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邯郸中学生遇害案,谈如何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干预、矫治、惩戒?
发布时间:
2024-03-22
作者:
郝俊杰
来源:

本公众号第453篇文章,2024年第30篇

作者
郝俊杰 律师
中同刑辩团队
电话:13911113667
邯郸中学生遇害一案,震惊全国,其残暴程度令人不寒而栗,再次引发公众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热议,对未成年人出现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如何进行干预、矫治和惩戒,是全社会关注的共同问题。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区分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触刑行为、犯罪行为四个维度,构建针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制度和法律规制。
01
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管理
02
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03
对触刑行为进行矫治教育
04
对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制裁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控制将未成年人纳入犯罪圈,并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严格限制。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第十七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已满十六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大严重犯罪,才要承担刑事责任。
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例外情形,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从立法上看,既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特定实体要求,也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特定程序要求。
由此可知,邯郸中学生遇害案件中的施暴者,如果年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决定追诉后,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有的学者建议,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调整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以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为前提推定,但若证明其具有“恶意”,即对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结果认识且故意或者放纵,具有相应的控制和辨认能力,则视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他们认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通过对“恶意”认定进而补足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使得有必要受到刑罚处罚的罪错未成年人受到应当的刑事处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吻合。
然而,刑罚制裁并不能根治校园欺凌,遏制校园欺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应对和解决。记得我的一位好友,在某中学进行法治宣讲、警示教育结束时,带领全校师生响亮地喊出“三不”“三要”口诀:“不做残忍的施暴者!不做冷酷的旁观者!不做沉默的受害者!要勇于发声,要及时求助,要爱护同学!”。
邯郸中学生遇害案件,给被害家属造成了痛不欲生的无限伤害,给社会大众造成了挥之不去的心理创伤。也许,人生就是这样,一边治愈,一边受伤……
附:《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硕士
工作经验:曾在公安系统担任基层所队领导兼法制审核员多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劳动仲裁案件。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
部分业绩:江苏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东季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江苏谢某等人诈骗案、北京苟某盗窃案、河北吴某强奸案、天津张某聚众斗殴案、河北冯某贩卖毒品案、河北谭某开设赌场案等等。
郝俊杰律师咨询:13911113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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