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邯郸中学生遇害案,谈如何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干预、矫治、惩戒?

发布时间:

2024-03-22

作者:

郝俊杰

来源:



本公众号第453篇文章,2024年第30篇



 作者 

郝俊杰 律师

中同刑辩团队

电话:13911113667



邯郸中学生遇害一案,震惊全国,其残暴程度令人不寒而栗,再次引发公众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热议,对未成年人出现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如何进行干预、矫治和惩戒,是全社会关注的共同问题。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区分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触刑行为、犯罪行为四个维度,构建针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制度和法律规制。


01

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管理


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列举了吸烟、喝酒、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等九类不良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情节轻微的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尚不构成治安处罚的欺凌行为。

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由学校和监护人配合,及时干预,采取训导、心理辅导等相应管理教育措施,防微杜渐,禁于未然。


02

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实施了打架斗殴、辱骂恐吓、强拿硬要等校园欺凌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虽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已经构成了行政违法,在教育训导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以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所以,经常出现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但不予执行的情形。

03

对触刑行为进行矫治教育


触刑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该条款列举的九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针对未成年人的触刑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等矫治教育措施,学校以及监护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经申请获准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04

对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制裁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控制将未成年人纳入犯罪圈,并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严格限制。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第十七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已满十六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大严重犯罪,才要承担刑事责任。


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例外情形,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从立法上看,既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特定实体要求,也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特定程序要求。


由此可知,邯郸中学生遇害案件中的施暴者,如果年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决定追诉后,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有的学者建议,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调整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以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为前提推定,但若证明其具有“恶意”,即对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结果认识且故意或者放纵,具有相应的控制和辨认能力,则视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他们认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通过对“恶意”认定进而补足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使得有必要受到刑罚处罚的罪错未成年人受到应当的刑事处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吻合。


然而,刑罚制裁并不能根治校园欺凌,遏制校园欺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应对和解决。记得我的一位好友,在某中学进行法治宣讲、警示教育结束时,带领全校师生响亮地喊出“三不”“三要”口诀:“不做残忍的施暴者!不做冷酷的旁观者!不做沉默的受害者!要勇于发声,要及时求助,要爱护同学!”。


邯郸中学生遇害案件,给被害家属造成了痛不欲生的无限伤害,给社会大众造成了挥之不去的心理创伤。也许,人生就是这样,一边治愈,一边受伤……


附:《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硕士


工作经验:曾在公安系统担任基层所队领导兼法制审核员多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劳动仲裁案件。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


部分业绩:江苏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东季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江苏谢某等人诈骗案、北京苟某盗窃案、河北吴某强奸案、天津张某聚众斗殴案、河北冯某贩卖毒品案、河北谭某开设赌场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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