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铭:对《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格的审查

发布时间:

2023-05-31

作者:

赵铭

来源:



本公众号第539篇文章,2023年第58篇




专注刑辩

赵铭律师 

法庭说



笔者办理过大量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类案件,很多案件都涉及到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卷宗材料中往往会出现《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这些《意见书》从形式上属于鉴定意见。

对于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了九种情形,分别是: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的结果。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对于《意见书》进行实质审查和重视,在法庭上提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往往能改变被指控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

案

笔者办理的唐山某寻衅滋事案中,公诉机关出具了《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是由T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22年7月20日出具的,以此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鉴定结论。


专注刑辩

 赵铭律师“法庭说”


辩护人经审查《意见书》中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鉴定人签字等相关内容后发现,该《意见书》是2022年7月20日出具的,三名鉴定人员的法医类检验鉴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却截止至2021年5月31日,也就是说,该《意见书》出具时,三名鉴定人员是否仍然具有相关的鉴定人资格,在案证据无法证实。


鉴于这种情形,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发表了上述质证意见。


对于上述质证意见,公诉人在举证质证阶段没有作出回应,直至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才在第二轮辩论意见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公诉人向法庭补充出示了三名鉴定人员的鉴定人资格证书,表示公安部于2020年5月1日出台了新的《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三名鉴定人员在新《办法》出台后统一办理了鉴定人资格证书,因而,本案鉴定人员具有鉴定人资格,《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


辩护人现场查阅了公诉人出具的三名鉴定人员的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发表第二轮答辩意见:

对于这3名鉴定人资格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提请审判长注意的是最新提交的这3份鉴定人资格证书的时间为2020年5月,没有截止有效期的时间,同样无法证实2022年7月20日时,三名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人资格。

公诉人发表第二轮回应意见:

鉴定人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这是以前旧的《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2020年5月最新出台的《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此就没有5年有效期的规定了,所以,公诉人出具的3名鉴定人资格证书上面没有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是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因而,这3名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是真实有效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是合法有效的。

赵铭律师

中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电话:15810465266












辩护人发表第三轮答辩意见:

辩护人感谢公诉人宣读新《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实际上,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人资格证书上没有5年有效期截止的内容,则恰恰印证了辩护人一直提出的质疑,那就是,2020年5月颁发的鉴定人资格证书能否在2022年7月20日继续使用?

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新《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给出了答案:其第12条规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鉴定人资格审验一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检。同时第18条第2款又进而规定了“年度审验不合格,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予以注销资格”。

由于公诉机关无法出示3名鉴定人员在2022年颁发的鉴定人资格证书,3名鉴定人员是否通过了2020年和2021年的年度审验,3名鉴定人员是否在2022年7月20日前被注销了鉴定人资格,这些合理怀疑均无法排除。

因而,现有的证据材料根本无法证实3名鉴定人员在《意见书》出具时具有鉴定人资质,故根据《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赵 铭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一直与全国知名刑辩律师杨矿生律师合作,擅长办理官员、企业家所涉及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券商及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涉及的金融领域犯罪、涉黑恶类犯罪等案件的刑事辩护。


社会任职:北京市企业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企业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获得西城区十佳青年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训讲师、北京市优秀党员律师。

代理过重庆文强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林清丢卷系列案、北京市政协副主席李某受贿案、上市公司华业资本被诈骗系列案、北大方正集团李某某系列案、山西凌志集团陈某某等80余人涉黑系列案等。


☎:赵铭律师联系方式:1581046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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