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福:刑事证据审查的几个问题 | 刑辩实战第12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4-04-19
作者:
戴福
来源:

本公众号第467篇文章,2024年第44篇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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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
福

各位老师、各位律师同仁: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活动,感谢矿生主任的邀请。今天研讨会的主题是刑事证据审查,我想谈刑事证据审查的五个问题,分别是——刑事证据审查的目标与任务、刑事证据审查必须服务于庭审辩护、审查证据的整体观与细节观、刑事证据审查必须熟练掌握证据理论与规则、证据审查成果的有效转化与呈现。
如前所述,辩护人审查证据形成的意见,最终需要借助庭审展示出来。所以,审查证据必须具有庭审意识,服务于庭审需要。即在审查证据时,必须将自己置身于庭审环境中,结合讯问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庭审流程展开审查。
1、证据审查必须与讯问、发问相结合;针对审查证据中发现的疑点,放大、呈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瓦解、弱化、否定那些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服务于辩护总体目标。比如,某案中起诉书记载某被告人系文盲,审查被告人供述这类证据时,就要设想在法庭发问环节问被告人是否识字,是否阅读过讯问笔录等场景,我们曾经通过当庭发问,获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上签字时根本就没有阅读的事实,从而排除了庭前所做的不利供述。
2、证据审查必须与质证、举证相结合;充分挖掘、肯定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及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而对不利证据即不利内容进行质疑、驳斥、否定,或者通过重新解读,破解公诉方的证据链条。
3、证据审查必须与法庭辩论相结合。就是在证据审查时,通过对全案证据进行归纳、概括,充实、丰富辩护观点,否定、反驳对被告人的不实指控。
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连续的、整体的,是由若干互相联系的片段事实组成的,需要我们律师从中找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通过证据分析归纳、形成质证意见。
首先,关于证据审查的整体观。我们在庭审中经常碰到有辩护律师对某一证据发表这样的质证意见:“该证据不能证明某一犯罪成立”。我们认为这就是缺乏整体观念的体现,公诉人不可能通过单一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的成立,辩护人这样质证,根本形不成有效质证。比如,我们在一起集资诈骗案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使用集资款购买轿车用于消费并出示银行流水,辩护人发现案卷中还有被告人此前出售房屋获取收入的证据,据此提出公诉方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购买轿车的资金来自集资款的质证意见。
其次,除了具备整体观念之外,还要做到细致入微,特别是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我曾经办过一个伤害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咬伤了被害人左手的大鱼际位置,到医院清创、缝合后十多天,被害人的大拇指因感染被截肢,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嫌疑人被抓,面临三到十年的刑期。辩护人通过审查病历,发现被害人的病历上记载“患者自述系‘被玻璃划伤’”。根据这一信息我会见被告人时问她原因,被告人称,因为两人是同事,被害人为了医保报销方便,在入院治疗时自称其手是被玻璃划伤的。后来,辩护人通过咨询专业医生、查阅《手外科诊疗指南》等专业文献,得知玻璃等利器划伤与动物或者人的咬伤的治疗方式是截然不同的,针对利器划伤的创面,应在清创后尽快缝合,而针对动物或者人的咬伤造成的创面,缝合后容易感染。辩护人及时申请对感染原因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意见是治疗错误导致感染进而截肢。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也被法院采纳,被告人最后被判三缓四。







如前所述,辩护律师对证据审查取得成果形成的意见,最终都需要借助于庭审活动进行转化和展示。而要充分、全面展示对证据的意见,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重视并掌握三个重要的辩护手段:
1、要充分行使诉讼法赋予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权利,比如申请权、异议权、调查权等。
比如,关于证人出庭条件,刑诉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规定都有很大不同。
《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证人出庭的三个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三条都取消了第三个条件,只要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就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
2、利用好庭前会议这一制度,为展示证据审查成果创造有利条件。
在庭前会上,除了解决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查取证等程序事项以外,辩护人要注意向公诉人索要举证清单,共同明确举证顺序,从而做到对质证方式心中有数。特别是证据量大的案件,整体打包出示、还是分组举证、乃至一证一质,对质证效果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3、充分发挥被告人的作用,共同完成质证工作。
刑事案件涉及多方面的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律师必须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作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质证工作。发挥被告人的配合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的业务的专长,比如知识产权、基金证券、环境污染等犯罪案件,很多当事人是自己领域的专家,对于这类证据的质证,律师必须通过会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做到优势互补。二是在程序方面的帮助,比如庭前指导当事人如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甚至要求公诉人逐一出示证据、自己当庭查阅证据原件等等,与辩护律师形成合力,以实现有效质证的目标和任务。
当然,所有上述工作都需要通过庭前的频繁会见、充分沟通、专业指导、庭前辅导等工作来实现。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必须将证据审查与庭审紧密结合起来,在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将证据审查取得的成果有效、充分地展示在法庭上,才有可能实现有效辩护。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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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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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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