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你是找律师,还是找关系?

发布时间:

2024-03-11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449篇文章,2024年第26篇


很多当事人挑选律师的时候,都会提出一些“硬”条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要求律师必须有“关系”,相信我们很多律师都遇见过这种情况,当事人的这个条件确实使律师们感到非常为难。

这样的情况我们以前也经常遇到,每次我们都会明确回绝。前几天又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不过这次的情况曲折一些。

我的一位好朋友,是一位非常优秀的青年刑辩律师,他前几天找到我,说去年接了一个“涉黑”案件,为该案的第一被告人辩护。他通过阅卷和会见,认为这个案件有很大的辩护空间,考虑到“涉黑”案件工作量大,辩护难度也很大,他认为目前的辩护力量有些单薄,便向当事人建议增加委托一些经验更加丰富的律师,加大辩护团队的力量。

他的建议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但是,当事人却提出了一个特别的条件,要求这个新委托的律师必须要有“关系”,要动用“关系”。面对当事人的这种想法,他也感到左右为难,我劝他对这个事情不要过于纠结。

其实,在我看来,当事人提出这种要求是可以理解的。当事人的这种想法与长期的文化传统有关,也与他们曾经的经历有关。因为中国毕竟是一个讲人情的社会,有人好办事,凡事讲究个人情,已变成了人们的思维惯性。当人们碰上官司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关系。在他们看来,如果不找关系,就会吃亏,就会被判重刑,就会被冤枉。所以他们相信关系,迷信关系,觉得只有找关系才管用。

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怎么办呢?我的看法是,让现实说服他们,这些人“不撞南墙不回头”,只有现实才能解开他们的心结。

我的这位朋友就按照这种思路,把当事人的要求转达给了家属,当事人家属按照这种条件去了很多家事务所,见了很多律师,也有几个律师去会见了当事人,结果也是“铩羽而归”。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的这位朋友有点着急起来,因为新律师能否尽快加入,关系到辩护力量能否加强。在这种情况下,他劝我去会见一次当事人,看看我能否说服当事人改变想法。很显然,这个提议不符合我的工作风格,也和我的个性格格不入。

我的建议是,让当事人家属继续把所有能想到的律师,有名气的律师,都找一遍,看一看有没有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律师愿意来接这个案件。

另外,我还向朋友建议,过一段时间他向当事人反馈情况时,可以带四句话给当事人。


PART 一  找关系的时代过去了


中国是一个讲人情的社会,不管大事小情,免不了都会想找找关系。在某些时期,找关系的现象走向了极端,引发了大量腐败的产生。在办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中,找关系不仅容易滋生腐败,也会导致冤假错案。这几年国家反腐败一直处于高压态势,那种办事找关系,大搞权钱交易的歪风邪气已经没有太多的生存空间了。

在这种大的气候环境下,办案人员收钱办事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当事人找关系办事,特别是拿钱找关系办事的路已被堵死,迷信关系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在律师圈里,所谓靠关系吃饭的律师也成了“过街老鼠”,遭到大家一致的痛恨和唾弃,炫耀自己有关系的律师越来越少了,靠找关系承揽客户的现象也基本销声匿迹了。

现在律师办案,为当事人辩护,拼的就是专业能力和技术,比的就是勇气,提倡的是极致辩护,适度的勇敢,多管齐下,动用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在已是一个靠能力进行辩护的时代了,这就是目前的客观形势。


PART 二  有关系也不管用


客观地说,现实中确实有些律师和办案机关的某些人员比较熟悉,甚至也可能会和办案人员比较熟悉。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确实可以找到一些“关系”。

但是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凭关系找过去,办案人员敢接受你的请托,给你帮忙吗?不敢!因为他们身边的很多人都出事了,很多所谓有关系的律师也出事了。所以即使你有关系,找过去也不管用,他们也不会过问,不会为你的案件提供帮助。

有些办案人员为了避嫌,原本可以从轻处理的意见以及对当事人有利的意见,该提也不敢提了,有的甚至还故意提出不利的意见。

而且,案件越是重大复杂,上级越是重视,社会也更加关注,办理这些案件的办案人员更不敢私下和律师有什么往来交流,律师即使有这样的关系也不会私下使用。

一言以蔽之,找关系也没有用。所谓的“关系”已经不再是案件能得到有利结果的法宝。


PART 三  找关系害人又害己


如果律师接受了当事人找关系的条件,真的去找了关系,极有可能会涉嫌行贿,当事人也可能会涉嫌共同行贿。如果律师承诺了找关系,也拿了找关系的钱,但实际上没有去找关系,律师则有可能涉嫌诈骗。目前这样的案件已经发生了多起,在律师圈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有些案件找了关系,也发挥了一些作用,虽然在当时没有出事,也只是一种侥幸,这种事情迟早是要“翻船”的,这样的新闻我们常常能够看到。可以说办案找关系是害人又害己。


PART 四  律师办案靠的是真功夫


我们都能看到,很多案件最后取得有效辩护的结果,甚至有些案件取得无罪的结果,这些都是靠律师的专业能力,靠律师的负责精神,靠律师的勇气和智慧换来的。换言之,都是律师多方努力的结果,绝对不是找关系的结果。


以上这四句话,就是我想让我的朋友转述给当事人的最简单、最真诚的忠告。


有人会问,如果当事人坚持这种想法不变,当事人岂不会就请不到律师了,没有律师帮他辩护了吗?根据个人经验,这个问题我们不用替当事人担心。


只要当事人内心坚持认为自己是冤枉的,经过几番挫折后,始终没有律师应承当事人的这个条件,当事人可能就会想明白这个问题,就会醒悟回头,最后还是会请专业能力强的律师为他辩护。当然,如果其冥顽不化,始终坚持这个条件不变,那么最终受损的还是当事人自己。


这就使我想起了一位著名律师所说的话(大意):“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同时律师的助人情结也不能过于泛滥”。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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