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植系”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中同刑事团队案件研讨纪实
发布时间:
2023-12-05
作者:
杨琪琛 郝俊杰
来源:

本公众号第411篇文章,2023年第230篇
中同
刑事团队
案件
研讨

赵铭律师


杨矿生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创始合伙人杨矿生律师指出,“中植系”的爆雷是近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尤其是与以往主要涉及中小投资者的P2P等平台不同,“中植系”的投资门槛较高,涉及的更多是高净值人群,其中最大的受害者投资额甚至高达50亿元,其影响力相比之前其他公司和平台显然更为巨大。
而且,整个“中植系”的发展过程跨度长达二十多年,其涉及的各种问题也必然更加复杂,作为律师,尤其是作为中同刑事团队的律师,对于“中植系”所涉公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应当予以关注,尤其是要对其中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有关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其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予以认真研究,这既能为团队未来办理相关案件奠定必要的基础,也能为辅导客户公司做好企业合规,预防刑事风险提供重要的借鉴。

随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赵志华副教授,以及杨国斌、郝俊杰、杨净净、杨琪琛、索朝律师等共同围绕“中植系”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
大家认为,“中植系”曾一度持有中融信托、中融基金、横琴人寿、恒邦财险、中融汇信期货、天科佳豪典当行等6块金融牌照,旗下不仅有恒天、新湖、大唐、高晟4家财富公司,还有5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数十个私募股权基金,其复杂的股权关系、投资结构和经营模式,涉及诸多的民商事和行政法律问题,而且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显然也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作为多元化经营的民营企业和国内最大的金融财团之一,“中植系”的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众多,旗下相关公司发行的定融产品出现严重的兑付危机,也被认为是导致此次爆雷的一大重要原因。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明知公司已经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却仍然通过高息融资,是否通过“庞氏骗局”的方式持续融资等,都极有可能涉及常见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违法犯罪。
而且,此前北京朝阳警方宣布对解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表明“中植系”已经有多名人员涉嫌刑事犯罪,而“中植系”深厚的金融背景和金融领域巨大的利益诱惑,也让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贿赂犯罪等问题。
同时,“中植系”旗下有多家上市公司和持有金融牌照的投资机构,而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中植系”爆雷的另一大重要原因就是中植集团、中融信托、中融基金等旗下公司和投资机构在房地产、股票等领域的投资频繁“踩雷”而产生巨额亏损。但这些公司和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决策人员却仍能享受高薪回报,其中相关人员是否尽到了忠诚勤勉义务,也可能直接影响他们是否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背信”犯罪。
但与此同时,参加讨论的律师也普遍认为,相对于掌握更全面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决策人员,大多数普通的公司员工只是纯粹的业务工作者,其并不清楚相关投资项目、金融产品的具体模式,因而不具有非法占有、恶意欺瞒等违法犯罪的故意,对于这些中性业务行为,并不应当认定属于违法行为,更不应当认定构成犯罪。对普通的公司员工不宜通过刑事手段予以追究,否则将导致刑罚打击的扩大化。
尤其值得律师关注的是,“中植系”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然需要签订各类合同和涉及民商事诉讼,在此过程中也会有律师的身影。目前在不少公开报道的“黑恶势力”案件和P2P案件中,就有律师因为起草合同、参加诉讼等法律活动而被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在“中植系”事件中律师同样可能因此而面临刑事风险。

以实际案件为切入点进行讨论研究是中同刑事团队培训青年律师的传统,尤其是社会热点案件中折射出来的法律问题也是中同刑事团队的关注重点。
此次团队律师结合公开的部分信息对“中植系”事件进行讨论,既通过有限的材料进行了更加充分的思考,锻炼了大家分析预测案件的能力,也通过对相关罪名的深入学习为之后办理案件提供了理论支持。
法
相关法律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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