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华:从一起由环境污染引起的刑事案件说开来

发布时间:

2023-05-30

作者:

赵志华

来源:




公众号第538篇文章,2023年第57篇


法志明律〓质朴无华


法志在线




赵志华 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实践教学研究室副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先生 
美国麦克乔治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





某村土地因为被煤矿开采,生态环境资源遭受到了实际损害。村民要求煤矿赔偿,煤矿认为没有污染,不予赔偿。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就组织部分村民进行阻拦,不让煤矿继续开采。煤矿拿出30万,参与阻拦的村民还有部分支持阻拦的村民将30万进行分配,村民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一,村民的阻拦行为具有权利基础,退一步来讲也具有纠纷的性质,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权利行使行为的界限。我国在认定绑架、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形成了普遍认可的司法习惯:对于存在财产权利基础(包括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因素)的经济纠纷案件,通常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性质和意图,不成立绑架、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非法占有型侵财犯罪。


根据该规定,对于超出法律保护部分的债权,行为人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索取债务。虽然民法不保护该部分债权,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而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手段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等犯罪。


换言之,即便行为人索取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也不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只是惩罚行为人的手段具有非法性。


村民阻拦煤矿是因为环境资源遭受到了损害,才要求煤矿给予赔偿。作为被害人的村民,当然有要求煤矿给予赔偿的权利。而村民阻拦煤矿的目的正是为了请求给予赔偿。换言之,村民阻拦的行为是有权利基础的,是一种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的行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只要损害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村民阻拦的行为就具有权利基础。退一步来讲,阻拦的行为也具有纠纷的性质,而且是一种群体性纠纷。实际上,作为带有群体性的纠纷,追究其中个人的刑事责任也是不妥当的。




第二,30万由阻拦的村民和支持阻拦的村民进行分配,尽管分配上有瑕疵,但这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达到不得不运用刑事手段解决的程度。


虽然在分配上没有分配给全部村民,没有做到绝对公平,但不能仅凭分配行为存在瑕疵就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如,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无论是将国有资产分配给所有人还是分配给部分人,都不影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分配给所有人还是分配给部分人只是一个分配瑕疵,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同理,尽管补偿款分配给了阻拦的村民,而不是所有村民,但这只是一种分配上的瑕疵,并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将补偿款分配给大多数村民而非所有村民,就否定被告人等人是在行使权利的事实,也不能单凭这一点就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实际上,对这种分配瑕疵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没有达到动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赵志华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实践教学研究室副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先生,美国麦克乔治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专家、《中国妇女报》点评嘉宾,受邀参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立法咨询。在从事兼职律师期间,专注刑事业务领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刑事案件,包括职务犯罪以及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互联网犯罪、涉外犯罪、毒品犯罪等领域的新型案件,并为多家知名外企以及互联网公司常年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出版个人专著《金融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论刑罚轻缓化的实现途径》(人民法院出版社)、《枪支、弹药、爆炸物定罪量刑研究》以及多部合著,在《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核心期刊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其中多篇外文被SCIQ1区的杂志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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