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是刑事辩护的本质与底色
发布时间: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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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53篇
总第682篇文章
引言
“刑辩实战”活动第18期讨论的是律师庭审技能问题,会后仍感意犹未尽。我和郝俊杰律师继续聊到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这个话题。我们关注到一个现象,就是有些律师的庭审表现非常优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关键问题上,观点鲜明,多番坚持阐述,呈现出一副“寸土必争”的态势;也有些律师表现平平,对关键问题说话不多,要求也不那么强烈。
针对这种反差很大的情形,我们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这种情形除了反映这两类律师在经验能力方面有较大差距外,更反映了他们在是否具有“争取”的心态及状态方面也有差距。
经过交流讨论,我们认为,刑辩律师,在从事辩护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树立“争取”的精神,保持积极争取的状态。
01
首先要明白辩护律师是在和谁争
控辩双方是刑事诉讼中对立的双方,无疑,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首先是和控方争,是要争谁的观点是正确的,谁的观点符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当然我们和控方的争,并不是说要说服或者要压倒他们,而是要通过双方的争辩,把其中的道理和事实向合议庭说清楚,争取说服法官采纳辩方的意见。
我们除了要和控方争以外,在很多情况下,还要和合议庭争,和法官争,因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多数都要得到法官的许可才能顺畅实施。而很多情况下,法官往往因先入为主形成的偏见或其他原因,对律师和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不予许可。这些都需要律师去耐心争取。
02
其次要明白辩护律师是在争什么
从实体方面说,我们争的是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从程序方面来说,我们争的是辩方的权利、机会和时间。
庭审中所涉及的诉讼权利都是我们要争取的目标。还有一些情况是要争取时间,比如说辩护律师同时有几个案件通知开庭,这就需要相关法院协商,避免开庭冲突,为律师参加下一个开庭赢得时间。还有的情形是需要为阅卷、调查取证等争取时间。管辖、回避之争是为了争取摆脱一个相对不公平的机会。
不管是和控方争,还是和法官争,我们争的都不是面子,而是公正、程序、机会和时间。

03
要明白辩护律师为什么要争
很多律师总是认为,辩护工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法律法规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律师只要按照规定,做律师该做的工作,提出律师该提的意见,表达律师该表达的观点,自己的任务就完成了,就算是尽到了辩护职责。
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抱着按部就班,跟着程序走的观念远远不够,必须有积极主动奋力争取的这种精神的态度。
这是因为,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每个环节该做什么事情,法律也规定了律师的辩护职责。但是刑事案件的几个特点我们要看清楚,那就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和推进掌握在办案机关手中,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掌控在办案机关手中,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是由办案机关收集、调取和制作的,这些卷宗材料也掌握在办案机关手中,案件如何处理决定的权力也掌握在办案机关手中,我们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能否被听取,主动权也在办案机关手中。
即便是我们律师和当事人要行使的诉讼权利,绝大多数也要通过办案机关,得到他们的配合,有的甚至还要经过他的许可和批准。否则我们的诉讼权利也很难得到行使。
比如,我们对证人出庭,重新鉴定、二审开庭等多个诉讼事项有申请权,但是这种申请能不能落地,能不能实现?往往需要办案机关的配合。甚至包括了我们这种权利能不能很快地得到实现,都需要办案机关的配合。
正是因为这些特点,才提出了公检法机关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也就是说辩护律师本应有的权利,并不是只要律师去做就能够得到实现。很多权利还是需通过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的配合,甚至许可才能得到实现。而现实中阻碍律师行使权利的往往就是这些办案人员。
所以,我们律师的很多辩护权利要想实现,就不能等靠,而是要主动积极去争取,多和办案人员交涉。
可以说,律师和当事人的很多权利,不争根本就得不到。所以刑辩律师一旦接受委托,就要把争取意识放在第一位。
我们有些律师之所以处处被动,处处被卡,处处遭受阻碍,可能就是因为受到一些错误心态的影响,没有树立主动争取的意识。
比如,在某些办案人员明确表示不接受律师意见的情况下,认为律师再坚持没有用,多说无益,对原有的一些正确意见也就放弃不再坚持了,对办案人员的某些错误做法,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种心态是极其错误的。我们不管以前在类似的案件中受到过哪些挫折,也不管目前的办案人员是什么态度,只要我们的意见是正确的,就一定要坚持,争取我们的权利,绝不能半途而废,更不能主动放弃。
所谓辩护,就是要通过辩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就是争,无争便无辩。只有通过辩争,才能取得应有的权利,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说,争取,是刑事辩护的本质和底色。
04
要明白辩护律师应当怎样争
一是要有争的勇气
律师争取自己的权利本来是名正言顺、理直气壮的。不存在需要勇气的问题。但现实的情况往往不是那么理想。
在很多案件中,办案人员阻碍律师行使权利或者违法办案的现象非常明朗。在这些情况下,律师能不能鼓足勇气,坚持发表反对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控告,要求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监督,纠正这种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勇气的问题。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
如果缺少这种坚持异议、反映、投诉、控告的勇气,那么错误就一直会延续下去,律师该办的事情办不成或不能及时办理,有些事情就会错过最佳时机。
所以律师要有争的勇气,也极其重要。有了勇气,我们才敢争,才有可能使我们的诉讼权利得到及时实现。
二是要有争的底气
我们向办案人员争取权利,并不是和他们斗气,更不是和他们个人有恩怨,也不是故意和他们处处针锋相对。
我们辩护律师的争,不是盲目地争,必须是有底气的争,这种底气就来自我们的有理有据。
这就要求我们对各种法律法规都非常熟悉,特别是要熟悉各种程序上的法律法规以及证据规则。要求我们所争的事由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律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特别是对程序法上的规定及证据规则不熟悉,就可能不清楚自己是否有某项权利,也不清楚办案人员的某个行为是否违法或者侵犯辩方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去争呢?
三是要掌握争的艺术和边界
辩护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如果我们在争的过程中方式方法得当,可能更容易说服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所谓方法得当就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办案人员能够心平气和讲道理,我们就要跟他们多讲道理,多沟通。
如果办案人员态度傲慢,蛮不讲理,不听意见,一意孤行,强行剥夺律师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一味心平气和讲道理了,而是要采用激烈的措施,包括抗议和控告。
所谓掌握边界,就是要摆事实讲道理,依法陈述意见,依法表达异议和控告,不要把自己陷于扰乱法庭或丧失辩护权的地步。
有些话当事人可以说,有些事当事人可以做,但律师不能说,不能做。
总之,律师辩护的过程就是争取的过程,只有敢争、会争,才能获得应有的权利,才能实现有效辩护。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律师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第一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2024年获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当代十大刑辩好书”。
第二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2》于2025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隆重出版。
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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