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有哪四个原则要牢记?

发布时间: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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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第613篇文章,2025年第62篇

近几周的周末,我参加了多场青年刑辩律师模拟法庭大赛,有几场赛事结束后还做了一些点评。虽然是模拟法庭活动,也暴露了实际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环节对自己的当事人(也就是被告人)发问,究竟该问些什么?不少青年律师没有搞清楚,提出的问题没有抓住要害,没有问在点子上。

有人认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问的目的是还原事实真相,在我看来,这个观点不完全正确。

因为所谓的“事实真相”在不同人的眼中,可能有不同的真相,控方和辩方通过发问想要展现出来的事实真相,往往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大相径庭。

严格说来,发现和还原事实真相是法庭的任务,而非是辩护律师的任务。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即便想要通过发问向法庭还原和展现的事实真相,也只会从对被告人有利这个角度出发。

那么,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的发问环节,向自己的当事人发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和要领呢?根据我们的经验和观察来看,我认为需遵循以下4个基本原则。


一、发问的应是能印证辩护观点的问题


在庭审发问前,律师通过阅卷、会见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已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也深入掌握了当事人的辩解。开庭前已经形成了辩护观点,而且这些辩护观点已经和被告人进行了沟通交流,达成了共识。


律师的辩护观点虽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集中呈现,但实际上在庭审的各个环节都已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发问环节亦是如此。通过一系列的发问,被告人的回答能为辩护观点提供支撑和印证。经验丰富的法官往往能通过调查环节的发问,大致判断出律师的辩护观点。


因此,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被告人的回答,来印证自己的辩护观点,让法庭意识到律师在辩论阶段发表的辩护观点在调查发问阶段就已得到证实,后续的举证质证则是对发问内容的进一步支撑和深化,从而使法庭确信被告人的回答并非其单方说法,而是有据可依的。


辩护律师如果脱离这一基本目的,就偏离了发问的核心,自己的辩护观点就会错失一次印证和展现的机会。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我在思考拟定庭审发问提纲时,总会对照辩护提纲中所涉及到的基本观点和基本事实来设计。这样,就能让发问为最后的辩护观点做好铺垫。


二、发问的都是对被告人有利的问题





公诉人和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最大的区别在于:公诉人发问的基本上都是对被告人不利的问题,甚至是对被告人进行刁难的问题;辩护律师向自己的当事人发问的问题都是对其有利的问题,就是要把公诉人基本不会发问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和辩解内容呈现给法庭。这是辩护律师发问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律师辩护的功能要求。


所以,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向自己的当事人发问,一定要确保每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对当事人有利的。


当然,辩护人有时也会故意向被告人提出一些不利或刁难性的问题。这样做的目的是这些问题可能正是办案人员的困惑所在。如果避而不问,则难以消除其疑虑。而且这些问题的背后或许存在深层次的原因,解释清楚后,可能得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答案。因此,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故意对自己的当事人设置这类发问。


但这样做的前提是,开庭之前辩护人已就这些问题向当事人核实清楚,确保其能把内在的原因解释明白。



三、用好补充发问的补救机会





因为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往往是事先设计的,而且经常采用封闭式发问,仅让被告人回答“是”或者“不是”,不让其做更进一步的解释。这样简单的回答,就会使这些问题无法得到合理解释或澄清,可能误导法庭,进而使法庭对某些事实的认定,对某些证据的采信出现错误,对被告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针对这些公诉人发问时被告人未能详细解释或回答欠佳的问题,律师在辩方发问环节,必须抓住补救的机会,对这些问题重新补充发问,给被告人充分陈述解释的机会,把问题说清楚。这有助于解除办案人员的困惑,避免因公诉人发问产生的误导,扭转对被告人不利的局面。


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需要扎实的庭前辅导,对公诉人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预测和演练。如果事先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即使发现被告人对公诉人的发问回答不好,也难以引导至正确的方向上来。


四、不要发问事先没有问过的问题





有些律师在法庭上向自己的当事人发问时,经常会问一些原来会见时没有问过的问题,甚至会对某些事实的细节刨根问底。这样的发问不仅偏离了辩护框架,甚至还会跑偏,导致被动的局面。


因此,律师庭审发问的问题,都应该是事先向当事人详细发问过,了解比较透彻的问题,都是知道答案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的明知故问。


那些我们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原来没有问过的问题,在法庭上千万不要发问。这个原则就是大家所谈到的“可控原则”,也就是知道问题的答案是什么,也知道当事人会做出什么样的回应。


为了避免发问环节出错,在庭审前律师不仅要熟悉证据,与当事人核实证据,对那些不利的问题、刁难性的问题、容易使人产生疑惑的问题,还要从不同的角度向当事人发问,让其解释清楚,并给出确定的回答。这样,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在法庭上才能做到紧密配合,形成辩护合力。


我们在法庭上经常能够看见,部分律师向自己的当事人发问,当事人不知道该如何回答,有的甚至就把自己的当事人给问懵了,有些回答的内容则对当事人不利,局面非常被动。这样的情景说明律师在开庭前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过庭前辅导。被告人不知道律师要问什么,律师也不知道被告人的答案是什么。这样的发问显然不称职,经验丰富的律师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总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向当事人发问,不能随性而为,需有明确的目的和限制,更要做好事先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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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2024年获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当代十大刑辩好书”。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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