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签署后出现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租金能不交吗?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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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细胖说法


2024年 第 05 篇


B公司租赁了A公司的厂房打算经营营养餐,租期10年,B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厂房进行了装修改造、从国外购进了生产所需设施设备,投入了近千万元,但B公司因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审批通过,过了近一年的时间仍无法开业经营,损失不断产生。B公司表示既然无法营业,想要解除与A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且不再继续交纳租金。B公司能直接解除合同并不交租金吗?

律师解答:若B公司直接停止交纳租金,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如果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能审批通过是由B公司自身以外的因素导致,则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明显对B公司不公平,B公司可以和A公司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B公司可以通过向租赁厂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要求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如果B公司未经协商或者法律程序就直接停止交纳租金,即使合同不能履行系自身以外的原因,也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尤其是长期的租赁合同,作为承租方前期需要进行装修改造投入或者设施设备投入较大时,一定要了解承租房屋产权性质、开业经营需要的各种证件、执照、许可、消防等的手续和备案审批的情况,避免投资损失。


徐莺莺律师简介


民盟盟员,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4年。

现兼任:北京市西城区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西城区律师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市律师行业新联会联络员。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和起草,员工关系处理,商务谈判;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调解;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及商事诉讼等。

曾获荣誉: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荣誉称号、

2014-2018年度北京市西城区优秀女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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