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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观点 || 【劳动用工合规】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控(一)过失性辞退
发布时间:
2024-02-06
作者:
来源:


中同民商
本公众号第605篇,2024年第04篇
中同观点.✎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直是劳动争议的焦点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企业对于想要终止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限又未届满的劳动者,通常会采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然而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这种方式通常具有较大争议,且企业以败诉告终的情形并不鲜见。
对于企业而言,若因自身不规范的操作,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不仅可能要承担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败诉的结果也将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给企业后续管理工作带来新的难度。
本文将从企业的角度,就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过失性辞退”(详附录)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何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提示与说明。

企业应确保存在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应留存证据证明解除事由

企业应保证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
最后,程序合法是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却往往最容易被企业所忽视。实践中,不乏企业在实际已解除合同后,再补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从而导致败诉的例子。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合法,且能够证明劳动者存在解除事由,却因程序违法而败诉,多少有些令人遗憾。
企业单方解除合同,除了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3点:
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需有效送达劳动者
我国法律不承认以默示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若无法当面送达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能够确保劳动者知悉的方式送达,例如快递至劳动者在企业预留的通讯地址。
二、有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
工会对企业用工具有监督权,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相关情况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3条)。对于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三、及时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并备案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企业应保存2年备查。
综上所述,企业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符合: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劳动者存在解除事由的证据与合法有效的解除程序这3个条件。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做到审慎,细致。若因企业的不当操作,将原本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转化为违法解除,对于企业而言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企业的商誉。
以上主要介绍了“过失性辞退”的相关风险防控,除了“过失性辞退”以外,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有“无过失性辞退”与“经济性裁员”等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后续,本公众号也将就这两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以及其他劳动用工合规等企业合规中的风险防控问题进行提示。欢迎感兴趣的朋友继续关注。

附录: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文章:薄 学
编辑:孔雨欣
校对:包 婷
审核:郑彤、梁洪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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