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岗权与劳动者配合义务的平衡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5-06-13

作者:

来源:

欧阳律师团队


2025年 第 22 篇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为了实现生产经营目标,有时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然而,劳动者也享有合法权益,不能随意被调岗。那么,用人单位的调岗权与劳动者的配合义务之间应如何平衡呢?本文将以蒋某案为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件回顾:蒋某于2018年4月1日入职高达商业公司,担任银泰购物中心耐克专柜店长。2022年3月11日,蒋某休产假,7月22日产假后返岗。返岗后,蒋某存在迟到、早退、窜柜、随意离岗等行为。8月15日,公司发出《警告通知书》,要求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出勤要求。8月17日,公司向蒋某送达《调店沟通函》,将其从银泰购物中心耐克专柜调至万达广场耐克专柜,两地相距5公里,岗位、福利待遇不变,交通补贴增加150元。蒋某不同意调岗,仍坚持在原岗位出勤。此后,银泰购物中心向公司反馈蒋某不服从管理,存在多次违规行为。公司再次向蒋某送达《调店通知书》,安排其调至吾悦广场专柜,执行时间为10月5日,逾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达两日及以上视为自动离职。蒋某仍未到新岗位报到。公司多次通知蒋某到新岗位报到,蒋某均未履行。10月26日,公司以蒋某不服从商场管理、擅离职守、不服从公司安排或调动、无理取闹等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新员工入职须知》相关约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未支持。蒋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的调岗权


用人单位作为具有自主经营权的独立商事主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地决定用工形式、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即其享有用工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本案中,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变更蒋某的工作地点。公司调整蒋某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体现,并无不妥。公司因店铺经营情况及店铺架构发生改变,拟将蒋某调至万达广场耐克专柜,岗位及福利待遇不变,且增加交通补贴150元,蒋某表示不同意调岗。此后,公司再次向蒋某送达《调店通知书》,安排其调至吾悦广场专柜,执行时间为10月5日,逾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达两日及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多次通知蒋某到新岗位报到,蒋某均未履行。因此,公司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者的配合义务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本案中,蒋某不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仍在原工作地点工作,且还存在其他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对此,公司多次通知蒋某返回工作岗位,但蒋某均未按要求履行,故公司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启示与建议


对用人单位的启示:用人单位在调岗时应确保调岗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充分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如交通补贴等),同时要保留好相关通知和沟通记录,以便在法律纠纷中作为证据。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者的管理。在调岗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尽量减少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及时了解劳动者的诉求和意见,避免因调岗引发劳动纠纷。


对劳动者的启示:


劳动者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安排,如对调岗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而不是擅自拒绝调岗或继续在原岗位出勤。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理解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同时,劳动者也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认为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理或违法,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的调岗权与劳动者的配合义务之间需要平衡。用人单位在行使调岗权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和合法权益,确保调岗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劳动者在配合用人单位调岗时,也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认为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理或违法,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只有双方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才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张杰律师简介

张杰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2000年执业,至今24年。

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和各类民、商事诉讼服务,

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 

擅长以娴熟的法律技巧,运用合理的策略,以最小的成本解决客户的疑难。

作为外聘律师曾为中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诉讼服务。

联系电话:139112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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