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逃避债务应担责 (一)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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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胖说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以公司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长。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凭借自身优势,吸引民间资本,广受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喜爱。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一方面,《公司法》坚持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公司法》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判决追加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提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时,股东的下列做法需要承担责任。

 

情形一:专项审计期限不全需担责


案件情况:2015 年11 月,小赵入职一家广告公司。2018年1月,小赵与某广告公司、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劳动关系变更为网络公司。2018年4月,小赵因与上述两家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后小赵对劳动仲裁不服,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广告公司、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小赵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位,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小赵发现,网络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4 月起,小俞一直是网络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小赵向法院申请追加小俞为被执行人。


小俞辩称,网络公司委托了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证明网络公司和股东小俞的财产相互独立,未发生混同,且法院生效判决也确定了审计事实。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工商登记,小俞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虽然小俞提交了网络公司与其财产情况的2020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但这1年内的专项审计尚不足以证明小俞作为网络公司唯一股东期间的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情况,其应当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裁定追加小俞为被执行人,对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提示:《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并非处于固定状态, 而是在不断变化过程中。审计报告能够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也能对公司的运作情况进行大致估算。本案中,小俞应提供2014年至2020 年7 年完整、全面的审计报告证实自己的主张。



文章转发自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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