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朝:刑辩律师,如何为当事人做好庭前会议的法律服务工作?
发布时间:
2024-01-19
作者:
索朝
来源:

本公众号第432篇文章,2024年第09篇

作者
索 朝 律师
中同刑辩团队
电话:18735124050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法院一般在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下,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刑辩律师影响法官、检察官,进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机会。那么,刑辩律师如何才能为当事人做好庭前会议的法律服务工作呢?结合办理相关业务的经验,我总结了几点,分享给大家。
01
全流程主动提供法律服务
当事人及家属一般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行使或争取哪些权利的意识是比较模糊的。刑辩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告知诉讼程序,释明利弊,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律赋予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首先,刑辩律师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和当事人会见反馈,对是否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作出决策。因是否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若刑辩律师综合研究认为,召开庭前会议对本案利大于弊,就应当依法递交《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通过沟通争取促成召开庭前会议。
其次,在已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下,刑辩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详细解读庭前会议流程,对庭前会议的十项议程逐一沟通,并做好法律、事实、证据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再次,在庭前会议中,除当事人不愿或不能参加庭前会议外,刑辩律师应当和当事人坚定地站在一起,在庭前会议中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帮助当事人将其心中的想法表达出来。
最后,在庭前会议结束后,刑辩律师应当及时会见当事人,对庭前会议复盘,查漏补缺,做好后续法律服务工作。
02
庭前会议中的“十大议程”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刑辩律师应当在会见时询问当事人,对本案目前管辖法院是否存在异议,若有异议具体的理由是什么,是否需要申请改变管辖,告知律师的观点,说明利弊。
会见后律师结合当事人反馈和专业判断,决定是否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其他议程也是如此),并对法官、检察官可能的回复进行预设,做好应对准备。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请客送礼、违规会见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回避。刑辩律师应当将回避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询问是否存在相应情形或线索,并决定是否申请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时以公开为原则,但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皆有利弊,刑辩律师应当跟当事人答疑解惑并做好后续法律工作。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刑辩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被非法取证的情况,若有,告知当事人应对策略,收集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依法向办案部门反馈,并在庭前会议、庭审等程序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刑辩律师可以通过自行或申请调查取证,梳理案卷中的有利证据,构成辩方证据体系。律师团队可以通过高频扎实地去会见当事人,对涉案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进行详细沟通核对,针对无罪、罪轻的辩解、辩点逐一询问是否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实,是否有相应的人员、材料可供律师去尝试调查取证。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有异议的,刑辩律师应当严格审查并结合当事人意见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存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到有利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但不归入正卷而是归入到保密副卷等情形,不随案移送。刑辩律师在了解到相关情况或线索后,应当依法申请移送或申请法院调取。
(八)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在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外,法院也可以依法收取、调取证据材料,但一般主动收集、调取较少。考虑到有些部门仅接受公对公调取,这时就需要刑辩律师依法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说明理由,以促成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九)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一方面可以申请辩方证人、辩方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以增强相应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可以申请控方的相关人员出庭,对其进行庭审发问,对控方证据予以质疑、申请排除。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第十款为兜底性条款,若有整体辩护意见、当事人的诉求等其他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也可以在庭前会议时跟法官沟通。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索 朝
中同刑事团队
擅长处理刑事诉讼、刑民交叉案件、民商事案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已参与处理各类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案件2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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