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铭:讯问录音录像的bug和辩点|刑辩实战第11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3-07-12
作者:
赵铭
来源:

本公众号第351篇文章,2023年第80篇

编者按
2023年7月,第11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围绕“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这一主题进行研讨交流。
此次培训邀请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陈琦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培训部主任、刑委会副主任贾朝阳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文林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于兴泉律师、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峰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陈永生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史立梅教授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次近3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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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赵铭律师的主题发言,现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赵
铭

我认为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实际上也是阅卷的一部分。审查的意义在于两点:







4、问答无声型
在涉黑案案件中,我遇到这种情况较多,就是整个讯问录音录像,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或者声音极小,根本无法听见或听清侦查人员和被告人的问答。这种讯问录音录像不符合《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12条有关“讯问录音录像的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话音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讯问现场的原貌,全面记录讯问过程”的规定。
这种情况既属于“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也属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的情形,不能排除讯问录音笔录内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依照三项规程和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5、不让修改型
侦查人员将笔录打印出来交由被告人查看时,被告人对一些关键环节提出修改意见时,侦查人员不让被告人修改,有时跟被告人说这个内容与你无关,目标不是你,笔录上的内容与你表达的意思差不多,就不用修改了;有时跟被告人来硬的,大声斥责被告人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态度不好,要重判等等,威胁恐吓,软硬兼施。最终都不允许被告人修改,但被告人表示要修改的内容与供述笔录上记载的内容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这些差异有的与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有关,有的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有关,我们认为,这一情形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22条第4款有明确规定: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6、审讯未录像型
第一种情形:在看守所内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有时通过比对供述笔录和讯问录音录像会发现,某些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受讯问时应当制作讯问录音录像而没有制作,或者有讯问录音录像而不予提供。
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2款、《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26条第2款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嫌疑人在看守所讯问应当对讯问全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否则未依法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种情形:部分被告人在被拘传、刑拘后送看守所前,或者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未依法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形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此类情况在涉黑案件中居多,案件大部分被告人均是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的。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4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在被拘传、刑拘后送看守所前,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心形成的,按照规定应对这些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提供这部分讯问录音录像,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这些供述笔录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因而对这些供述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7、录像不完整型
有时通过查阅录音录像会发现,部分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不完整,要么录音录像的过程有间断,要么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讯问录音录像存在过程有间断和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这些供述笔录是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这些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8、笔录与录像不同步型
部分被告人讯问的录音录像和供述笔录不是同步制作,有些录音录像不是自讯问开始时制作,有些录音录像没有被告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的过程,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且被告人辩解供述笔录签字确认是被威胁强迫的,在此情形下形成的供述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10条规定:“录音录像应当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供述笔录所对应的录音录像不是同步制作的,没有被告人签字确认过程、录像没有审讯开始时间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这些供述笔录是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这些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9、先行教育型
这种情形,一般要将提讯证、提讯登记与讯问录音录像的时间进行比对,查看提讯证所记载的办案人员提讯被告人的时间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一致。
我在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件中,出现提讯证显示时间为上午8时提讯,但供述笔录和讯问录音录像时间为下午14时开始制作,中间有几个小时间隔,在此期间没有录音录像,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在讯问室以外的地点对被告人采取以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笔录的可能性,因而对于当天下午制作的这些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10、瞒天过海型
这种情况往往是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向律师反映,有一段时间被办案机关从看守所提出去,按照办案人员意图背诵供述笔录,后在看守所外制作有罪供述笔录。
这个时候,辩护人应通过提讯证和提讯登记中的还押时间来发现讯问录音录像中的问题。比如:查看讯问录音录像的环境,与在看守所所内讯问录音录像环境是否一致;查看录像中是否有看守所民警提审带人和还押送人的情节,还是办案人员直接接触被告人带进带出。
如果通过审查发现被告人的这些供述笔录是在看守所之外制作完成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11、有录像无笔录型
我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就遇到过这种情形,有录像没有审讯笔录,通过查看讯问录音录像发现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讯问录音录像结尾时,被告人有签字确认,表明有这份笔录,仔细查看录音录像内容,要么是该份笔录内容与指控无关联,要么就是该份内容对被告人有利,后者居多,侦查机关不愿意移送,故这种情形,在庭前会议时可以申请调取这部分侦查机关已收集但未移送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供述笔录。
另一种是,通过录音录像看出,侦查人员就是在给被告人做思想工作,那么,就要查看该录音录像中是否存在侦查人员威胁、恐吓、变相肉刑或者通过严重损害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方法相威胁,或者教被告人背材料之类的非法取证的情形。侦查人员通过这些方式方法而后对被告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均属于非法取证,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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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1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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