环节终结案件,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受到极大限制。
三是陈旧司法理念的惯性,天然排斥程序辩护价值。
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思维的影响,使得办案更多关注定罪追责,不太重视追诉必要性、司法谦抑性的考量。对于律师提出的存疑不追诉、无必要追诉等程序辩护方面的意见,接纳程度极低。
四是审前辩护缺乏制度保障,程序出罪缺少辩方制衡。
程序出罪需要几方相互制约,协同纠错。但现实中审前阶段不仅侦控力量强势,辩方力量偏弱,而且对律师辩护意见没有强制审查、专项说理、刚性反馈的制度保障,所以审前辩护很难对案件走向形成实质影响。

三
谈几点修法的建议和呼吁
在刑诉法面临修改的背景下,从辩护角度看程序出罪的立法完善,重点是要补齐程序出罪中辩护制度的短板,完善审前辩护出罪机制,建议建立审前辩护意见专项审查、书面说理、刚性反馈制度,发挥刑事辩护过滤纠错制度价值,逐步构造追诉与出罪更加均衡的诉讼结构。
以上发言,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律师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第一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2024年获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当代十大刑辩好书”。第二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2》于2025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隆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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