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福:刑事证据审查的几个问题 | 刑辩实战第12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4-04-19

作者:

戴福

来源:



本公众号第467篇文章,2024年第44篇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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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编者按

2024年3月29日,第12期中同“刑辩实战”暨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实务研讨活动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进行研讨交流。中同刑事团队在京成员参加。

此次培训邀请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三级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检察教官田志鹏,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成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法医王居生,第十一届北京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石红英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艾静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发旭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戴福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小波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铮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洪忠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等多位专家和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吴洪淇担任点评嘉宾。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雄飞律师,西城律协副会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欧阳继华律师出席活动并致辞。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靖雯律师主持活动。

同时,本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13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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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戴福律师的主题发言,现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戴


福




各位老师、各位律师同仁: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活动,感谢矿生主任的邀请。今天研讨会的主题是刑事证据审查,我想谈刑事证据审查的五个问题,分别是——刑事证据审查的目标与任务、刑事证据审查必须服务于庭审辩护、审查证据的整体观与细节观、刑事证据审查必须熟练掌握证据理论与规则、证据审查成果的有效转化与呈现。


一

刑事证据审查的目标与任务



刑事律师进行证据审查,首先要明确目标与任务,证据审查的目标与任务是什么,取决于辩护人的职责。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辩护人进行审查证据的任务,一是找出与发现,就是发现有利证据与不利证据;二是分析与评判,即对证据进行分析、评价,形成意见;三是转化与呈现,即将证据审查的成果形成的意见,通过法庭进行展示、呈现。

上述三项任务中,分析与评判,其实就是形成质证意见的过程,需要对有利证据进行肯定、强化,对不利证据进行质疑、驳斥与否定,也就是站在辩方的角度对证据进行解读,以服务于辩护需要。比如在“涉黑”案中,控方会将组织者、领导者取得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身份作为黑恶势力向基层政权渗透的证据,但忽视了有关部门在综合群众意见等因素基础上对被告人的评价,再比如控方将“企业不允许员工迟到早退,不让吸毒”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规约予以指控,但是辩护律师应该从这类“纪律”不具有反社会性的角度,提出这类“纪律”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纪律要求具有本质区别的解读意见。

二

刑事证据审查必须服务于庭审辩护



如前所述,辩护人审查证据形成的意见,最终需要借助庭审展示出来。所以,审查证据必须具有庭审意识,服务于庭审需要。即在审查证据时,必须将自己置身于庭审环境中,结合讯问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庭审流程展开审查。


1、证据审查必须与讯问、发问相结合;针对审查证据中发现的疑点,放大、呈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瓦解、弱化、否定那些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服务于辩护总体目标。比如,某案中起诉书记载某被告人系文盲,审查被告人供述这类证据时,就要设想在法庭发问环节问被告人是否识字,是否阅读过讯问笔录等场景,我们曾经通过当庭发问,获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上签字时根本就没有阅读的事实,从而排除了庭前所做的不利供述。


2、证据审查必须与质证、举证相结合;充分挖掘、肯定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及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而对不利证据即不利内容进行质疑、驳斥、否定,或者通过重新解读,破解公诉方的证据链条。


3、证据审查必须与法庭辩论相结合。就是在证据审查时,通过对全案证据进行归纳、概括,充实、丰富辩护观点,否定、反驳对被告人的不实指控。


三

审查证据的整体观与细节观



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连续的、整体的,是由若干互相联系的片段事实组成的,需要我们律师从中找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通过证据分析归纳、形成质证意见。


首先,关于证据审查的整体观。我们在庭审中经常碰到有辩护律师对某一证据发表这样的质证意见:“该证据不能证明某一犯罪成立”。我们认为这就是缺乏整体观念的体现,公诉人不可能通过单一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的成立,辩护人这样质证,根本形不成有效质证。比如,我们在一起集资诈骗案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使用集资款购买轿车用于消费并出示银行流水,辩护人发现案卷中还有被告人此前出售房屋获取收入的证据,据此提出公诉方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购买轿车的资金来自集资款的质证意见。


其次,除了具备整体观念之外,还要做到细致入微,特别是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我曾经办过一个伤害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咬伤了被害人左手的大鱼际位置,到医院清创、缝合后十多天,被害人的大拇指因感染被截肢,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嫌疑人被抓,面临三到十年的刑期。辩护人通过审查病历,发现被害人的病历上记载“患者自述系‘被玻璃划伤’”。根据这一信息我会见被告人时问她原因,被告人称,因为两人是同事,被害人为了医保报销方便,在入院治疗时自称其手是被玻璃划伤的。后来,辩护人通过咨询专业医生、查阅《手外科诊疗指南》等专业文献,得知玻璃等利器划伤与动物或者人的咬伤的治疗方式是截然不同的,针对利器划伤的创面,应在清创后尽快缝合,而针对动物或者人的咬伤造成的创面,缝合后容易感染。辩护人及时申请对感染原因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意见是治疗错误导致感染进而截肢。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也被法院采纳,被告人最后被判三缓四。


四

刑事证据审查必须熟练掌握证据理论与规则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举个例子:比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侦查机关委托专门机构提取、收集电子数据的情况。很多律师会花费大量精力去研究电子数据提取的技术性问题,却忽略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这一行为的性质。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据此可知,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其实是侦查行为,不是专业技术问题,不应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所以,侦查机关委托专业机构提取、收集电子数据,不具有合法性。

再如,审计报告、事故报告之类的材料是否属于刑事证据等等,都涉及对刑事证据理论的理解和把握。比如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是不是刑事证据,是不是案卷材料,该不该随案移送,律师可不可以查阅、复制等,最高法与最高检的相关文件规定也不尽一致,辩护律师必须熟悉相关规则并能灵活运用,以服务于辩护工作的开展。

五

证据审查成果的有效转化与呈现



如前所述,辩护律师对证据审查取得成果形成的意见,最终都需要借助于庭审活动进行转化和展示。而要充分、全面展示对证据的意见,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重视并掌握三个重要的辩护手段:


1、要充分行使诉讼法赋予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权利,比如申请权、异议权、调查权等。


比如,关于证人出庭条件,刑诉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规定都有很大不同。


《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证人出庭的三个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三条都取消了第三个条件,只要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就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


2、利用好庭前会议这一制度,为展示证据审查成果创造有利条件。


在庭前会上,除了解决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查取证等程序事项以外,辩护人要注意向公诉人索要举证清单,共同明确举证顺序,从而做到对质证方式心中有数。特别是证据量大的案件,整体打包出示、还是分组举证、乃至一证一质,对质证效果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3、充分发挥被告人的作用,共同完成质证工作。


刑事案件涉及多方面的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律师必须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作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质证工作。发挥被告人的配合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的业务的专长,比如知识产权、基金证券、环境污染等犯罪案件,很多当事人是自己领域的专家,对于这类证据的质证,律师必须通过会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做到优势互补。二是在程序方面的帮助,比如庭前指导当事人如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甚至要求公诉人逐一出示证据、自己当庭查阅证据原件等等,与辩护律师形成合力,以实现有效质证的目标和任务。


当然,所有上述工作都需要通过庭前的频繁会见、充分沟通、专业指导、庭前辅导等工作来实现。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必须将证据审查与庭审紧密结合起来,在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将证据审查取得的成果有效、充分地展示在法庭上,才有可能实现有效辩护。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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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2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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