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雨:二审程序的辩审关系 | 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回顾

发布时间:

2024-12-27

作者:

赵春雨

来源:



本公众号第550篇文章,2024年第125篇




2024年12月7日下午,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


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京城“刑辩十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市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


本次论坛还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做主题发言,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黄永维,和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点评、与谈。


本次论坛受到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律新社等机构的支持,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实务部门、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六十余人现场参会。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司法机关与媒体朋友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1.7万人次。


以下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赵春雨



我国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聚焦二审程序的辩审关系,从辩审冲突与和合两个方面展开,最终落脚到构建思路。


一、二审程序辩审冲突的主要表现


(一)审理方式:开庭与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实践中,如何理解“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成为辩审争议焦点。近期二审开庭率已大幅提升,但仍未彻底改变书面审的惯性。律师申请开庭审理,往往前期不获答复,而法官一旦通知不开庭,就限期提交辩护词。二审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辩方缺乏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沟通不畅之下,便会引发辩审冲突。


(二)听取方式:会面与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该部分关键在于“听取”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空间错位,以电话听取、书面听取替代会面听取;二是主体错位,以书记员听取、法官助理听取替代法官听取。我们认为,不开庭审理的内涵是不集中审理,而不意味着完全脱离直接言词审理和庭审实质化等原则的约束。随意性、形式化听取律师意见,实质是侵害上诉人的辩护权,也直接导致二审辩护无法触达法官内心。


(三)审理期限:延长与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实践中,“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被严重滥用,按照实际审理期限倒推,二审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延已成常态,审理期限形同虚设,危害之大,不言而喻。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则直接影响上诉人下监服刑时间,进而影响减刑起算时间;如果二审改判无罪,则上诉人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权利被再次侵害。


(四)裁判内容:说理与否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申诉案件受理难,立案少,改判率极低,二审法院基本一锤定音。


二审判决、裁定释法说理不足,则导致当事人无法息讼服判,由此引发连年申诉乃至上访。近期,我团队代理一起申诉案件,刚刚结束听证。我们在听证会上提出,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中,援引的辩护意见并非来自辩护词,不知法官从何处复制粘贴。高院法官面露惊色,一再核实是否确有其事。这类低标准的二审工作,必然导致辩审冲突。


二、二审程序辩审和合的有益实践


(一)从机械到能动


十年前,我代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二审。该案十余位上诉人,一审判决刑期最高十三年、最低四年,本身并未违反当时的量刑规范。其问题在于: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数额标准大幅上调,以至于在犯罪对象、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原本更为严重的走私行为,却要比收购行为量刑低一个法定刑幅度,明显背离法理,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起初,某高院机械认为,只要本罪司法解释未改,一审法院判决就没问题,言外之意是维持原判。为此,我就两罪法律冲突在《民主与法制时报》公开发表文章,又多次向高院领导反映情况。最终,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位次最末的上诉人改判缓刑,其他人均改判减少五年刑期。这说明,二审法院只要破除机械司法,其担当作为可以超出辩方预想,关键在于如何触动二审法官。


(二)从轻慢到倾听


四年前,我代理一起行贿犯罪二审。该案特殊性在于,认定兄弟之间行受贿,在双方互有经济往来情况下,以现金差额认定犯罪金额,而将哥哥过户给弟弟的一套房产忽略不计,理由是“房产虽已过户但尚未交付,并且兄弟二人均已供述房产过户系为掩盖犯罪行为采取的手段”。鉴于该案不具备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因而上诉人当庭翻供并未受到重视,二审法官一度反复打断辩护人,希望早点结束庭审,庭后提交辩护词。我坚持主张当庭发表,就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展开充分论证。最终柳暗花明,二审改判行贿罪无罪。这个案件给我的体会是:关于逻辑、日常经验法则的论证,更需要法官的亲历性,唯有如此才能产生共振,改变内心确信。


(三)从认同到指引


今年,我代理的一起亿元合同诈骗案件二审改判无罪。该案历时四年,十次庭审。原审判决刑期十四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重审改判刑期十三年六个月。在这个案件中,二审主审法官始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一审法官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因为案件涉及政府平台担保。重审二审期间,法官表示控辩审三方立场不同,合议庭会认真研判,并建议辩护人多与二审检察员沟通。最终在各方认识达成统一,合同诈骗案终获改判无罪。这个案件意义在于,二审法官引导辩护人的行为,共同将出庭检察员作为说服对象。


三、二审程序辩审关系的构建思路


(一)确立理念


1.听审的理念


陈瑞华教授《看得见的正义》一书中,有一段话让我记忆深刻:痛苦的人希望获得胜诉,更渴望向你倾诉衷肠。申诉一旦被阻止,人们会追问“为什么他要拒绝?”。不是所有申诉都会成功,而一次好的听审能抚慰人的心灵。无论是二审开庭审理,还是当面听取意见,都是对听审理念的诠释与践行。


2.及时的理念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是美国大法官休尼特的名言。然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句英国法谚,更能体现对司法程序正义的坚守。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程序正义有其独立价值,如果过迟做出裁判,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


(二)细化规范


1.明确规定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就“不影响定罪量刑”书面说明理由。


2.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对开庭审理申请的答复期限以及对不开庭审理决定的异议程序。


3.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形,以便按照同类解释原则限缩范围。


4.明确规定二审法官听取律师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律师签字确认附卷。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证据辩护实务:原理与方法”“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十九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往期回顾

❖第十九届 | 刑辩十人论坛:研讨“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
❖第十八届 | 刑辩十人论坛:研讨“证据辩护实务—原理与方法”

❖第十七届 | 刑辩十人论坛: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第十六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

❖第十五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

❖第十四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

❖第十三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聚焦研讨“诈骗犯罪辩护”

❖第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研讨“《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

❖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成功举办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

❖第十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

❖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研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

❖第八届|刑辩十人论坛: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第七届|刑辩十人论坛: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专题会成功举办

❖第六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当前形势下"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

❖第五届|刑辩十人论坛:暨第四届蓟门刑辩沙龙《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专题研讨会

❖第四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当前刑辩“会见难”的司法现状及律师辩护权益保障

❖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探讨“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第二届|刑辩十人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研讨会综述

❖首   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研讨"《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刑辩十人”系列公益讲座(直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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