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铭:刑辩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几个基本问题|刑辩实战第四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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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1年9月26日下午,第四期中同“刑辩实战”暨“西游记”业务游学交流会,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此次培训,围绕“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这一主题,深入研讨了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安排会见时,与办案机关沟通的痛点、难点、破解方法和技巧。

  “内训外邀”是中同“刑辩实战”的一大特色。此次培训与西城区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培训委员会的“西游记”业务游学交流会相结合,由中同律师事务所、西城区律协业指委和韩丽、郝喆刑辩团队联合举办。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韩丽律师、西城区律协业指委主任李娟分别致辞。来自西城、朝阳等区的四十余名律师参会。

  中同刑辩团队和韩丽、郝喆刑辩团队成员先后发言。中国政法大学赵志华副教授应邀进行点评和总结。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卫东律师和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铭律师主持活动。


  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铭律师的主题发言,现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赵铭

刑事辩护是一门“沟通和说服的艺术”,刑辩律师的核心就是与公、检、法进行沟通和交流,说服他们接受自己的意见。
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能否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有效辩护,是影响案件辩护效果的关键因素,也是成为一名优秀刑辩律师的前提条件。
下面我就从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原因、沟通中的常见问题、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沟通三个部分和大家分享我的一些看法和经验。


一、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原因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与办案机关沟通之前,我们要很明确地知道与办案机关沟通哪些内容,通过沟通要达到什么目的,这样的沟通才是有效沟通,才是有意义的沟通。

从浅层面上看,与办案机关沟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了解罪名和案情;
(2)掌握案件动态走向;
(3)按照法律规定,在相应诉讼阶段履行律师职责。

从深层面上讲,与办案机关沟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抓住案件关键节点释法说理;能把问题在当前阶段解决的,尽量避免拖到后一个阶段。
(2)尽力说服办案机关重视和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或其他建议,这里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的罪与非罪的意见、此罪与彼罪的意见、取保候审的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刑事合规申请等。
(3)当事人和律师的权益保障应贯穿于案件诉讼的始终。     


二、沟通中的常见问题

1.有的律师自尊心较强,怕吃闭门羹,不愿意与办案机关沟通,或者不敢与他们沟通,只履行看守所会见和出庭辩护的律师职责。


2.有的律师不愿意直接与办案机关沟通,觉得自己与办案人员不熟悉,迷恋于托关系,通过关系来了解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态度。


3.有的律师认为根据诉讼进程,按部就班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意见就是沟通了,比如报捕阶段提交的不予逮捕申请书,侦查阶段提交的取保候审书,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的初步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一审庭审后的辩护意见,二审阶段的辩护意见等,其他时间都是被动等待通知。


4.有的律师比较强势,在沟通过程中容易导致侦辩、控辩、审辩关系冲突,有时会将这种沟通上的碰撞上升到个人矛盾,使得辩护律师的沟通不畅,甚至对当事人产生更为不利的后果。


上述这些沟通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导致部分律师轻视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使得有些律师产生了抵触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恶性循环”,这些问题不仅无法引起办案机关对案件的重视,甚至会导致当事人及家属对律师信任度的降低。

因而,学会如何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是刑辩律师应具备的重要素质。




三、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沟通

刑辩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下面我逐一来交流和分享心得体会。

(一)与看守所的沟通,重点在于顺利会见

1.会见申请途径。

(1)现场排队式(如:重庆九龙坡区看守所)

这种现场排队会见的方式没有捷径,谁起得早,谁就能排的靠前,谁就会顺利会见到,正所谓早起的鸟儿有虫吃。


(2)预约会见式(手机抢号+电话预约+邮件预约)

第一,手机小程序抢号(如:朝阳、海淀看守所),每次申请就在一两秒之间,这种预约会见要求律师讲究快狠准。分享两个小心得:一是使用手机流量比宽带WiFi抢号要快;二是首次会见前可以让同所多名律师同时抢号,谁抢上号后陪同受托律师一起会见即可,确保尽早进行第一次会见。

第二,电话预约(如秦皇岛、石家庄等地看守所),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电话打不通,一直占线,要么是打通时已经没有会见名额了。我们主要通过以下方法解决:一是由多个律师或家人,使用多部手机不停打电话,这个方法我们基本上都能预约上;二是在正式预约开始前十五分钟就不停打电话,我们了解到看守所民警往往会提前换班,很多情况下他们都会提前接听电话,也就顺理成章地给律师登记会见了。

第三,电子邮件预约(烟台市所有辖区看守所),这种预约方式要求辩护律师将三证及会见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看守所所在辖区司法局,等司法局通知再安排会见。这种预约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电子邮件没有发送成功或司法局工作人员遗忘查看,我们的建议是在发完电子邮件后向司法局工作人员电话确认,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


