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朝:言词证据的审查和应对 | 刑辩实战第12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4-04-12
作者:
索朝
来源:

本公众号第462篇文章,2024年第39篇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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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朝

考虑到很多复杂刑事案件言词证据数量很多,少则几十份,多则几百份、几千份,为便于证据审查和后续辩护工作的开展,化繁为简,将案卷由厚变薄很有必要。
在阅卷过程中,经初步全面阅卷后,可以用表格的方式,对提及我方当事人的每一份言词证据进行逐一审查。辩护律师常见的审查切入点包括但不限于:1.证人与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2.侦查人员是否具有办案资格,制作笔录是否少于两人;3.有无告知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程序性权利;4.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有无核对笔录;5.取证过程中是否存在引诱、欺骗、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6.同一个人在不同笔录中对同一事件的描述是否存在前后矛盾之处等。
经过对言词证据的逐一审查,并归纳核心表述和观点形成了对比表,为快速纵向比对提供了素材。律师可以将某一犯罪案件的关键事实或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比对,通过判断各证据之间的一致或者矛盾关系从而辨别证据的真伪。
辩护律师可以结合证据形成的先后顺序,排查证据出现的时机是否异常,排查证据存在伪造的可能性。辩护律师可以留意被告人辩解的具体细节,能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审查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据,可以标注按存疑处理。
此外,辩护律师后续可以把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材料作为言词证据的印证对象,将反映案件过程部分细节的客观性证据作为“点”,将反映案件过程全貌的言词证据作为“线”,穿插起来,挖掘案件事实,推演案件过程,削弱控方存疑言词证据的可信度。







在言词证据审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可能会发现很多证据问题,同时会思考出一些应对想法和辩护观点。这时要及时记录下来,并与后续辩护工作结合起来。
例如,当事人表示受到刑讯逼供,其讯问笔录内容与真实情况存在重大矛盾的,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备注后续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和排除非法证据;当事人在笔录中或者会见时提到了一些可能对其无罪、罪轻的自书材料、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但辩护律师在卷宗中没有查阅到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调取。
辩护律师可以归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严重存疑之处,并后续论证该部分证据存在严重不合法、不真实的可能性和对定罪量刑是否有重大影响,并考虑是否申请被害人到庭陈述、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在审查言词证据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当事人所涉的犯罪案件,考虑辩护律师主动调查取证,构建辩方证人证言证据体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如当事人涉嫌的强迫交易一案中,控方指控当事人垄断并强迫某地多个村屯的粮农低价卖粮,起诉书认定当事人构成强迫交易的核心证据为几十份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但当事人表示没有强迫交易的行为。
为查清案件事实,辩护律师就控方“证人”“被害人”所在村屯的其他同时期售卖给当事人的相关村民开展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形成了数百份《调查询问笔录》,相关村民均表示在跟当事人交易过程中都是随行就市,不存在垄断,没有被强迫交易,还有不少村民表示价格好,上门装卸服务好,没有听说过当事人低价强买强卖的行为。此外,辩护律师向相关村民了解到部分侦查人员此前在村屯对控方“证人”“被害人”取证时,可能涉嫌存在大量违法违规取证的情况。
辩护律师认为,就认定当事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核心证据,也就控方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方面,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就是否存在强迫交易行为结论完全相反,且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严重存疑,但辩方合法有效的证据数量上数倍乃至十倍于控方证据,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应当采信辩方证据,认定当事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此外,考虑到我方已构建了辩方证人证言的优势证据体系,我方将据此申请法院通知控方严重存疑的“证人”“被害人”当庭接受询问,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排除该部分证据或依法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
以上仅是一些个人观点,不足之处,还请各位专家、律师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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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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