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张某1990年登记结婚,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婚前双方各有一子,婚后购买了位于海淀区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现价值900万左右。张某于2021年去世,去世后吴某整理张某遗物时未发现房产证,心里产生怀疑,从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房屋的情况被告知在仅有张某签字赠与的情况下张某已将该套房屋在2019年过户登记至张某之子小张名下,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庭审中小张辩称该房屋不是吴某、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由张某结婚之前的房产置换而来的,但未向法院举证。涉案房屋属吴、张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吴某同意,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张,吴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亦不予追认,故张某将房屋赠与小张应属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人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关于类似案件有人提出疑问该赠与协议无效为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结论为全部无效:在没有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双方对婚内取得的财产是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那么在处分共有财产时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将侵害另一方合法的财产权益,故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最高院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也持同样的观点。

王朋,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马来西亚双德国际科技大学学院MBA;在某政府部门服务10余年,从事律师职业6年,主要从事合同纠纷、劳争纠纷、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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