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后怎么办?——律师执业权利的立法保障和维权途径

发布时间:

2025-06-13

作者:

郝俊杰

来源:



本公众号第595篇文章,2025年第43篇



 律师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电话:13911113667





NOTE

编者按


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发挥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作用。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的执业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更关系到司法制度是否公平正义。


为有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国家推出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措施,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维权机制,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对于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落实相关规定和措施,才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关键。


本系列文章,通过梳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规定、司法文件,总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类型与场景,尝试探讨不同情形下的应对策略、维权机制、法律依据,旨在增强律师维权意识,合法维护自身执业权利。



一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以及司法文件


《律师法》是专门规范律师职业的法律,对律师执业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明确规定。《律师法》自1996年5月15日公布、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经过了4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正后,于2017年9月1日公布,2018年1月1日实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律师的业务范围和权利内容,如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论权、不被监听权等等。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对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力保障。《刑事诉讼法》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保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法详细全面地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和权利。


2008年5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律师在办理死刑案件中的诉讼权利。


2014年12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强调了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促使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进一步提升了司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2015年9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化了诉讼过程中律师的各项权利,明确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和追责机制,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划时代意义。


2015年12月2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的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权、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等等,保障庭审期间律师的人身安全,以及完善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等。


2017年4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明确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2018年4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规定了在庭审活动中,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发言,除特殊情况下,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等,保障了律师的庭审权利。


2019年10月18日实施的,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2019年12月30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律师的知情权、听取意见权、庭审权、以及救济途径等律师权利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2023年3月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严肃责任落实。



二

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


(一)向该办案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二)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八、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三)向执业所在地或者事发地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八、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四)向执业所在地或者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三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受理机制


律师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应当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情况紧急的,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充书面材料。


所属律师协会接到律师维权申请,或者司机行政机关、其他律师协会转来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立即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向律师做好解释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申诉或者控告。


四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处理机制


律师协会受理律师维权申请后,属于本律师协会处理范围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律师申请材料转交办案机关处理。情况紧急的24小时以内向办案机关反映,情况特别紧急的立即反映。


律师协会受理的律师维权申请,属于异地律师协会处理范围的,请求异地律师协会协助,由异地律师协会通报相关办案机关处理。


办案机关受理律师投诉或者律师协会移交的申请材料后,一般应于十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律师申诉、控告后,一般应于十日以内作出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立即予以纠正。


办案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反馈申请人。律师直接向有关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进行投诉、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或者控告的,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律师本人,并通报其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附:法律以及司法文件的相关规定:


I、《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II、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办案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

办案机关应当对律师的投诉及时调查,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及时答复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二条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一)未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转达、通知和送达义务的;

(二)办案机关认定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情形有误的;

(三)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不接收、不答复的;

(四)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未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未听取的;

(六)其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律师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诉、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处理律师申诉控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四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律师的维权申请合法有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调查核实律师权益保障或者违纪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III、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八、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也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反映,律师协会要及时将问题线索转交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控告申诉或问题线索后,应当作为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在第一时间受理,并于十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律师。对于律师提出的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办理的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公布各地维权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方便律师查询联系。


IV、《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接受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注:以上条款适用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十、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公开联系方式,畅通投诉渠道。对投诉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提出的建议,要及时予以答复。


VI、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二、明确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范围和途径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相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1)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2)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

(4)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5)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6)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律师向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的,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接待,并于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移交其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移交。律师事务所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按上述途径维护执业权利。

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应当于2017年第一季度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专门平台,并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布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开设网上受理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律师申请维权。


三、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受理机制

所属的律师协会接到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申请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律师协会转来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除在网上受理窗口申请外,律师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情况紧急的,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紧急情形消除后,应当补充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律师协会受理律师维权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详细记录律师信息、具体请求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安排专人负责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受理工作。对于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


四、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理机制

所属的律师协会受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1)属于本律师协会处理范围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律师申请材料转交相关办案机关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于24小时以内向有关办案机关反映。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律师协会应当即时反映;

(2)对于律师异地执业时提出的维权申请,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通报,请求予以协助。相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并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通报相关办案机关予以处理;

(3)对于需要省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处理的维权申请,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提请省级以上律师协会予以协调处理。

办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律师投诉或者接到有关律师协会反映的情况、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开展调查,一般应于十日以内作出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律师申诉、控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一般应于十日以内作出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立即予以纠正。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接到投诉或者发现后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调查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联动,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发现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与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相互交织的或者情况复杂、存在争议的,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准确查明事实。

律师协会在处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可以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调。遇到重大复杂问题或者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办案机关及时予以解决,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处理。

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过程中,可以与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后,根据调查处理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声,表达关注,公布阶段性调查结果或者工作进展情况。对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作出调查处理并与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调查处理结果。


五、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律师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反馈申请人。办案机关根据有关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反馈申请人。

律师直接向有关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进行投诉、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或者控告的,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律师本人,并通报其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硕士


工作经验:曾在公安系统担任基层所队领导兼法制审核员多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


部分业绩:江苏省徐州市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东省临沂市季某组织领导传销案、陕西省汉中市某厅级领导受贿案、河北省邯郸市某局长贪污受贿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米业公司成员涉黑案、天津市河东区张某聚众斗殴案、河北省邯郸市贾某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案、河北省秦皇岛市谭某开设赌场案、北京市西城区某公司虚开发票案等。


☎ 郝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3911113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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