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观点 || 关于在全国司法办案中全面推广使用普通话的倡议

发布时间:

2026-02-05

作者:

来源:


中同刑辩

本公众号第780篇,2026年第06篇



语言是沟通的桥梁,更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我国推广普通话工作已开展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提供了坚实保障。然而,近期我们团队在外地办理一起涉黑刑事案件过程中,遭遇了严重的语言沟通障碍:当地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在审讯、提审等关键司法环节全程使用当地方言,外地辩护律师因无法听懂方言,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耗费了极大精力,不仅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更存在因语言文义理解偏差导致司法公正受损的潜在风险。



我们深知,地方方言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地域文化记忆,理应得到尊重与保护。但尊重方言不等于放任其在关键公共领域无序使用,尤其是在司法领域,语言的统一性、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公正性、效率性,关系到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律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区司法活动可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这是基于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特殊考量,而方言并不属于法定的司法活动通用语言范畴,在非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办案中大规模使用方言,既于法无据,也与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基本国策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司法主体,其办案活动属于核心公务范畴,使用普通话作为法定公务用语,是严格执法、依法履职的基本要求。该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标的应区分情况进行培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但这一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非地方方言,且该条同时要求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其立法本意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与辩护权,而非允许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随意使用方言。


当前,在非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办案中使用方言,已产生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方言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同一词汇在不同方言中可能存在截然不同的含义,审讯、质证等环节中因方言导致的文义误解,可能直接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认定,进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出现偏差;二是大幅降低办案效率,外地办案人员、辩护律师为理解方言内容,需花费大量时间核对录音录像、查找翻译人员,延缓案件办理进度,浪费司法资源;三是损害司法公信力,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是维护公信力的重要基础,方言的使用使得部分诉讼参与人无法清晰知晓案件办理过程,容易产生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四是可能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文化水平较低、无法准确理解方言的涉案人员,其供述、陈述可能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变相剥夺了其辩护权与申诉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基本国策,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我们特发出如下倡议:

一、明确司法办案语言使用规范,全面推行普通话办案。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聚居区除外),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无论是侦查审讯、审查起诉、法庭审判,还是案件讨论、文书制作、证据固定等各个环节,均应全面使用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严禁在法定办案环节全程使用方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方言的,需严格限定适用场景,并提前征得相关诉讼参与人同意,同时全程同步录制普通话翻译版本,确保案件办理的规范性与可追溯性。


二、强化司法人员普通话能力建设,落实等级达标要求。各部门应组织开展司法人员普通话专项培训与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确保从事办案、审判、检察等核心岗位的工作人员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对尚未达标的人员,应制定专项培训计划,限期完成整改;对新录用人员,应将普通话水平作为入职必备条件之一,从源头保障司法办案语言的规范性。同时,将普通话使用情况纳入司法人员日常考核与绩效评价体系,形成长效约束机制。


三、规范特殊群体语言沟通保障,确保权益不受侵害。针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不会听、说普通话的老年涉案人员,应建立人性化的语言翻译保障机制,提倡由其成年子女、近亲属或其本人信得过的人员担任方言翻译,全程参与讯问、询问等环节,确保老年涉案人员准确理解办案人员的提问内容、案件相关法律规定及自身权利义务,其供述与陈述能够真实反映自身意愿。同时,应对翻译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告知,明确其如实翻译的义务与责任,严禁翻译人员故意曲解、篡改语义,必要时可由司法机关指派专业翻译人员在场监督,保障沟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四、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保障倡议落地见效。各部门应将司法办案中普通话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录音录像抽查、诉讼参与人反馈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使用方言办案的行为。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因方言使用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重大偏差或损害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中方言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五、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平衡方言保护与规范使用。各部门在推行普通话办案的同时,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明确普通话推广与方言保护并不矛盾,尊重地方方言的文化价值与传承意义,重点强调在司法领域使用普通话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的法定要求与必要举措,争取广大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讲普通话、办规范案”的良好氛围。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规范、统一的语言文字使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推广普通话在司法领域的全面使用,既是严格执法、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我们坚信,在相关部门的统筹部署与推动落实下,全国司法办案语言使用将更加规范,因语言沟通导致的司法风险将大幅降低,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倡议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玉峰

2026年2月4日




文章:梁玉峰

编辑:孔雨欣 

审核:郑  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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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峰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玉峰律师,执业律师前系拥有公安部颁发高级执法证的北京某局刑侦专家组成员,千人千案的锤炼,熟知各办案机构案件侦办思路、流程和工作人员收证技法、讯问技能。执业后,所承办案件从程序问题到证据真伪均难逃其眼,并深知在押人员心理问题与家属急切需求,能助其心理重构,经办50余起案件均有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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