2.会见手续要求。

关于律师会见,各地看守所对于法律手续的要求不尽相同,实践中经常出现会见手续欠缺导致无法会见的情形,这就提醒我们不能仅凭经验来判断看守所的会见要求,而是要在会见之前向看守所打电话详细了解律师会见手续的各种要求,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1)法律手续上的共性要求

授权委托书、会见介绍信、律师证的三证要求是所有看守所的常规手续要求。

这里要提示大家三种情形:

第一,有的看守所在每次律师会见时都要收走一份委托书原件,这就要求律师多准备委托书,我们的做法是一次性让当事人签署十份委托书。

第二,有的看守所在律师第二次会见后就要律师提供嫌疑人或被告人签名捺手印的委托书,只有家属提供的委托书可能就导致无法会见。我们的做法是在第一次会见时让嫌疑人或被告人多签署委托书,除此之外,我们还准备多份委托书复印件,有时向这些看守所提供复印件亦可。

第三,有的看守所在登记时需要律师提供本人身份证。(如北京顺义和重庆等地看守所)


(2)法律手续外的特殊要求

在当前新冠疫情的特殊环境下,各个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提出了各种不同形式的防疫要求,建议大家在每次会见前及时向看守所了解最新的防疫要求。我们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律师会见防护设备的要求。有的看守所防疫要求不高,律师只需要带着口罩就可以会见;有的看守所防疫要求很高,不仅要求律师佩戴口罩,还要求律师身着防护服、头罩、手套、脚套等防疫设备。

第二,健康证明、通行大数据、核酸检测报告的提供。

关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健康证明:有的看守所对内容没有具体要求,有的看守所对于健康证明的内容是有严格要求的(如海淀看守所、秦城监狱等),必须按照这些看守所的模板提供方能会见。

关于手机通行大数据:多数看守所仅要求律师在登记时打开手机查验即可,但是有的看守所(重庆多个看守所)则要求律师提供会见当天的纸质版通行大数据。

关于核酸检测报告:一是,各个看守所对于报告时间的要求不一样,从24小时内至7日内不等;二是,有的看守所要求律师提供看守所所在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报告。


3.会见时间。

实践中,我们接触的少数看守所是没有会见时间限制的,多数看守所由于律师会见场所的限制,将律师的会见时间控制和压缩在1小时之内。

为了能够集中更多时间会见当事人,完整并深入地沟通案情,我们的方法是两个辩护律师分头预约两个连续时间段的会见,并向看守所表示两个辩护律师分工不同,要在不同时间段内有侧重性地会见,这种方式在多数看守所是能够被允许的。


4.会见方式:视频会见+面对面会见。

以往的律师会见都是面对面会见,但在当前疫情下,多数看守所允许律师会见的方式为视频会见,这种视频会见方式会因通话质量、网络传输速度、声音大小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给律师和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

实际上,随着疫情控制的基本面向好,多数看守所的防疫政策也会随时作出调整,有时会出现面对面会见和视频会见两种会见方式,但看守所一般会将这种会见调整张贴在看守所内,但很少会在电话中告知律师,因而,这就需要律师主动电话询问并申请。


5.会见受阻的情形和应对。

如果看守所不允许律师会见,无外乎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新冠疫情防控的要求,要么是看守所所在地为中高风险地区,要么律师来自或途径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市。在这种情形下,律师要实时跟踪看守所所在地的疫情风险等级以及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的防疫政策变化。


第二种是看守所与办案机关的衔接原因导致律师无法会见,比如有的看守所在律师第一次会见前,要求律师先到办案机关递交法律手续,并要求律师征得办案机关同意后才能会见。这种情形下,律师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后,可以请求办案机关和看守所电话沟通协调解决。


第三种是看守所根据办案机关要求不允许律师会见。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多有发生,所谓“会见难”多限于此。

律师遇到这种情形,首先要到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面对面沟通,并提交准许会见的书面申请,如果多次沟通和申请后办案机关仍然不同意会见,通常的做法是向当地律师协会的权保委递交维权申请书来推动律师的会见,有时也会通过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寻求法律监督。个人建议上述这些工作内容都要制作相应的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二)刑事拘留阶段(30天)与公安机关的沟通

1.沟通内容。
在刑事拘留阶段,辩护律师的沟通重点主要是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罪名,羁押地点,递交手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递交初步意见等。

