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第二十条》能否唤醒《刑法》“第二十条”?

发布时间:

2024-03-09

作者:

郝俊杰

来源:



本公众号第448篇文章,2024年第25篇



 作者 

郝俊杰 律师

中同刑辩团队

电话:13911113667



电影《第二十条》,聚焦《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是一部现实主义的普法题材电影。作为一名法律人,反复观看后,感触颇多。





01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


《第二十条》,艺术地诠释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唤醒了沉睡的僵尸法条,引导公民正确行使防卫权,该出手时就出手,回应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守望和期待,上映后好评如潮。


电影中的经典台词,与公众的情感产生共鸣,振聋发聩,直击人心,至今还在耳边回响: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条河流,一次错误的裁决污染的是整个水源。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难道不是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吗?……


《第二十条》开辟了电影普法的新篇章,传递了惩恶扬善的正能量,提高了公众对法律的关注和信仰,促进了社会法治的进步,应当点赞。


02

律师界的不同声音


西方有个谚语,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个人的角度和立场不同,对作品的评价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第二十条》丑化律师形象,弱化律师作用,某些情节与现实大相径庭,遭到律师界的口诛笔伐。


《第二十条》,让律界同仁不爽的是,韩明检察官在听证会慷慨激昂的演讲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出现在律师的辩护意见中,也就是说,检察官说了本应该律师说的话。


电影中出现的唯一律师,是被害人委托的陈律师,第一个镜头就是站在聚众闹事的人群前列,与政法委书记、检察官对峙、施压,传递了律师怂恿和支持群众闹事的错误信息,丑化了律师形象,这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整部电影,并没有出现犯罪嫌疑人王永强的辩护律师,甚至没有法援律师,听证会也没有辩护律师参加,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弱化了律师作用,律师该出现的场合不出现,却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场合。


另外,听证会类似西方国家的陪审员制度,重点是听取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听证员,基于最朴素的价值观对案件的看法,而不是仅仅依靠韩明检察官在经过不断灵魂拷问后被唤醒的正义和良知。


03

电影在某些细节上不太严谨


基于一名法律人的细致和严谨,发现电影在某些细节上,不太严谨,不够专业。


电影第133分钟,韩明检察官在听证会上演讲到:“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共四百五十二条法条,五万六千六百八十一个字,从头到尾写的就是四个字,公平正义。”通过查阅,《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影片放映期间的有效版本是2020年12月26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经过认真统计,字数是71795,其中包括逗号3084个,句号940个,顿号1260个,括号286*2=572,书名号16*2=32,冒号63个,分号595个,逗点23个,标点符号合计6569个,减去标点符号的数量,字数统计是65226个,这与电影台词中的56681个字,相差较大,值得商榷。


电影第106分钟,韩雨辰被张科指使的社会混混殴打,李茂娟让韩明报警,韩明说,法律明文规定,面部软组织挫伤得有四平方厘米以上,才能够立案;身上得到二十平方厘米才能立案;缝针骨折才能立案。这种说法,可能是基于电影追求的某种艺术效果,但这个情节很不专业,容易误导观众。


首先,无论伤情轻重,报警是公民的权利。其次,韩雨辰的伤情虽不严重,可能构成轻微伤,退一步讲,即使轻微伤也够不上,公安机关在查明打架事实后,仍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打人者进行行政处罚。第三,韩明所讲的四平方厘米、二十平方厘米等,可能涉及刑事立案的标准,但不能因为不够刑事立案标准,就不报警,放弃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04

电影场景贴近现实生活


尽管影片存在一些瑕疵和漏洞,但瑕不掩瑜,电影以小人物为主角,以小见大,故事情节很生活,很真实,很市井,很人情世故。


观影的第一感觉是熟悉,看着电影中熟悉的场景,仿佛就是自己在公安工作期间的一幕一幕:群众围堵党政机关大门,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抽干河水,打捞尸体和作案工具;出警现场目睹人员跳楼自杀;想方设法说服证人配合调查取证;到辖区学校,在老师、家长配合下,处理学生打架案件;为了控访和沟通感情,给信访群众介绍工作,红白事上门慰问;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安排周边旅馆暂住,等等。


电影场景贴近现实生活,因为真实,所以感人,引起共鸣。


05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其认定十分严苛。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第一,起因条件,要求必须是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不能假想防卫。第二,时间条件,要求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不能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第三,主观条件,要求必须是被侵害人主观上有防卫意识,产生了防卫行为。第四,对象条件,要求必须是针对侵害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其他人。第五,限度条件,要求必须是没有超过明显的限度行为,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06

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境,并非完全因为司法人员的不负责,不担当,最主要的原因是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本来就比较抽象,解释空间很大,在理论上难以理解,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导致争议很大。


关于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那么,不法侵害要求达到治安违法程度,还是刑事犯罪程度?我曾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处理了大量治安打架案件,经常遇到当事人追问:“对方先打的我,我本能的还手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我当时没有像韩明检察官选择沉默,自以为是地回答到,正当防卫是刑法上的概念,治安案件不存在正当防卫,双方都动手,就是互殴行为。


治安案件究竟存在正当防卫吗?2020年8月28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缩限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该指导意见明确了正当防卫在治安案件中的法律基础。于是,出现了对行政处罚不服,以正当防卫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例。


关于主观条件,即防卫意识,是被侵害人在面临侵害实施防卫行为时的主观意思表达,表现为保护自身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无防卫意识,是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重要标准。被侵害人当时的主观心态出于防卫意识,还是故意伤害,或者是防卫意识转化为报复、泄愤、伤害等等,很难界定,这也是很难区分正当防卫和互相斗殴的重要原因。


关于时间条件,如何认定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电影中韩明检察官认为,刘文经走向汽车,准备从车中取刀,不法侵害仍在继续,具有现实紧迫性,但刘文经是否去车中取刀,却无法证实,只能依靠检察官的自由心证作出判断。


关于限度条件,如何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需要根据当时所处的情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2018年12月18日,最高检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5-48号),其中就包括引人关注的昆山龙哥案,2020年8月28日,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均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结语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制度,其适用十分严苛,公民在寻求公力救济没有条件的前提下,再谨慎选择正当防卫。在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同时,也要保持理性平和,防止正当防卫被滥用,出现众多江湖大侠,替天行道,对法秩序造成破坏。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艺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电影《第二十条》能否真正唤醒《刑法》“第二十条”,让我们拭目以待……


附:《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硕士


工作经验:曾在公安系统担任基层所队领导兼法制审核员多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劳动仲裁案件。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


部分业绩:江苏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东季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江苏谢某等人诈骗案、北京苟某盗窃案、河北吴某强奸案、天津张某聚众斗殴案、河北冯某贩卖毒品案、河北谭某开设赌场案等等。


郝俊杰律师咨询:13911113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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