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发旭:电子证据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 刑辩实战第12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4-04-10

作者:

王发旭

来源:



本公众号第461篇文章,2024年第38篇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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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编者按

2024年3月29日,第12期中同“刑辩实战”暨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实务研讨活动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进行研讨交流。中同刑事团队在京成员参加。

此次培训邀请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三级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检察教官田志鹏,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成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法医王居生,第十一届北京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石红英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艾静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发旭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戴福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小波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铮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洪忠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等多位专家和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吴洪淇担任点评嘉宾。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雄飞律师,西城律协副会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欧阳继华律师出席活动并致辞。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靖雯律师主持活动。

同时,本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13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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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发旭律师的主题发言,现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王

发

旭



一

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依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一)直接在电子介质中形成并存储的信息或电子文件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形成、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利用设备的录音、摄像功能对声音、实物实景进行录音、摄像后形成的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等视听资料电子文件。

二

电子证据审查的原则和重点



审查电子证据同审查其他证据既有相同也有不同,相同点:都是从证据的三性着手,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但是电子证据相比传统数据更具易篡改性,所以,当电子证据伪造篡改或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无法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情形时,就电子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电子证据的审查原则
1.核看原件、原始载体为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电子数据存在原件、原始载体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原件。

审查时应结合来源的合法性、流转的真实性、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设备参数等判断电子数据是否具备真实性。

当无法提供原件、原始载体的,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等方式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2.明白技术中立原则
若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储固定的,则应审查其使用的时间戳、智能合约、哈希值、电子签名等技术是否具有安全性与可靠性,提供上述技术的平台是否有资质、是否系案件利害关系人,确保技术手段有效且中立。

同时,由于不同平台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可能存在不同,对于此类不同技术手段固定和提交的电子数据,只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不产生证明力大小的差异。

电子证据的审查重点
结合电子证据易篡改性的特点,在审查电子证据时,必须从审查电子介质适当性、电子数据真实性和数据内容的完整性着手。

1.审查电子介质适当性。
辩护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和视频查,审查在公安机关勘查时,电子数据形成、存储的电子介质、原始载体,核看电子介质、原始载体的具体运行是否正常、网络连接是否安全。如在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案件,辩护人发现公安机关勘查时电脑主机从未工作过,硬盘中根据没有写入过数据,推断被告人不可能通过此计算机作案。

2.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
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可根据具体电子数据查封、保管情况,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形成时间、获取路径、必要的附属信息和关联痕迹等,来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真实性。

在前述信息存在矛盾或无法显示时,若公诉人无法提供补强证据证明、作出合理说明且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则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若为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定的电子数据,则公诉方应提交电子数据原文及对应的存证编码(哈希值),根据存证编码(哈希值)等信息进行校验。如通过验证,可认为不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情形,电子数据具备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3.审查数据内容完整性
对电子数据内容完整性的要求,与其他证据类型的要求一致,要注意数据内容是否固定完整且与本案有关联,是否能独立或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闭环来证明待证事实。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有对网页内容进行截屏录屏后直接生成的网页抓取类电子数据,以及利用录音、摄像功能对声音、实物实景进行录音、摄像后形成的音视频文件。在审查时,应重点审查网页抓取、截屏录屏、录音、摄像过程是否完整,实物实景的来源或出处、初始状态、封存状态与视频文件显示状态是否一致等。


三

电子证据审查的难点



电子证据不仅在民事案件大量存在,也在行政、刑事案件中运用也越来越多。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至关重要,但是面临的难点也尤为突出。

首先,对电子证据审查观念不强。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未将电子证据放在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上,往往忽视它的存在,因为不懂也嫌麻烦,往往偏信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认定。所以,在办案过程中,认清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存在价值,及时转变观念,一定要树立电子证据可能是扭转案件乾坤的制胜砝码的理念。

其次,对电子证据缺乏专业知识。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

如可以通过文档属性,可以查看文档的创建和修改时间,来对比案件案发时间、扣押时间等信息,从而判断文件的真伪,或者是不是后补的文件。

如区块链技术具有的不可篡改性、哈希值校验(密码学的基础)和可信时间戳(由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以证明电子文件在某一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等机制可以保证电子证据不被篡改,有效推定电子取证时间点,从而判断证据真伪性。

如相邻两条聊天记录的哈希值几乎不会连续加1,如果出现,大概率是侦查机关伪造;如果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常识,审查时也无从下手。

所以,作为辨认人必须要接受电子证据审查培训学习,深入研究,同时也要加强对电子证据鉴定程序的学习,以期待在办理案件中如虎添翼。

再次,没有专门的审查软件和工具。

如在非法传销类案件中,案件电子证据量庞大,载体软件用户会员层级众多,且存在一人多账户、虚拟账户的情况,其间的资金流向错综复杂。可以利用软件理清案件资金流向,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也可以用x-ways工具在海量电子证据中筛选出有效电子证据,需要在多个系统中查找比对,审查对当事人有力的证据。

所以,作为辩护人可以适当的下载安装或者购买一些辅助审查工具,或者借助一些专门机构的工具,对案件中的海量数据一定要做个梳理和统计,如x-ways工具,辅助海量搜索价值信息,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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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2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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