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逃避债务应担责 (二)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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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胖说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以公司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长。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凭借自身优势,吸引民间资本,广受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喜爱。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一方面,《公司法》坚持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公司法》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判决追加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提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时,股东的下列做法需要承担责任。 情形二:未经法定审计要担责 案件情况:东方公司(化名)与宙光公司(化名)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东方公司将宙光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东方公司的请求,判令宙光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相应货款,东方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位,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东方公司发现,宙光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马是宙光公司的股东。小马滥用股东权利,恶意逃避债务,因此宙光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小马为被执行人。 小马辩称,宙光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存续,始终正常经营。2020年1月,宙光公司与东方公司的合同发生时,宙光公司股东为小马、小连两人,小马直到2022 年4 月才单独持有宙光公司的股权。2022 年9 月,宙光公司减资至10 万元。2022 年12月,小马已将资金实缴到位。因而,小马主张他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不应当随意将其牵扯进宙光公司的债务问题。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小马作为宙光公司股东, 应当提交宙光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独立的证据材料。然而,小马提交了自己成为一人股东的期限短、自己已经实缴到位的证据材料,未能提交宙光公司财产和其个人财产的关系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依据相关规定,东方公司追加小马的申请于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律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项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表明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定审计,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除此之外,相关的专项审计也能够对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情况予以说明。
文章转发自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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