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观点 || ESG 体系下我国企业的反商业贿赂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

2024-02-21

作者:

来源:


中同民商

本公众号第606篇,2024年第05篇

本文共1853字,阅读约需要5分钟





ESG是“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治理”(Governance)的缩写,是对企业经营状况、经营风险的综合性分析评价标准。近年来国际层面关于ESG的讨论持续升温,多家著名评级机构已经围绕这一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评级方案和信息披露指引。在我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于2021年9月发布《ESG评价标准》(T/CGDF 00011-2021)团体标准,这使得ESG这一概念同样引发了讨论。而随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22年8月对其2016年ISO37001号《反贿赂管理体系》发布《反贿赂管理体系手册》,反商业贿赂又一次成为了国内外企业和评级机构高度关注的话题,并作为ESG中“治理”一项的重要评价维度。尽管我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均做了规制,但ESG体系下的反商业贿赂边界更为宽广。本文试在ESG语境下对我国企业的反商业贿赂合规前景做简单探讨。

在企业合规体系中,反腐败合规是较早产生的内容,并且自产生以来一直是企业合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企业内部发生的腐败行为,一方面国家监管与刑事追诉往往很难介入,另一方面一旦发展到国家公权力行政追责和刑事追责,将对企业经营尤其是私营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的反腐败合规体系,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不仅有利于节约国家监督执法成本,而且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企业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进而保护企业声誉和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质是职务权利或影响力与经济利益等的交换行为,该行为侵害了企业员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同时侵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在ESG体系下,商业贿赂行为一般被归于“商业不端行为”项下进行评价,以2023年苹果公司多名AppStore管理人员收受开发者贿赂为例,该案触发了苹果公司内部自律机制,最终导致至少5名员工被解雇。ESG评价体系对企业内部自律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这对于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来说,都是一项新的挑战。从企业年度报告中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企业更倾向于将企业的反商业贿赂行为归于“企业社会责任”,并将该项目编制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进行发布,以此表明企业履行了遵守法律的社会责任。但实际上,ESG语境下的反商业贿赂相较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更倾向于对企业内部管理状况的评价,合规行为须遵守法律、ESG评价标准以及合同、有效治理原则及道德标准。因此,我国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考虑转换管理思维,建立更为主动的企业反腐败规范体系。

基于ESG的特点,相较于传统的监管形式,ESG体系对企业的现存风险及潜在风险更为敏感,评价维度也更为全面。对于企业而言,一些不会受到官方监管机构处罚的行为同样会触发ESG的预警机制,使企业的评级和投资者预期受到影响,并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表现。在反商业贿赂及反企业内部腐败事项上,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融绿ESG评价系统等国际知名ESG评价机构发布的评价标准中均将公司反腐败制度或反腐败措施作为区别于公司腐败情况的单独评价标准列出,鼓励企业对商业贿赂或其他腐败行为进行事前预防。

目前,我国部分互联网头部企业在制度反腐上正在不断摸索和实践,例如腾讯的《员工阳光行为准则》、京东的《京东集团反腐条例》等内部反腐制度。但综合来看,我国企业内部反腐败制度内容上依旧更多偏向于员工自律,在举报、调查、决议、处置、信息披露等环节上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否则在成熟的ESG评价体系中难以取得较高评级。

ESG标准的诞生源自“可持续”的投资逻辑和“向善”的投资理念,也为企业带来一套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发展方针和运营思路,这是传统监管的“法律底线思维”所不能做到的。就反商业贿赂而言,企业需要一套或数套较为可行的自我监管和处置方案作为实践参考,即使是在已经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行业领域中,企业的自律标准也应当高于法律底线并比法律法规更为细致和直观。在全国建设统一大市场背景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是其核心要求,ESG评价体系下更为部门化、具体化的商业反腐是我国企业当下需要下决心实现的目标。

概括而言,ESG体系中对于反商业贿赂的评价项目,相比于我国企业目前普遍遵循的方式更为具体,同时更加着重企业本身的自律制度和自律行为,在一个层面上,这样的评价体系直接向市场和投资者揭露了企业原本潜在的腐败风险,加重了企业的内部管理压力。但从另一层面上讲,ESG为企业提供了非国家强制的商业反腐指南,使企业有可能在无需公权力部门介入的前提下实现高效反腐,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在未来,探索、适应和完善ESG评价体系在我国企业经营中的作用很可能成为企业管理层学习和研究的方向之一,而其中,反商业贿赂作为ESG体系着重评估的事项,也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本文刊载于《中外企业文化》2023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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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靖雯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私募基金与金融资管团队负责人

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士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博士

清华大学博士后

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资格

✎:擅长私募股权、金融资管、商事仲裁

☎:彭靖雯律师联系方式:010-82011988


江镇东实习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学士
现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民商团队成员
目前主要研究金融法及公司法方向问题。
☎:江镇东实习律师联系方式:010-8201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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