2.如何找到承办人。
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是通过家属提供的拘留证或从家属口中得知办案机关,但是要精准找到承办人,需要辩护律师勤跑多问。
如果家属明确告知办案人员来自某个派出所,律师可以直接到派出所的值班室询问和查找办案人员;
如果通过拘留证仅显示是某地公安分局或市级公安局,则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分局或市局的案件管理中心来进行查询,有时案管中心会直接告知律师承办人的名字和电话,有时因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案件划归为不同的办案部门负责,如扫黑大队、网监大队、经侦大队、刑侦大队等,这种情形下案管中心只会告诉律师该案由某个大队负责,需要律师到该大队所在办公地点询问和查找承办人。
不管是上述哪种方式,律师获取的多是承办人的固定办公电话,也经常出现长时间打不通的情形。
我们的策略是,通过案管中心或大队内勤获取多名承办人的电话,或者以便捷沟通为名索要承办人的手机号码,使自己在联系沟通上掌握主动。

3.与承办人的沟通。
第一,在不了解罪名和关押地点的情形下,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的首次沟通更多的是询问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场所等基础性事宜。
我们的常规做法是向承办人递交律师手续的同时,一并提交《申请会见函》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如果律师递交手续时,办案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律师会见的,辩护律师应当当场向办案人员说明律师会见的法律依据和权益保障,在多次沟通无果时,及时向协会申请维权,并适时采取书面形式将该情况向上级机关的监督部门反映。

第三,根据会见时了解的案情,结合法律规定,向承办人员提交取保候审书。针对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我们的建议是在第一次会见后尽早提交。

4.沟通掌握案件进度。
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为30天,但法律并未规定所有刑事的案件必须经过30天后才能报捕,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的很多刑事案件都是在刑拘20多天,甚至10多天就向检察机关报捕的,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及时掌握案件进度,不仅丧失了在报捕前与公安机关沟通的机会,还容易错过报捕阶段与检察院沟通的机会。
我们在该阶段的做法是,通过多次会见嫌疑人、分别多次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案管中心的沟通,来从多个渠道了解和掌握刑事拘留阶段的进度。

(三)报捕阶段与检察机关的沟通
1.如果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认为涉嫌的犯罪事实不清,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一般应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逮捕意见书》。有的检察院是要求律师直接将相关材料交给案管中心,有的是让辩护律师自行联系承办检察官提交,我们的做法是最好能够争取到与检察官面对面交流观点的机会。

2.由于法律规定报捕阶段最长仅有7天,我们的建议是尽早向检察官提交意见,我们一般是进入报捕阶段的第2-3天提交。

3.许多案件中,嫌疑人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向公安机关陈述案情,特别是没有陈述对自己有利的内容,我们的做法是与检察官沟通时建议他在报捕期间提审嫌疑人,为嫌疑人争取一个与检察官面对面解释和沟通的机会,在某些案件中不予批捕的可能性增大。

4.附条件逮捕的机会。201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于符合意见规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要求,经跟踪审查,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项工作制度,简称为“附条件逮捕”。
虽然2017年最高检废止了上述《意见》,但是司法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仍然根据上述《意见》对案件作出“附条件逮捕”,也就是说,即使嫌疑人被逮捕,如果公安机关在2个月的侦查期限内无法取得关键证据,检察机关会撤销逮捕决定,嫌疑人具有取保候审的现实可能性,在这一点上,实际上给辩护律师带来了一些机会。



(四)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的沟通
1.掌握案件进度。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的法定期限,但是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按照“2122”的期限来执行。我们不能凭经验来判断案件进展,而是要在关键的时间节点上通过会见嫌疑人、与公安机关不定期沟通、向检察院案管中心不定期的查询来精准掌握案件进度。

2.搜集有利证据向办案机关提交。
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会见的情况搜集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这里搜集的证据更多的是客观证据。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虽然嫌疑人被逮捕了,但并不意味着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当然丧失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我们一般在侦查阶段的后半段再次向办案机关提出。

4.侦查终结前,向办案机关表达律师意见。
实践中,我们针对两种情形,会有不同的做法。
第一,嫌疑人认可自己的犯罪行为,辩护律师也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认为不应构成涉嫌的罪名,那么,与侦查机关沟通的内容就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在此情形下,我们认为应当大胆与侦查机关进行全面交流,力争在侦查终结前变更罪名。

第二,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均认为不构成犯罪,那么,与侦查机关沟通的内容就紧紧围绕罪与非罪的问题,侦辩关系的碰撞也随之而来,侦查机关不会轻易采纳律师的意见。在此情形下,我们建议与侦查机关仅交流大观点即可,不需对具体的理由和细节进行展开,避免一些有利观点在该阶段被查漏补缺。

