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矿生:律师质证应避免的常见错误 | 刑辩实战第13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4-12-16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547篇文章,2024年第122篇

编者按
“刑辩实战”第13期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中同刑事团队在京参与人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同律所兼职律师赵志华、万大强、杨国斌、赵玉来、郝俊杰、索朝律师等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质证”进行了全面探讨。
本次活动由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鑫律师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全国刑委会主任彭逸轩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炜衡数字金融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史先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球刑民交叉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刘知函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嘉铭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计划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2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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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律师的质证这个话题,有一个总体感觉就是质证中要少犯错误,越少越好。虽然每个人都会犯错,但是有些错可以犯,有些错却不能犯或者尽量少犯,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就是这样。律师质证中的错误越少,对辩护就越有利,越能展现你的质证水平,如果有错误或者错误过多,就会拉低你的整体质证效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木桶定律”或“短板效应”。所以,我想针对律师质证中常见的七种错误谈几点看法。律师如果存在短板,找到了短板加以弥补,质证水平自然就能够提高。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中控方的证据中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控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能不能说明白、说透彻,非常考验律师的分析功力。
在辩护实践中,很多律师能够感受到控方的某些证据存在着问题,也能指出有问题。但是,具体是哪些问题,以及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正确的事实应当是什么样的等情况,有些律师往往说不清楚,这就是质证不到位。
所以,如何把质证意见说得更透彻、更准确、更全面,是律师应当下功夫追求的工作目标。
在很多案件中,律师发表的质证意见本来是有道理的,只是因为发表意见时,某些表述不够准确,或者说话过于偏激,说了过头话,从而就给控方留下了攻击的靶子。控方自然就会集中火力,攻击律师说错的地方。这样,经过公诉人的回击,律师本来的正确意见往往就被忽略了,给法官留下的印象就是公诉人的意见是对的,律师的意见是错误的。
所以,怎样把话说准确,不说错话,不说外行话,这是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的,也是要下功夫磨炼的。
在很多案件中,控方举示的证据,如果从合法性和真实性来讲,确实不存在问题,有的甚至连关联性也没有问题。
这些证据一般都是属于中性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也就是说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控方指控待证的事实,不能达到控方的证明目的。
对于这样的证据,辩护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如果简单地表达对“三性”无异议,就不再发表其他意见,就会给法官留下指控证据充分的印象。
正确的做法是,应当从证明目的、证明作用等方面发表意见。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必须指出,控方的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控方的证明目的。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实际上都是这样做的。
公诉人对每一个证据单独举证,辩护律师也逐一单独发表质证意见,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一证一质。很多律师在法庭上都坚持要求采用这样的举证质证方法,这种方法也是多数律师都能适应的。但是,如果将很多证据组合在一起,综合发表质证意见,很多律师就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了。
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需要律师综合发表质证意见,综合发表质证意见的效果可能更好。比如,在被告人较多的案件中,很多被告人被指控为共同犯罪,控方的很多证据也是共同指控这些被告人的,对于这样的证据,辩护律师们的质证意见实际上也是一致的。在这种案件中,如果排名在前面的几位辩护律师对有关证据逐一发表了质证意见,发表的意见也很充分,那么,排名在后面的律师再逐一详细发表意见,就显得太过于重复了。而且,多数情况下也很难说出新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能够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分类,综合性地发表出几条意见,给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留下的印象会更加深刻。当然,综合发表质证意见需要深厚的经验和综合表达能力。
从辩护实践看,也正是这一点拉开了辩护律师之间的距离。我们可以看到优秀的律师都具有综合发表意见的能力。


大多数律师在庭审前都会对质证意见做准备,所以在第一轮发表质证意见时,基本上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质证意见。
但是,很多律师没有做第二轮质证的准备,也就是说他们只思考了怎样对控方证据发表质疑意见,但是没有思考过自己表达质证意见后,控方会怎么回应,更没有想过怎样对控方的回应意见做出第二轮的反驳。这样,就导致了在发表第二轮质证意见时,表现不佳、质证无力。
有人说发表第二轮质证意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准备,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律师有非常丰富的经验。而很多青年律师缺乏相应的经验,临时反应表现当然就不会太好。因此,律师要有二轮质证的思维。关于如何准备第二轮的质证意见,我的第一本书《刑辩实战》中已经谈的比较透彻。
在很多案件的举证质证中,辩护律师较多,且每个律师发表质证意见时,角度不一样,重点不一样,观点的层次也不一样,控方不可能对律师的每个质证观点逐一进行回应,经常采用综合回应的方法。这当然也是一种策略表现,因为控方如果一一进行回应,有些问题是无法回答的,为了规避这些难以回答的问题,就采用了综合质证的方式。
对控方这样综合回应的方式,很多青年律师不知道其回应中的错误所在,所以也不知道如何应对,这主要是因为对控方的回应套路不熟。
所谓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辩护律师要发现控方的错误,就要知道控方常用的套路是什么,从这些套路中发现控方的错误。如何从控方的套路中发现问题,在我的第一本书《刑辩实战》中也有相应的分析,这里仅简要列举两点。
一是控方常用以偏概全的套路。对于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回避正确的观点,找到律师在质证意见中的某些错误失误之处,然后把它作为全部律师质证的整体发表回应意见。
二是控方常用一些固定的套路性的观点进行回应。比如重复自己的指控观点,以不变应万变,以基本的指控意见应对所有的质证意见。这种回应实际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见。
总之,律师质证时要少犯错误、少留遗憾,只有这样,质证效果才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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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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