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看“僵尸企业”注销全流程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5-10-17
作者:
来源:
欧阳律师团队

2025年 第 41 篇
现行公司法体系中,公司注销方式主要包括清算注销、简易注销及强制注销。
清算注销是指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简易注销是指经全体股东承诺公司存续期未有债务或已将债务清偿完毕,可依规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强制注销是指公司处于“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已满三年仍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在公告后且无异议申请的前提下,注销该公司登记。
相较于经营者在清算注销、简易注销中的“主动作为”,强制注销则属于“被动改变”,该制度具有显著的公法特征,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体现,是行政权力主动介入的重要方式。它将有效克服市场的内生性缺陷,依法清理“僵尸企业”,让已经处于“死亡状态”的公司尽快退出市场,释放市场资源,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即将施行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围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明确了办理流程:
一是可公告送达强制注销通知。为避免因“僵尸企业”失联阻碍程序推进,《实施办法》规定对拟采取强制注销措施的公司,应当在国家企信网予以公告,同时可采用批量方式进行,为期九十天。
二是应对异议申请采取形式审查。《实施办法》规定在公告期内,公司登记机关对相关主体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采取形式审查,既能够减低异议申请人的维权成本,又能够减少实体审查的各项成本,提升办事效率。
三是及时审查异议并作出决定。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异议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成立的,则应当予以程序终止,不成立的,依法作出书面说明,以此来保障各方的知情权。
四是明确终止注销后三年清算期。《实施办法》承继了《公司法》中相关规定,明确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者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由此避免“僵尸企业”恶意拖延注销,出现“异议三年又僵三年”死循环,督促相关人员推动公司恢复经营或主动申请依法注销。
法条链接
《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记于公司名下。公告可以采取批量方式,公告期限为九十日。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期限。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的,应当终止强制注销程序;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注销程序终止的,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应当及时开展清算,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自强制注销程序终止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告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送达。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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