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矿生:如何认定涉黑案中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23-07-03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前不久,西南某地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黑案。控辩双方在对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举证质证完毕后,即将开始对“违法事实”部分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离开法庭之前,辩护律师们与法官助理和公诉人沟通,希望尽快将次日要举证的“违法事实”部分的举证目录发给大家。
虽然此前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已经达成协议,控方在正式开庭前也已经将全部证据的举证目录发给了所有辩护律师,但是由于最初的举证目录中仅有证据名称,没有标明证据的日期和证据的出处,且举证时,控方也会临时改变举证目录的顺序。所以,应辩护律师的要求,并经协调,由法官助理在每次举证的前一天晚上,将第二天公诉人最新的举证目录发到辩护人沟通群里。
所以这天在对“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举证质证结束后,大家一边要求公诉人尽快把“违法事实”的举证目录发给辩护律师,一边讨论指控中的的违法行为到底违反了哪项法律规定呢?
从这个逻辑来看,我们理解某一个行为是否可以成为涉黑案中的违法行为,抛开有组织实施这个特点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
第一,这些违法行为应当是能够与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相对应的行为,也就是说,每一个违法行为都能够找到与其相对应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犯罪行为与之对应,该违法行为就不可能成为涉黑案中的违法行为。
2
第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成为涉黑案中的违法行为,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就是社会危害性尚没有达到刑罚处罚程度的行为。
3
第三,有关单行法律中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并且对这些禁止性行为还规定了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中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成为涉黑案中的违法行为,实际上,这样的行为在刑法中也都能找到相对应的行为。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中同刑辩
·推荐阅读·
声明|
本公众号发布署名作者文章均为原创,一切权利属于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辩护大家谈”公众号及作者署名。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需要白名单授权者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


敢
辩
真
辩
会
辩
刑辩工匠
杨矿生刑事辩护团队


敬业尽责

精益求精

专注执着
同一目标 携手共进
同心同路 合作共赢
邮箱:ztxbvip@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3号燕莎盛世大厦八层
交通:地铁8号线安华桥A口出。公交站(三环沿线)到马甸桥东下。

业务垂询
·☎18911568384·微信
2002

2023
✦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






▍中同律师系列栏目

中同律师
官方网站

中同律师
公众号

中同刑辩
视频号

刑辩业务
扫码联系
— 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

此文也许正是别人所需要的!感谢在看与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