(五)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的沟通

1.沟通阅卷事宜。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的案管中心递交律师手续并提出阅卷申请,案管中心将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扫描,并向辩护律师提供电子光盘,如浙江宁波等发达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近几年还推出外省律师线上阅卷,外省律师足不出户就能获得卷宗材料,给律师的阅卷工作提供了诸多便利。当然,我们也在阅卷过程中发现一些小问题,与各位分享,让大家少走弯路:
第一,有的检察院案管中心阅卷需要提前进行电话预约,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仅在每周二、四安排律师阅卷。

第二,有的检察院案管中心仅向辩护律师提供文字版的卷宗材料,对于一些案件中的视频光盘资料不会主动向辩护律师提供,这些视频证据更多的是存放于公诉人处,需要辩护律师主动联系公诉人沟通复制事宜。

第三,有的检察院在办理某些重大敏感案件时,仅允许辩护律师摘抄卷宗材料的内容,不允许复制,我们在实践中就遇到过这种情况,最终通过据理力争,我们还是复制了卷宗材料。

2.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提出。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经阅卷认为嫌疑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建议检察机关对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虽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规定始于2016年2月,但实践中刑辩律师提出和使用的频次较少,可能是大家对该规定的关注度不高,我们建议刑辩律师关注和研究《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内容,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向检察院提出。

3.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主要是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有的检察官比较忙,要求律师提交书面意见,我们的做法是争取与检察官面对面沟通的机会,效果更好。
而且,对于那些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建议是越早沟通越好,争取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4.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提审嫌疑人时会向嫌疑人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护人也有义务在该阶段向嫌疑人明确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制作会见笔录,如果嫌疑人最终决定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时刑辩律师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主体是嫌疑人,律师的签字仅是一种见证,并非律师个人对具结书内容的同意或认可,法律并未禁止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无罪的辩护意见。

二是,除了向嫌疑人或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辩护律师还应向委托人说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将委托人的态度和意见形成谈话笔录,交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5.企业刑事合规的应用。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都是单位犯罪,如单位行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要求,各地方检察机关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引发的单位犯罪启动刑事合规审查不起诉,也就是说,一旦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审查,检察院基本上就会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我们团队近期办理的多起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也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但是对于如何说服检察官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审查,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流程是什么,如何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合规审查等一系列问题,均需要刑辩律师深入研究,根据个案特点灵活掌握运用。



(六)一审阶段与法院的沟通

1.开庭前的沟通:解决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权利有关的事项。

一审庭审前,有的案件会召开庭前会议,有的案件不开庭前会议。不管是否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在庭审前与法院沟通的主要事项就是《刑事诉讼法》中庭前会议所涉及的事项。我们团队办理的刑事案件在开庭前沟通的重点多是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第二,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第三,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

第四,直接向检察院或通过法院向检察院索要证据目录,这在涉黑案件中尤为重要;

第五,与检察院协商庭审举证方式;

第六,提前与审判长沟通协商辩护意见的发表时间,避免在庭审中被打断;

第七,与审判长沟通协商开庭时间,尽可能请求法院提前7-10天通知律师开庭时间,避免多个开庭时间的冲突。

我们的做法是得到确定开庭时间时向合议庭索要出庭通知书,然后将复印件逐一邮寄给同时期可能会安排开庭的案件法官,从而有效避免开庭冲突。


2.庭审中的沟通。

根据庭审中公诉人和法官的态度和言语内容,在每次庭审间隙时向审判长反映,最大限度地争取辩护律师在法庭的各项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在法庭发问、质证、辩论环节应表现出理性专业平和,避免被法官打断。


3.庭审后的沟通。

第一,除了正常向合议庭提交一审辩护意见外,辩护律师还应当结合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发表的第二轮公诉意见,庭后形成补充辩护意见提交合议庭。


第二,辩护律师还可以在围绕庭审中公诉机关对案件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取证后向法庭提交。特别是对于那些直接影响到案件定性和量刑的重要证据,一定要据理力争。


第三,专家论证意见的适当使用。我们的做法一般是在庭审后与合议庭沟通,合议庭对专家论证意见不反对、不排斥的,当事人认为有必要且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形下,我们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书提交合议庭。

这里要指出的是:提交专家论证意见的时间不宜跨度太长,一般在庭审结束3周内完成并提交即可。


(七)二审阶段与二审法院的沟通

1.向二审法院递交律师手续,复制一审卷宗材料。

对于原一审辩护律师来说,二审阅卷的重点是复制一审的庭审笔录。


2.尽量避免二审书面审理,争取二审开庭审理。

我们的做法是与审判长见面沟通,提出哪些内容在一审时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哪些重大程序和事实问题在一审判决书中没有解决等,并当面向审判长提交二审开庭审理的书面申请。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审委会委员书面反映,表达本案一审在事实证据和法律程序上存在诸多严重问题的意见,以期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推动案件二审开庭审理。


