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要求变更字号后的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后对变更前债务承担责任?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5-06-20

作者:

来源:

欧阳律师团队


2025年 第 23 篇


律师提示:


如无约定,债权人请求变更字号后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余某兵与李某口头约定,余某兵以装修款60000元为投资入股筹备中的某凡健身中心。同年9月4日,某凡健身中心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字号为某凡健身中心,经营者为李某。 


2024年3月12日,余某兵与李某、某凡健身中心于达成装修款结算协议,约定某凡健身中心分期偿还余某兵装修款60000元。


2024年3月1日,李某与受让经营者冉某华达成转让某凡健身中心的合意并签订《转让协议》,主要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李某承担。3月20日,某凡健身中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字号更名为某博健身中心,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变更为冉某华。


余某兵认为某凡健身中心的字号、经营者虽然变更,但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未发生变化,遂要求变更前的经营者和字号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该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余某兵诉请:被告某博健身中心、冉某华、李某连带偿还装修款60000元。

被告某博健身中心、冉某华共同辩称:某博健身中心、冉某华不是适格被告,某博健身中心的前身为某凡健身中心,经营者为李某,转让协议中原经营者承诺更名前某凡健身中心不欠任何材料款等债务,案涉款项应由原经营者李某承担。


法院判决: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0243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某兵装修款60000元;二、驳回余某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受让经营者承担原经营者经营期间债务的,如果原经营期间的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受让经营者未明确表示加入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要求原经营者承担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王朋律师简介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
在政府部门服务10多年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民诉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规委委员
专业方向:擅长处理各种合同纠纷、公司诉讼及常法业务、争议解决
联系电话:1881118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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