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律所的律师合作办案,怎样才能实现“1+1>2”?

发布时间:

2024-01-15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430篇文章,2024年第07篇




律师团队文化






经过三天紧张的工作,中原这个案件的庭前会议终于结束了,除了个别问题外,基本上没有留下太大的遗憾。


这个案件本来是由兰台所的任景华律师和达达所的焉焰律师共同辩护的案件。因为案件冲突的原因,任律师推荐我代替她担任出庭辩护律师。任律师前期的工作做得很细致,基本上把主要的辩护思路和对辩方有利的证据目录已梳理完毕,特别是还收集调取了几十份证据作为辩方证据。我要做的就是在法庭上把她的工作延续下去。


由于庭前会召开在即,对我来说,在庭前会议召开之前,要抓紧时间熟悉任律师收集的新证据、会见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辅导、交流相关意见。


焉焰是一位青年律师,之前我们并不熟悉,只知道他介入此案的时间也较晚,至于他对案件的情况掌握得怎么样我也不太清楚。


鉴于这种情况,在出发前,我和任律师、焉律师在中同所用了半天的时间对之前的工作进行了梳理,对下步工作也作了安排。为了配合工作,中同刑事团队的赵玉来、杨琪琛、郝俊杰、索朝、吴湘群等几人共同参加了案件讨论及庭前会议准备工作,我还把杨琪琛、郝俊杰、索朝、吴湘群等几人带到当地,共同准备庭前会议。


通过几天的准备工作,以及会见辅导和参加庭前会议,焉律师的表现让我感到非常满意。我们三方合作的氛围既紧张高效,又非常融洽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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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对不同事务所的律师在案件中如何进行合作,有了更深刻的感悟。


不同事务所的律师,共同为一个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共同为一个当事人进行辩护,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我们中同刑事团队承办的案件,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案件是和其他事务所的律师合作承办的。


律师合作的起因,有一部分是因当事人及其家属分别聘请了不同律所的律师,这种情况下律师就不得不合作;还有一种情况是先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推荐其他所的律师和自己一起合作共同辩护。


在第二种情况下,双方律师的合作关系往往比较友好,容易形成“1+1>2”的辩护合力。但是第一种情况下,有时候可能达不到当事人及其家属预期的合作效果,有的双方律师配合不默契,有的甚至还产生了冲突。所以律师怎样进行合作,是值得我们重视的实际问题。


为了避免律师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矛盾,建立和谐友好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辩护合力。不同事务所的律师为同一个当事人提供服务,特别是在为同一个当事人辩护时,应当秉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

互相尊重


人们常说“文人相轻”,我们律师群体内要避免产生这种风气。律师的工作是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从事的工作事关他人的合法权益,事关他人的财产、名誉、自由乃至生命,可以说是一项很崇高的事业。律师之间虽然可能出现业务竞争,但它不是文人之间互相展示比拼才华的高低,不应该互相瞧不起。


当事人委托不同事务所的律师辩护就是为了给其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既然律师合作的目的是一致的,就应该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有合作精神,不要认为当事人增加了另一位律师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

律师之间的相互尊重应当是发自内心的,要相信双方的合作是互惠互利的。

尊重是律师相互合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尊重,就不可能有合作。只要本着相互尊重的态度相处,相信大家就不会产生太大的矛盾和冲突。中国人讲究“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尊重对方同样就会换来对方对自己的尊重。

那种瞧不起对方,自我感觉良好的心态不仅是消极的,甚至还是一种破坏性因素,如果不加控制,任其膨胀,就会起到破坏合作的作用。


2

互相体谅


律师都是非常有个性的人,在辩护过程中的工作风格和节奏难免有所不同,甚至对案件的看法也会有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定要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的态度,去宽容和包容对方。不能我行我素,不顾及对方的面子,也要有合理分工,不要都争当一辩。

如果发现性格不合,也不要过分坚持凸显自己的性格,如果某些观点不同,也要本着谦虚的态度,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大局,私下商量,尽量避免公开发生争吵。

我记得多年前有两名律师为同一个当事人进行辩护,双方在沟通观点时意见不合,一位律师便表示要在法庭上公开反对另一位律师的意见,这种做法十分不妥。

两名律师的观点不同,在法庭表达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可以用补充表达的方式或者用其他委婉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要把焦点指向反对和抨击另外一位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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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互关照


两名辩护律师的工作安排可能不一样,在一方忙的时候,另外一位律师可能没那么忙,就可以多做一些工作。这样互相关照,不仅可以减轻双方的压力,不致于有太大的后顾之忧,双方也能建立更加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千万不要有自己干活多,太吃亏的想法,相信你干得越多,越能得到另一位合作律师的尊重。


4

多沟通


律师在合作的过程中有话就要敞开说,对案件的看法不能藏着掖着,要及时沟通、多沟通,因为大家的目标都是一致的,沟通得越多,相互的配合就越默契,关系也会越处越好。


当然,在相互不太熟悉的情况下,相互之间也不能过于随便,在保持尊重的前提下逐渐发展亲密友好的关系。


5

看到合作的好处


在我看来,律师合作的好处是非常明显的。

一是可以进行分工配合。因为律师的精力有限,如果两名律师之间能进行合理分工,各自分担不同的任务,可以减轻压力,各自承担的工作也可以做得更加出色,特别是在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如果只有一名律师承担全部辩护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难免会有顾此失彼的情况。如果有两名律师合作,积极分工配合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二是可以取长补短。每个律师的特长不同,有的律师善于口头表达,有的律师善于书面分析;有的律师擅长分析实体问题,有的律师擅长抓住程序问题,有的律师擅长处理证据问题。因而两名律师合作,可以形成互补,提高辩护质量。

律师的风格也可以互补,有的律师风格过于刚硬尖锐,有的律师风格比较稳重柔和,不同风格的律师搭配起来,可以使辩护的气场显得更加刚柔相济,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缓解辩审冲突,使问题更容易得到处理。

三是可以防止律师工作脱节。有时候律师案件比较多,工作比较忙,难免会出现会见不及时,甚至在紧要关头来不及会见的情况,如果有两名律师合作,就可以弥补其中一名律师工作繁忙的缺陷,确保辩护工作不会出现脱节。

四是可以拓展朋友圈子。良好的合作关系,不仅对办案至关重要,对律师个人未来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好处。大家在一起合作时间长了,就可以处成朋友关系,大家建立了亲密友好的关系,在案件忙不过来的时候,需要律师合作的时候,就会相互推荐案件,开展新的合作。

比如这次办案就是我和任律师的第二次合作,因为我们前几年在福建办理一起涉黑恶案件时有过合作,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有了这样的基础,才有了这一次新的合作。相信这次再次合作以后,也会带来更多的合作机会。

律师在合作中还可以结识更多的新朋友,扩大朋友圈子,比如我们这一次新结识的合作伙伴焉律师,就是一位非常优秀的青年律师。为了锻炼培养年轻人,我让他作为第一辩护人主辩,我作为第二辩护人进行补充,经过庭前会议前后这几天的合作,小伙子表现确实不错,我们也建立了友好关系。

我常说一句话,“刑辩不易,相互给力”,对于刑辩律师群体是这样,对于为同一个当事人辩护的两名律师更是如此。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第七届中国时代十大卓越人物”、“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中同刑事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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