3.向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

我们在提交这些新证据时要研究和思考这些新证据所证明的事项,是否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出现对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二审法院才会开庭审理。


4.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重点是讯问录音录像)或申请证人出庭。


5.沟通二审辩护意见,引起二审合议庭对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质疑。



(八)二审阶段与二审检察机关的沟通

相对于一审公诉人的指控特性而言,二审检察官的任务相对“中立”,主要任务是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同时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实质上带有法律监督的属性,也就是说,二审检察官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再是辩护律师的“对立”方,是辩护律师可以“争取”的力量。

因而,案件进入二审期间后,我们认为辩护律师非常有必要与二审检察官建立沟通,通过深入的分析研判,找出原审判决存在的证据采信问题、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等,取得二审检察官的理解与支持,反过来,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服法官,使得合议庭更容易接受辩护律师的观点,这样不仅可以起到较好的辩护效果,还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九)注意事项‍‍‍‍‍‍‍‍‍‍‍‍‍‍‍‍‍‍‍‍‍‍‍‍‍‍‍‍‍‍‍‍‍‍‍‍‍‍‍‍‍‍‍‍‍‍‍‍‍‍‍‍‍‍‍‍‍‍‍‍‍‍‍‍‍‍‍‍‍‍‍‍‍‍‍‍‍

‍‍‍‍‍‍‍‍‍‍‍‍‍‍‍‍‍‍‍‍‍‍‍‍‍‍‍‍‍‍‍‍‍‍‍‍‍‍‍‍‍‍‍‍‍‍1.在办理上述刑事诉讼阶段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全程制作工作记录或者案件大事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案件进展和沟通情形及时向当事人通报,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体现辩护律师的工作量和专业敬业的程度。


2.与办案人员沟通后,应将双方沟通的对话内容记录形成文字,着重审阅办案人员向律师传达的观点和表达的反对意见,再次寻找突破点和证据线索,以期打破侦查人员和公诉机关的疑虑和指控证据链条。


会议现场

第四期“刑辩实战”成员合影

文稿:赵   铭

整理:杨琪琛

编排:湘   帅


中同刑辩团队

实例 实训 实用



简介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锤炼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三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精彩视频


往期回顾

✦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第3期|如何构思辩护观点


律师简介<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赵铭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工作经验:2009年进入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师从杨矿生律师,执业11年,专职从事刑事辩护。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娴熟的辩护技巧,恪守“依法、尽职、诚信”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当事人、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及律师同仁的一致认可和赞许。近年来,其出色代理和协助办理了十几起在全国各地市有重大影响、媒体关注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成绩显著。


社会职务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与预防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宣联委委员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委员


个人荣誉

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2021年度)

北京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19-2020年度)

西城区十佳青年律师(2012-2014年度)

西城区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2013年度)

西城区律协第三届“我爱我所”演讲比赛特等奖(2013年度)

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训讲师(2011年度)


部分业绩

代理了河北杨某等30余人涉黑案;

代理了山西凌志集团陈某等80余人涉黑系列案;

代理了广东汕头某区村书记连某等37人涉黑案;

代理了湖北荆门廖某等21人涉黑案;

代理了福建仙游县马某等19人涉恶案;

代理了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某案;

代理了令计划系列案中公安部信通局副局长受贿案;

代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原乌鲁木齐铁路局局长宋某贪污受贿案;

代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系列案中某律师行贿案(取保候审)

代理了北大方正李某系列案;(不起诉)

代理了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某高管王某职务侵占案(一审认定金额由2000万元改为200余万元)

代理了宏源证券负责人关某行贿案;

代理了重庆医科大学校长雷某受贿案;

代理了东华理工大学原校长刘某受贿案;

代理了黑龙江林业厅副厅长李某受贿、单位行贿案;

代理了湖北省武汉市房管局某干部低价购买商铺受贿案;(一审认定金额由起诉的700余万元改为100余万元)

代理了河南某国企负责人顾某贪污案;

代理了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工商局副局长曹某受贿案;

代理了清华大学在校生陈某涉嫌赌博案(公安机关撤案);

代理了北京某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案(检察院撤销逮捕,取保候审)

代理了曲某盗窃案(涉案金额4万,1年刑期);

代理了北京何某诈骗案(涉案40余万,一审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

代理了江西省南昌市洪某聚众斗殴案等;


联系方式:1581046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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